當此之時,國內有新法家出,聲稱中國祖于黃帝的法家之術,優(yōu)于西法,可為治世之良方。新法家之出世,與新儒家頗有不同。當代儒家如康曉光,是從現實危機出發(fā),遍覓良方,最后歸于儒家。今之新法家,則大多從崇尚古賢出發(fā),極力尋覓、論證中優(yōu)西劣。其于現實的生疏,與時代的隔膜,對想象對手西方社會及西學了解的片面,令人咋舌。
觀其學說、主張,新法家之謬,大致有三:
一,到哪里去尋“法君”?
新法家的全部制、術設計,都依托于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依法而治的法君。此人須六親不認、寵辱不驚,一切行為只遵循已頒之法,無人我、親疏之別。且不說此一假設在道德、人性方面的困難,如此“法君”,意味著其權力基礎不能依托于任何一種具體力量的支持,也沒有任何一種力量足以對其統(tǒng)治地位構成有力挑戰(zhàn)。這樣,他才用不著與任何群體發(fā)生利益交換,才能在制訂、執(zhí)行法律上一視同仁。要建立這樣一種權力,不是君權神授,就須本人成神,就象毛澤東。
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任何權力都需要籠絡支持,誰也做不到不偏不私。茍有法君在,法不必苛如秦律,只要象臺灣對待陳水扁、馬英九那樣,恐怕當今各級政府就都要“舊貌換新顏”。這種殺伐果決,唯毛澤東能為之。毛倒確實曾有意成為“法君”,但即使以毛之威望,也差點被人掀翻在地,況乎他人哉?
法君權力的另一來源是民選,民選確實有可能使執(zhí)政者超然于具體的群體利益之上,成為全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在全體國人中普行法治。但一旦引入民選程序,法制必然發(fā)生系列變化。到那時,法治即已非法家之治,而是憲政民主了。
二,傾天下之力為一人
法家的一切設定都圍繞法君,唯一目標是怎么幫助法君治世。自韓非子以來,將復雜問題簡單化是法家思維的基本特征;歸萬千于一,則是法家治術的基本思路。全社會只能有一個目標,所有人都必須服務于一個方向。所以法家認為“連坐”理所當然,國民對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并非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責任。
這種傾天下之力為一人的設計,在物質條件匱乏、人身依附及等級關系大量存在的先秦時代問題不大;在列國爭雄的背景下,還有著集中資源與力量奪取戰(zhàn)爭勝利的好處。但秦之一統(tǒng),二代即亡,說明秦制只在特定條件下具有優(yōu)越性。在思想多元、利益多元的當代,不同人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怎么可能要求他們?yōu)榱朔ň闹问佬枰艞壠渌糠宜笕藗兎艞壍淖杂伞ⅹ毩ⅰ⒆饑溃鹊龋赡芮∏∈墙袢怂顬檎湟暤摹T谖镔|條件已大為改善的開放時代,法君不可能壟斷所有的利益資源,它所擁有的獎懲手段也不足以調動一切人的行為。
確實,如果存在名副其實的法君,人們?yōu)榱巳鐣睦孀餍奚膊皇橐环N“次差選擇”;在貪腐橫行的背景下,如果“連坐”不是向下、向左右而是向上,也不失為一種澄清吏治的問責之法。現實多缺陷,即使以法家之局限性,茍能嚴行于當世,于時局也不無小補。但這并不構成法家優(yōu)越性的證明。換了任何一家學說,如果能夠嚴格落實,都可能改善現狀。從這種意義上說,中國的問題不在于無法,而在于其法不能自行,無人愿意真正落實。
三,重功利,輕仁義
自古以來,法家即嘲笑“腐儒”的教化之說,這是法家歸萬千于一的簡單化思路所致。仁義教化沒有儒家所說的那么玄乎,尤其在當代,由誰來教化?誰可教化誰?還真的不好說;但它也沒有法家所論之不堪。
一種社會現象的形成,其原因往往是復雜的,對之改善也應從多種途徑入手。僅靠八榮八恥建不成和諧社會,沒有榮恥觀的社會也絕不會是和諧社會。法家視功利為唯一價值,將獎懲作為驅動社會的唯一杠桿,這在特殊時期簡單而有奇效,但在大多數時候難免掛一而漏萬、捉襟見肘。
結語
往者西不如中,而今中不如西,再百年后,未必中國不會重占鰲頭;從中國文明傳承及現實經驗中,也未必不可孕育出引領未來潮流的新文明、新范式。但是,這一切只能待之于歷史的自發(fā)演進,待之于千年血脈的幸運。企望從故紙堆中覓得玄機,指引未來變幻,古今中外,從未之有。不如以開放的心態(tài),求實的精神,踏實做好今天的事,積累起點滴的進步。
「 支持烏有之鄉(xiāng)!」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xiāng)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