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20世紀末蘇聯解體、社會主義國家紛紛易幟,轉向美英資本主義,加上亞洲社會主義國家基本放棄對外輸出意識形態,國際社會主義革命基本名存實亡,原各蘇聯加盟國與社會主義國家在解散了各自共產黨、工人黨,切斷對原社會主義國家的聯系建設后,快速的被歐美跨國資本集團涌入,使得本就脆弱的本國經濟更加雪上加霜,解體后的蘇聯人民也并沒有過上自由快樂的幸福日子,反而因商品的壟斷、滯銷、貨幣貶值等一系列問題使得生活更加窮苦。甚至滋生出讓法西斯主義、民粹主義、神秘學主義快速蔓延的沃土。
從此可見,資本主義的法學意識形態從工業革命后就未曾變過,它只需要建立在一個完全隱晦的利潤機器中悄然運作,同時作為資產階級的絕對工具,法律并不對資本主義中的任何缺陷進行保障,如在金融危機時,法律就對此熟視無睹,因國家機器不會因一兩次危機就垮臺,法律也不會因國家的垮臺而不見蹤影,只會寄生在下一任社會體系中,再次發揮自己無比的神圣性與權威性。
而無產階級在法律中的任務也僅僅是作為被管制對象而存在,但法律中必然存在我方與對方,再特殊的案件也會存在我方與裁方,一個人的法庭是不能稱之為法庭的,一個主體的法律也不能稱之為法律,只要是能稱之為法律,那就一定是一個對方的管轄行為,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此,資產階級常常處于管轄方的姿態,無產階級一直處于被管轄方的姿態。
這一點也說明,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對無產階級的結構性壓迫是從創造之初便一直存在的,引用馬克思的名言自然就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之觀點。而無產階級如今面臨的問題自然也是如何推翻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對無產階級的結構性壓迫,以及如何重構法律工具性并使其完全的服務社會平等與解放。
這一切的社會結果,都可以從經濟學、教育學、社會學中加以分析與批判,但筆者本人僅僅系統性的學習過一年社會學專業,故而不從上述三者加以分析無產階級的處境,只通過法學相關理論,簡單論述無產階級當下的存在價值與社會主義法學的構建要點。
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中,法律的階級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法律作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馬克思《德意志意識形態》)的狀態時,就無法避免法律本身成為一種工具的工具(當我們將經濟理解為人類運作社會的工具時,法律也自然作為經濟的工具而成為人工具的工具。),但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法律除了作為一種工具,還結合了資產階級革命前的各樣封建意識形態,如法律是一種無上的絕對意識,任何單一的個體(組織、國家、個人)都不能違背法律的精神,只有法律所賦予的立法機構(具有立法的合法性)才能制定出違背一條法律的另一條法律。故而后來統治者也因擔心立法機構的權力過大,不斷制定新的法律以來束縛或限制不同的立法、司法、行政、暴力機器等政府部門。簡單言之,法律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是一種不斷自我束縛的模式發展。這樣的發展伴隨著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而進一步自我束縛,每當法律在社會中已經出現類似于法條相互否定、生產關系與法律系統互不匹配,就意味著法律以及法律背后的整個社會生產邏輯陷入了一種不能自救的漩渦里。而這樣的社會結果,也就是法律的暫時性與消亡論,當資本主義進入最高階段即將邁向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時,法律也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逐漸消亡。
因此,法律并不是永恒的,當代的法律已經完全的超越了奧斯定時期的永恒法律模樣,在現代法律系統中,也并不存在一個永恒且靜止不動的至高審判者。雖資本主義法律如今也承認這樣的事實,但在實際的法律意識形態構建中又不止一次的向人們輸送關于法律神圣與國家神圣的觀點,這樣的觀點長期的在無產階級與工人階級中被通過以教育的形式發展,直到現在,就連最虔誠的共產主義者也深信著法律能夠維持正義與公平。這樣的理論也在馬克思主義后期法律學派中有著很明顯的表現,即相信在計劃經濟制度下的市場經濟是具有穩定性的。當然我在此不評價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功過是非,單從這兩者的畸形結合而言,就很能彰顯該體系有多么的愚蠢。也就是說,在這樣扭曲的經濟體制下,既要法律尊重工人階級作為國家主體的權力,又要掩蓋實質不平等(資產階級法律特征),即對法律有著完全的中立性要求,又通過市場經濟中的勞資不平等關系瓦解了法律中立性的神話,尤其是在私有制與法律權利的關系中,財產權在一個社會主義法律中對無產階級竟然有著極強的排斥性。這樣的后現代法學的畸形產物只能說明是對工人階級的公然蔑視,只有當法律的神圣性被工具性和階級性認知完全取代后,一個屬于社會主義的法律學說才能被建立起來。正如現代天主教理論里的自由意志論一樣,資本主義的法律是一種將自由意志完全濫用以至于成為資產階級保護利潤攝取的絕對暴力機器,但社會主義是一定限度的使用自由意志,不會為了利潤而將人的權力拋擲腦后,也不會因利潤而自我解構賦予在法律中的無產階級權力角色。但在歷史中,這樣的情況卻是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所出現的事實,例如1918年蘇聯的早期法律實踐,在廢除沙俄舊法律建立工人立法后,僅僅8年后,蘇俄刑法就公布了其中的第58號條款,并認定觸犯該條款的行為是“反革命罪行”,給予了蘇俄政治警察無限的行政權力,并且濫用程度令人瞠目結舌,其中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斯大林時期的“大清洗”。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公民權力中,不告知權力是與國家機器的直接對抗,也就是當法定的犯罪行為發生時,公民是否有權力不告知政府,但在58號12條例中直接規定不報告“反革命行為”:直接監禁6個月。
58-12. Failure to denounce a counterrevolution
ary crime, reliably known to be in preparation or
carried out, shall be punishable by
deprivation of liberty for a term not less than six
months.
[6 June 1927 (‘“ no. 49, art. 330)]
由上述可以看出,在斯大林時期的蘇俄,法律不再是如馬克思所設想的那樣真正的鎮壓剝削階級和推動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工具,反而成為了個別官僚統治集團為保護自己統治成果的新工具,成為政治斗爭中相互拋灑有害物、扣帽子的極好武器。也正是法律有這樣的威力,使得后繼任者不僅不會改變這樣的法律,反而要更好的發展、使用(濫用),形成法律集權化與官僚特權階層,直到這一生產制度的直接毀滅。而作為亞洲威權資本主義的代表:韓國,另一種畸形的資本主義也同樣是讓法律從業者獲得巨大利潤與權力的基石,但不論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不難發現,只要權力并沒有真正屬于人民,而是被掌握在上層階級或少數有政治權力者手中,其本美好的設立初衷都會隨著權力集中化而被完全的破壞。
但無產階級作為人類社會最先進的階級,也必然不會甘愿這樣的歷史不斷重復在眼前。而無產階級法學的當代路徑也必然要談起法律背后的社會生成邏輯,例如,經濟生產制度必須要進步到集體所有制,這樣的生產制度是保障工人階級和無產階級在經濟活動中公平民主的關鍵之要,無產階級并不需要相信一個由資產階級政府所提出的部門法律能夠帶給他們真正所需的權力(例如勞動法),無產階級只需要通過民主參與立法,特別是由工人委員會制度和司法去精英化的過程,才能使自己在一個資本主義國家中重拾原本屬于自己的權力。但很可惜,對于工人階級來說,這樣的過程是非常困難的,光是在基礎教育中政府對于法律本質的歪曲就已經將絕大多數的無產階級洗腦,并讓其順從于政府制定的法律,而不是工人制定的法律(因為工人沒有權力制定法律),任何公共的集會與工人階級私下的聚會也很少討論涉及到法學學科的基本概念,好像工人階級在有意無意的回避法律的基礎原理與建設。不過這也是資產階級政府奴役教育的結果,讓公民只需要順服法律,而不要思考法律,使用法律,而不要解構法律。
故此,對于工人階級革命來說,一個科學的系統的無產階級法學理論是避免重蹈蘇聯、亞洲覆轍的關鍵要點,在無產階級法學中,既要強調法律本身的階級性與普遍正義的平衡,也必須要實現全球無產階級的聯合與各地區本土化法律的改變,但對于例如中國的道德制度和拉美的原住民法律等有同于工人階級法律學科原則性沖突的理論概念,則應當進行完全的批判,這也不等于就要以西方法學為主要中心,而是要以實際的工人階級所面對的真實情況加以結合,不然就會再次發生蘇聯對早期中國革命強橫干涉導致的教條主義、本本主義。
需強調的是,無產階級法學的實現需以工人階級政權為前提,而政權穩固又依賴生產關系的徹底變革。無產階級法學絕非空洞口號,而是階級斗爭的理論武器。它要求我們直面法律的階級本質,揭露資本主義法學的虛偽性,同時避免重蹈蘇聯官僚集權的覆轍。唯有通過經濟民主、政治參與與意識形態覺醒,無產階級才能將法律從壓迫工具轉化為解放工具,最終推動法律隨階級社會的消亡而走向終結。這一歷程注定艱難,但正如歷史所示,無產階級的先進性終將在斗爭中顯現。建立一個屬于工人階級的法律前提必須要建立一個屬于工人階級的政府,而一個屬于工人階級的政府就必須要有由工人階級掌握的生產關系與生產資料,在經濟、法律、社會制度、教育等社會部門學科中,缺失任何一環都會使得社會主義建設落入修正主義的風險。而要鏟除這樣的風險就必須要多方面的學習各個社會科學學科。
此篇結尾總結而言之,無產階級需要法學研究,無產階級必須參與到法學研究中,由少部分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打手組成起來的法律精英階層必須被消滅和推翻,只有當無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不再依賴于資產階級所制定的法律,并通過自己的社會實踐而推論出來的法律作為基礎,才能構建起一個真正屬于社會主義與工人階級的“平等、民主、自由”之法律。
以此我只能簡單推薦在法學中的關于構建無產階級法學的經典著作供讀者們閱讀。
馬克思與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共產黨宣言》(階級與法律關系的核心論述)。
列寧:《國家與革命》(無產階級專政與法律工具性)。
普列漢諾夫:《論一元論歷史觀的發展》(法律的經濟基礎論)。
《馬克思主義與法律》(Marxism and Law)
作者:休·柯林斯(Hugh Collins)
《葉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個批判性的再評價》
作者:邁克爾·黑德(Michael Head)
《法律自然主義:一種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Legal Naturalism: A Marxist Theory of Law)
作者:術渥(E. O. E. Uwafiokun)
《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
作者:任岳鵬
《私法的制度及其社會功能》(The Institutions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
作者:卡爾·倫納(Karl Renner)
《左翼國際法:反思馬克思主義者的遺產》(Left Internationalism: The Marxist Legacy)
作者:馬克斯(Susan Marks)
《第三條道路:社會民主主義的復興》(The Third Way: The Renewal of Social Democracy)
作者: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福利國家的法理學》(Jurisprudence of the Welfare State)
作者:圖爾敏(Stephen Tou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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