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日看妙瓦底有關的新聞,感嘆人的生死真正的不在自己手里了。一旦被資本釘上,器官、生命,都不是自己的了。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李平漚 譯,商務印書館,2013年)中有一章《論生死權》,可以學習學習:
有人問,既然個人沒有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利,他怎么能把他本來就沒有的權利轉讓給主權者呢?這個問題之所以顯得難以解答,是由于它的提法不對。每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都有權去冒犧牲自己生命的危險。我們能說一個人為了逃避火災而從窗子跳下樓去,是犯了自殺罪嗎?我們能責怪那個在風浪里被淹死的人在上船的時候怎么不知道有翻船的危險嗎?
社會契約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締約者。誰要達到目的,誰就要有達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風險分不開的,甚至同某些犧牲分不開的。誰要依靠他人來保全自己的生命,誰也應當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時犧牲自己的生命。當法律要求公民去冒險時,公民就不應當問法律要求他去冒的危險是大還是小。如果君主對他說“為了國家的利益需要你去效死”,他就應當去死,因為,他正是按照這個條件才一直平平安安的生活到現在;他的生命不單純是自然的恩賜,而且也是國家的一種有條件的饋贈。
對犯人處以死刑的問題,大體上也可以按照這個觀點來解釋。正是為了不至于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如果自己成個兇手,自己也得死。在社會契約下,人們考慮的不是如何了結自己的生命,而是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不能設想締約中有誰事先就想到自己會被處以絞刑。
凡是侵犯社會權利的歹徒,便由于他的惡行而成為危害祖國的叛逆;他破壞了祖國的法律,因而也就不再是祖國的一個成員了【罪犯沒有人權】,甚至可以說他是在向祖國宣戰。這時候,祖國的存在與他的存在是不相容的,這兩者之中必然有一個被消滅。其實處死罪犯,所處死的是敵人,而不是公民。起訴書和判決書就是他破壞了社會公約的證明和宣告,因此,他就不再是國家的一分子。如果他以居住在祖國為理由而把他自己看作祖國的一個成員的話,就應當把他作為公約的破壞者而流放國外,或者把他作為公眾的敵人而處死,因為這樣一個敵人已經不再是一個道德人,而是一個人;這時候就可以用戰爭的權利處死被征服者。
人們也許認為對罪犯進行懲罰是一種個別行為。我同意這個看法,不過,這種懲罰不應由主權者去實施;這是他應當委派別人去行使的權利。我的看法是前后一致的,但我無法把它們全部放在一處陳述。
刑罰的頻繁,表明政府的軟弱和無能。沒有任何一個壞人是我們無法使之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不能做出善行的。我們沒有權利擅用死刑,不能借口殺一儆百而殺罪犯,只有在保存他就不可能不給人們帶來危險的情況下,我們才能處死他。
至于對一個已經由法律或法官宣布判刑的罪犯行使赦免或減刑的權利,那是屬于超乎法官和法律之上的人的,這就是說屬于主權者的。不過,主權者在這方面的權利還不太明確,而且行使的時候非常稀少。在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中,刑罰是很少的,這倒不是因為赦免多,而是因為犯罪的人少。只有在國家日趨衰亡,犯罪的人日益增多的情況下,罪犯才有免遭懲辦的可能,在羅馬共和國,無論是元老院還是執政官都不曾想過要赦免罪犯;就連人民也不這樣做,盡管有時候也撤銷他自己所作的判決。頻繁的赦免表明罪犯不久就不需要赦免了。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后果如何,那是人人都可看得出來的【那就成了罪人的天堂,普通人的地獄了,比如妙瓦底】。我已經感到我的心在顫抖,使我不得不把筆放下,把這些問題留給那些從未犯過錯誤和自己不需要赦免的正直的人們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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