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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中國城市農民工的絕對剝奪現象

止于至善 · 2024-12-19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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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強:中國城市農民工的絕對剝奪現象

  2024-12-18

  引者注:不用說美國太平洋鐵路的每根枕木下都有一個華工的尸骨,也不用追溯《資本論》中資產階級作坊、工廠、礦山中呻吟的勞工。就是在20世紀末葉,在21世紀初,資本主義復辟的時代,中國的農民工所受的剝奪現象也是觸目驚心的。

  “超長勞動時間的絕對剝奪是違反中國勞動法的,但是,違法的絕對剝奪又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這種現象與上文分析收容問題有相似之處,在收容時,一些行為也是違反收容法的,但是違法行為沒有人去追究。”

  沒有追究,不意味著無罪!

  資本主義的原罪,是否認不了的!妄圖否認資本的原罪,是徒勞的,黑歷史是被一頁一頁的記錄在案的。

  《中國城市農民工的絕對剝奪現象》是李強先生所著《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第二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4月)第十三章 城市農民工的被剝奪問題 中的第二小節(208-216頁),現抄錄如下:

  二  中國城市農民工的絕對剝奪現象

  絕對剝奪現象,在西方國家工業化發展的初期曾經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恩格斯在1844-1845年撰寫的《英國工人階級狀況》就反映了早期英國工人所受到的絕對剝奪的情況。隨著西方國家進入后工業化時期,絕對剝奪現象已經不多見了。當然,絕對剝奪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還是可以看到的,而在中國,在農民工的身上,絕對剝奪現象是頻繁發生的。這恐怕與中國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比較初期的階段有關。由于工業關系、市場關系的規范化程度不高,表現在中國農民工身上,就是他們作為勞動者的最為基本的需求和最為基本的權益得不到滿足和保障,比如收入沒有保障,勞動條件惡化等。本章試圖對絕對剝奪現象進行剖析,特別列舉以下三個方面的現象:第一、收容問題;第二、過長的勞動時間;第三,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以上三方面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涉及基本生存受到威脅的問題,都是人們不能夠達到維持生存的最低標準,毫無異義屬于絕對剝奪問題。

  (一) 收容

  首先必須申明,收容已被廢止了。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對于已經被廢止的政策為什么還要進行討論呢?這是因為我們管理決策不能只“交學費”而沒有學到東西,我們要從中汲取經驗教訓。

  我們先簡要回顧一下該法規出臺的歷史。雖然正式的收容遣送法規是1982年才頒布的,但是在80年代以前,收容遣送的方式還是存在的,只不過由于在當時的戶籍管理制度下,完全禁止自由遷徙,所以,城市外來人口并沒有形成太大的壓力,收容遣送的人很少。80年代初,隨著農村改革的推進,農村的剩余勞動力開始流入城市,城市中的農村外來人員明顯增多。正是針對這種情況,1982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1991年對該法規又做出修改,將收容對象從原來的“乞討者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落者”擴大為“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定經濟來源”的所謂“三無”人員。根據《收容遣送辦法》,民政和公安部門可以將“三無”人員關押在收容所里,限制其人身自由,省內的一般不超過15天,外省的一般不超過1個月,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超過規定時間的也時有發生。

  由于“三無”的審查標準并不十分清晰,所以扣押“三無”人員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收容的特定時刻,所謂“無固定住所、無穩定經濟來源”并不容易驗證,所以,在實際收容過程中主要依據就是“無合法證件”;而這里的無合法證件并不是指“身份證”,而是指城市外來人口需要辦理的一系列復雜手續,所以多數外來“農民工”或“打工者”很容易被視為“無合法證件”者而被扣押。例如,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外來人員需要“五證齊全”,即指暫住證、務工許可證或經商許可證、住房許可證,婦女還要計劃生育證,而這些證件需要到不同部門交費辦理,手續繁雜,所以,在北京的多數外來農民工只有其中的一種或兩種證件,而很難做到證件齊全,再加上即使證件齊全的人也不總是將所有證件都隨時帶在身上,所以,城市里的多數農民工都有可能被收容。正因為如此,實際收容的人數是相當巨大的。雖然公開的資料中還沒有全國總計的收容人數,但是僅僅看一下已經公開的資料,就可以窺見一斑。根據廣州政府網頁的資料,2000年廣州市全年收容117044人,根據另一網頁的資料,1999年北京全年收容149359人(參見《致人死命的收容——中國收容遣送制度大反思》,和訊網,2001年10月12日)。北京、廣州一年的收容人數都是十多萬人,高的時候能夠達到17萬人。就連一些中小城市,年收容也達千人以上(參見《最后的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31日《麗水日報》)。所以如果將全國所有被收容人員累加起來,數目肯定是驚人的。

  筆者在北京市基層管理單位的調研中得知,收容是常規型的工作,基層單位是有指標的,遇到重大慶典活動時指標會劇增。被收容的主體是農民工,在北京收容以后,通常送到昌平去挖沙子,干一天記5毛錢工錢,掙夠了路費,遣送回去。送水、送煤、送菜的農民工,最容易被收容,因為他們蹬三輪車是無照經營,而收容經常抓的就是蹬三輪車的。

  在收容站里對被收容人員的欺壓和暴力侵害是家常便飯,最近揭發出來的案例不勝枚舉。筆者在此僅舉兩例。一例是陜西民工被收容,《服務導報》刊載了潼關農民工郭某在西安被收容的經歷。1999年10月26日,郭某由于沒有辦暫住證被收容到西安市某收容遣送站。在收容站里被要求交出身上值錢的東西,然后脫光衣服,一旦搜出值錢的東西就當場挨打。幾天后郭某等被拉到一個采石場當苦力,由采石場老板和縣收容站一名工作人員管。20多個被收容的人在這里勞動,20多人只有3床被子,擠在一張寬不過2米,長不過4米的竹床上。早上5:30起床,只給20分鐘吃飯的時間,如果被認為干活不好就受到懲罰,監工就會用三角帶抽打,打過后才準吃飯,而且只準喝稀飯。郭某曾試圖逃跑,但沒有成功,結果被老板用燒紅的鐵棍打屁股,最后,由于傷口化膿,不能干活,被老板攆走,才算離開魔窟一樣的采石場(李朝陽:《一個民工的遭遇》1999年12月31日《服務導報》,轉引自2000年1月6日《文摘報》)。

  另一例是湖南省漣源市的收容遣送黑幕。“漣源市收容遣送站從1996年開始,通過給回扣等方式與當地派出所勾結,收容外來人員,并向每個被收容人員收取500-800元的遣送費。當本地‘貨源’不足時,甚至到外省‘購買’被收容人員。五年多時間里漣源收容站利用扣人索錢的手段,從1萬多農民身上獲取現金320萬”(王海洲:《首位揭露收容遣送黑幕的郭先禮認為:有了好政策還要執行好》,新華網,2003年6月20日)。

  對于被收容者欺壓的結果是,圍繞著收容遣送點出現了一批社會閑散人員,通過各種手法把收容遣送的人保出來,目的是收取高額的保金,很多地痞流氓也借機勒索農民工。有的學者將某些殘酷的收容總結為如下的邏輯:用暴力強制剝奪他人的自由→剝奪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榨取錢財→用恐嚇的方式敲詐勒索→榨到一定錢財后可以放人→殘酷對待敲詐不到錢財的人(參見蕭瀚《艱難跋涉中的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簡要評述》當代文化研究網www.cul-studies.com,2003年6月27日)。

  我們知道,1982年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于行為準則有明確的規定,強調不許打罵、虐待、敲詐、勒索被收容人員,法規本身還是要保障被收容人的權益的,但是,為什么侵害被收容者成為普遍現象呢?為什么有法規可依的收容最終演變成了對于流入城市的農民工的殘酷欺壓的手段了呢?

  筆者以為,從剝奪理論的角度看,收容法在雙重意義上遇到了絕對剝奪的問題。一重意義是,收容法本身就具有絕對剝奪的含義,因為根據收容法,一個人在沒有違反其他法律而僅僅因為沒有攜帶某些證件時,就會被關押在收容所里,失去人身自由,這當然是屬于絕對剝奪。第二重涵義是,在收容過程中和在收容所里,被收容人員的權益受到極大侵害,這種侵害是違反收容法的,但是,這在收容站居然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被普遍縱容。可見,即使在未廢止收容法時,絕對剝奪也是違反了法律的。

  (二) 超長的勞動時間

  雇傭者壓榨被雇傭者的一個基本手段就是延長勞動時間,從勞動力維護的角度看,超長的勞動時間屬于絕對剝奪。20世紀中葉以來,世界各國的勞工組織通過與資方的談判,勞動時間逐步規范化了。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是,對于農民工來說,每周的勞動時間不是44小時,而是普遍超過70小時,甚至超過90小時。所以,我們看到的尖銳對立現象是,一方面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是普遍的違法行為無人過問,管理部門也熟視無睹。所以,絕對剝奪在中國的重要表現是,剝奪的行為違法,甚至嚴重違法,但又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為。政府不追究,司法部門也不追究。

  根據筆者2002年在北京的調查,北京市農民工每周工作7天,勞動時間平均每天10.36小時,最長有時達到24小時。2000年筆者在豐臺調查時親自看到,女性農民工已經連續縫紉24小時,因為要趕任務,一直在超時勞動。2003年初,筆者的研究生盧國顯在北京調查,農民工勞動時間平均每天10.14小時,最長有時達到24小時。社會學家譚深對于珠江三角洲的研究證明,不僅是一般的工時問題,而是強制加班比較普遍,每日平均工作時間為12.5小時,一些工廠星期六、星期日和規定假日都不休息(中國社科院“農村外出務工女性”課題組:《農民流動與性別》,中原農民出版社,2000,第17,37頁)。

  從法規上看,各地對于農民工的勞動時間并非沒有規定,例如,1994年廣東東莞市頒發了《關于實行最低工資保護線的通知》,規定工廠每周標準工作時間為40小時,每月工資不得低于350元。(劉振邦:《加強外來工的管理,保障外來工的權益》,《服務與創新:外來工社會政策研討會論文》,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印,2000,第7頁)。又如,《深圳經濟特特區勞務工條例》規定民工每周工作不得超過6天,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但是,超長時間的勞動比比皆是。在東莞打工的周永輝告訴記者:“兩天前,他進了溫塘工業區的永澤電業廠,一進廠就交了100元押金。早晨7點半開始上班,晚上加班到凌晨1點,除了中午和晚上吃飯時休息兩個半小時之外,每天工作時間達15小時,就這樣干,一天也才掙四塊多錢。工作時別提跟同事說上幾句話,就是多看看其他地方,都會遭到工頭的呵斥。”(程義峰、文遠竹:《農民工生存現狀調查》,《中國改革農村版》2002年第2期)。1993年,深圳一家玩具廠失火,造成87個打工妹喪命火海,50多人留下終生殘疾,社會學家譚深、常凱等人通過對在火災廢墟中遺留信件的分析發現,女工們每天都工作12小時,如果干8小時反而不正常了。一位女工在信中說: “現在我廠缺貨,每天只能上8小時,這個月可能只有百把元錢。”(劉開明:《邊緣人》,新華出版社,2003,第148-150頁)。也就是說,靠每日8小時勞動是難以維持生活的。

  超長的勞動常常得不到相應的報酬,加班加點沒有相應的報酬司空見慣。1997年,廣東省婦聯權益部檢查了該省14個企業,發現有53.3%的企業沒有按照勞動法給加班加點的民工付加班工資(黃淑美:《開展法律援助,依法維護外來女工的合法權益》,《服務與創新:外來工社會政策研討會論文》,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印,2000,第2頁),實際上是企業對民工的額外剝奪。

  超長勞動時間的絕對剝奪是違反中國勞動法的,但是,違法的絕對剝奪又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這種現象與上文分析收容問題有相似之處,在收容時,一些行為也是違反收容法的,但是違法行為沒有人去追究。為什么法規禁止的絕對剝奪,卻又會被普遍縱容呢?后文將進一步分析和總結。

  (三)關于拖欠工資

  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工資是維持勞動力生存、勞動力再生產的條件,拖欠工資使勞動力無法生存和再生產,當然是典型的絕對剝奪。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拖欠農民工工資居然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2003年底,由于中央的干預,拖欠農民工工資才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拖欠了多少呢?目前有多種說法,恐怕很難得到準確的數據。據全國總工會的數據,2004年初,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在1000億左右(齊中熙、孫玉遐:《全國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千億元左右》,新華網,2003年11月24日)。當然,拖欠農民工工資在建筑施工企業最為普遍,而建筑工程欠款的數額更為巨大。根據全國建設系統工會2003年初的數據:“有的省約有55%的農民工遇到工資拖欠問題。據建設部統計,截止到2002年底,全國拖欠工程款約5000億元,主要是業主拖欠,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地政府拖欠,另外是開發商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根據北京市的調查,全市70萬農村進城施工隊伍,被拖欠勞務費總額30億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馬國英:《建筑業農民工狀況掃描》,2003年1月16日《人民日報》)。2003年底對于北京幾個大的國有施工企業的調查,總體勞務結算率僅為50%,差的單位只有30%(王文韜、葛素表:《“一票否決制”——北京清理建筑業拖欠民工工資不留死角》,新華網)。由此可見,就連全國的首善之區北京也高比例地拖欠民工工資,其他地區的拖欠恐怕就更嚴重了。

  其實拖欠和克扣工資的問題在筆者以往的研究中早就發現了,當時筆者用的是克扣工資的概念。筆者2002年的研究證明,被調查農民工中被老板、雇主克扣工資的,占比調查總數的24%,其中,最多的克扣45000元,平均克扣3504.31元。筆者的學生盧國顯2003年初的問卷調研則證明,被克扣工資的農民工占15.8%。最近,人們更多的使用拖欠的概念,根據新華社記者在北京、浙江、安徽采取偶遇方式的小樣本調查,72.5%的受訪民工表示,他們的工資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一項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調查》,新華網,2003年1月14日)。北京市統計局城調隊2003年底的調查表明,建筑業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比例為72.2%(北京市統計局城調隊:《部分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嚴重——部分企業農民工工資情況的調查分析》,北京統計信息網,2003年11月28日)。總之,拖欠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進一步分析拖欠問題,就會發現,這里面有著多方面的問題。第一、常規型的工資拖欠。目前多數用工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是到年底才與農民工結算工資,或者是按工程長短來結算的。根據北京市統計局城調隊的調查,“建筑和裝修企業中僅有6%的農民工按月領取工資” (北京市統計局城調隊:《部分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嚴重——部分企業農民工工資情況的調查分析》,北京統計信息網,2003年11月28日)。所以實際上,拖欠是普遍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所以,合法的應該是“按月支付”,多數單位按年結算工資,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就是拖欠行為。所以,這里再次出現違法行為,然而是社會通行的準則。第二,長期積累的拖欠工資問題。拖欠民工工資是個長期問題,據調查,有的拖欠四五年,長的竟拖欠達十年(北京市統計局城調隊:《部分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嚴重——部分企業農民工工資情況的調查分析》,北京統計信息網,2003年11月28日)。這樣我們就不能不提出疑問,如此長期的拖欠和違法,被拖欠者竟能長期容忍,長期接受?第三,政府拖欠民工工資,近來的一些材料證明,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上,一些地方的政府居然是拖欠工資大戶。政府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為什么要大興土木呢?深入研究一下就會發現:“政府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往往與政府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景志強:《政府拖欠民工工資誰來追》,新華網安徽頻道,2003年12月4日)。一些地方政府還以勢壓人,建筑企業又往往不敢得罪政府,這就造成了常年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所以,拖欠工資,絕對剝奪問題的實質是某些執法者的違法,使違法行為成為常規行為。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我國以民工為主體的工業勞動中的剝奪現象也比較突出。據深圳當代社會觀察所提供的數據,把工資方面違反規定的情況進行國際比較,有兩組數據都可以說明問題。第一,關于違反加班規定的統計,即違反加班報酬規定的占該國所有違反生產守則數字的百分比,中國為11%,東南亞為5.1%,拉丁美洲為9.1%,歐洲、中東、非洲地區為9.7%,南亞為6.7%,美國為5.9%。第二,違反工資福利規定的占該國所有違反生產守則的百分比,中國為21.4%,東南亞為12.9%,拉丁美洲為9.6%,歐洲、中東、非洲地區為6.8%,南亞為14.3%。美國為5.9%(深圳當代社會觀察所:《具體案例》,《中國勞工研究支持網絡》2003年8月號)。所以,可見,中國違反工時、工資、福利規定的比例,甚至高于東南亞、拉丁美洲、中東和非洲這些發展中國家聚集的地區。

  (四)為什么違法的絕對剝奪成為常規行為

  從以上三種絕對剝奪現象的分析可以看到,絕對剝奪都是在某種程度上違反了現有的法律,但是,又都是為人們所長期容忍的、普遍的社會現象。剝奪他人的人沒有提出疑問還可以理解,被剝奪的人也沒有提出疑問就很令人深思了,為什么會如此呢?當然,一種解釋是被剝奪者沒有意愿表達的渠道,本章第四部分在分析相對剝奪時將進一步討論意愿表達渠道問題。另一方面,筆者在調研中通過長期接觸農民工本人發現,在中央政府干預收容、民工工資等問題以前,農民工并沒有對違法的絕對剝奪提出質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接受了此種違法的剝奪現象。筆者認為,深層原因是中國人的身份不平等觀念。中國的上層群體對于侵犯權利的意識是很強的,如果有人侵害了他們的利益,他們一般會通過法律解決。不要說絕對剝奪,就連損害名譽權也要對簿公堂。對于數額巨大的經濟糾紛案,律師們更是趨之若騖。反之,社會下層群體,比如農民工,他們遇到侵權糾紛,包括絕對剝奪,一般都不會訴諸法律。雖然會有少數人采用底層的邏輯,用拳頭解決問題,訴諸暴力(這就是后文提到的個別沖突問題),但多數人在遇到收容、超長工時、拖欠工資問題時,都采取了忍耐的態度。他們的邏輯是,自己是農村人,是低人一等的,忍耐是唯一的出路。所以,核心是身份不平等的通行社會觀念在作怪。比如,我們常常見到地方上有“警車開道”的做法,與舊時代官員出行鳴鑼開道相似,沒有人提出質疑,因為人們認為他們是上層人物。與此相對應,對農工違法的絕對剝奪也被人們普遍接受。所以,如果沒有身份平等,也就沒有法治社會可言,因為沒有身份平等,就做不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就出現法律只適合于一部分人群的現象。所以,正如托克維爾所說: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它賦予輿論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針,執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習慣”(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1,第4頁)。所以,只有身份平等了,執政者和被治者才會共同養成法治的習慣,身份平等是消除普遍違法現象的前提,由此可見要真正實現法治社會仍然任重而道遠。

  當然,筆者再次強調一下,中國絕對剝奪狀況已經開始有所改善,2003年以來,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取消了對于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諸多不合理限制,懲處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這些,都使得農民工的絕對剝奪問題有所緩解。當然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做出更為實在的努力。

  引者感言:資本主義無法解決對農民工絕對剝奪的問題。作者提出的實現普遍的身份平等,在資本主義社會里是做不到。

  溫家寶總理為熊德明討要拖欠工資的事件,顯示出,中國民眾的“青天大老爺思維”根深蒂固。這些都是封建的、宗法的、資產階級法權的思想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要想真正的掙脫這些腐朽思想的束縛,杜絕作者提出的“絕對剝奪”現象,只有社會主義才有可能。

  附錄:《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第二版)》作者李強

  李強(1950年5月17日—2023年12月12日),男,漢族,北京人,社會學家,清華大學文科資深教授。

  總以為清華大學已經被美國豢養的走狗教授霸占了,不意,竟然還有李強教授這樣為中國人民,尤其是為最底層的農民工吶喊的教授在!

  可惜,他已經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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