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列寧簽署人民委員會給軍事革命委員會的命令說:“人民委員會要求軍事革命委員會采取最堅決的措施,以鏟除投機倒把、消極怠工、隱藏存糧、惡意積壓貨物等現象。”
“凡有這類罪行的人,應當依照軍事革命委員會的專門法令立即加以逮捕,并在送交軍事革命法庭審判以前拘留在喀瑯施塔得的監獄里。”
(《列寧全集》第26卷,第309頁。)
十二月十九日
司法人民委員部在關于革命法庭的指示中規定,革命法庭管轄案件之四,是“用囤積、隱藏、損壞、毀棄群眾生活日用品的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力求引起市場上群眾生活日用品的缺乏或者物價高漲的案件”。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63—64頁。)
十二月中旬
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批準列寧起草的《關于實行銀行國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宣布“一切股份企業為國家財產”。并規定:“凡屬富有階級者必須將其全部現金存入國家銀行及其分行或各儲金局,每周取作消費用的數目不得超過100-125盧布(按照當地蘇維埃的規定),而取作生產和商業用的數目,必須具有工人監督機關發的書面證明。”
(《列寧全集》第36卷,第367—369頁。)
一九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委員會發布《關于組織商品交換以加強糧食收購》的法令,責成糧食人民委員部用工業品向鄉和區的農民聯合組織交換糧食和其他產品。還要制定一些辦法,以便盡可能多地吸收農村資產階級的貨幣。
(《蘇聯經濟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21頁。)
五月九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法令,賦予糧食人民委員同隱匿糧食儲備和進行糧食投機的農村資產階級作斗爭的非常權限。規定:“持有糧食的人,除了必需數量的播種用的糧食和在新的收割季節以前的家屬口糧以外,一普特糧食也不準許留在手中。”
“宣布一切有余糧而不向收集站運出的人以及浪費糧食私自造酒的人為人民公敵,并將這些有罪的人交付革命法庭判處十年以上在監獄中的監禁,永遠逐出公社,沒收全部財產。”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75—76頁。)
五月十八日
列寧在全俄蘇維埃財政部門代表大會上作報告說:“當前的第四個任務,就是用新紙幣代替舊紙幣。”“我們要規定一個最短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每人都要報告自己現有貨幣的數目,并且把這些貨幣兌換成新幣;如果數目不大,可以按一對一的比例兌換,如果數目超過限額,那就只能領到一部分。”
(《列寧全集》第27卷,第360—361頁。)
六月二十七日
列寧在《關于組織征糧隊的電報》中指出:“擁護蘇維埃政權的大會代表應該記住,第一、糧食壟斷制是與布匹及其他最主要的消費品的壟斷制同時實行的,第二、要求廢除糧食壟斷制是反革命階層的政治步驟,他們力圖打破革命無產階級手中的國家調整價格的制度,因為這種制度是從資本主義商品交換逐漸過渡到社會主義產品交換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列寧全集》第27卷,第427頁。)
七月二十二日
人民委員會發布反對投機活動的法令,規定對開辦商號而買賣或囤積國家壟斷的食品的罪犯,判處剝奪人身自由至少10年的徒刑,同時罰做最沉重的強迫勞動,沒收其全部財產。對開辦商號而買賣或囤積定量分配的食品或國家壟斷品以外的食品的罪犯,判處剝奪人身自由最低5年的徒刑,同時強迫勞動,并沒收其全部或部分財產。偽造糧食配給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糧食配給證者,判處剝奪人身自由至少5年的徒刑,同時強迫勞動并沒收其一部分財產。
(《全俄非常委員會史片斷(1917—1921)》,莫斯科1958年版,第161—163頁。)
八月三十日
全俄肅反委員會發布關于俄羅斯工商業聯合會大搞投機活動一案的偵訊消息,指出俄羅斯工商業聯合會“大搞投機活動,竊取人民財產”,他們“不單拿逃避登記的商品,而且拿軍隊撤退后剩下的國家財產大做投機買賣”。為此,已經先后逮捕了該聯合會董事等29人。
(《全俄非常委員會史片斷(1917—1921)》、莫斯科1958年版,第177—178頁。)
九月二十八日
人民委員會通過《根除投機和非法販運面粉、谷物及其它糧食產品的辦法》的決議。決定從10月1日起停止執行可以自由到莫斯科和彼得格勒販賣半普特糧食產品的規定,同時恢復固定價格,居民糧食供應改由糧食機關統籌辦理。果取一切措施嚴禁私人和私營組織非法販運面粉和谷物,違者予以最嚴厲的處罰。
(《蘇聯經濟政策》第1卷,莫斯科1947年版,第255—256頁。)
一九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列寧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莫斯科蘇維埃和全俄工會代表大會聯席會議上的演說中指出:“我們必須反對資本主義私有經濟和為市場而工作的制度遺留給我們千百萬勞動人民的傾向和習慣:我賣,我賺錢,錢賺得愈多,我就愈不挨餓,別人就愈挨餓。這是萬惡的私有制遺產,……發表貿易由由的言論和支持這種言論,會帶來極大的危害,使得離開社會主義建設而向后倒退一步。”
(《列寧全集》第28卷,第374頁。)
二月
列寧在《俄共(布)黨綱草案》中提出:“用一系列逐步而積極的措施徹底消滅私人貿易,組織統一的經濟整體(蘇維埃共和國應當成為這樣一個整體)中的各生產公社和消費公社之間的正確的和有計劃的產品交換。”
“在分配方面,蘇維埃政權現時的任務是堅定不移地繼續在全國范圍內用有計劃有組織的產品分配來代替貿易。目的是把全體居民組織到生產消費公社中,這種公社能把整個分配機構嚴格地集中起來,最迅速、最有計劃、最節省、用最少的勞動來分配一切必需品。”
“在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初期,立即消滅貨幣是不可能的。因此,居民中的資產階級分子能夠繼續利用仍是私有財產的紙幣,利用這些使剝削者有權領取社會財富的憑證,來投機、發財和掠奪勞動者。單靠銀行國有化來同資產階級掠奪的這種遺毒作斗爭是不夠的。俄共將力求盡量迅速地實行最激進的措施,來準備消滅貨幣,首先是以存折、支票和短期領物證等等來代替貨幣,建立有錢一定要存入銀行的制度等等。”
(《列寧選集》第3卷,第741-742、749—750頁。)
三月十九日
列寧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會上《關于黨綱報告的結論》中說:新的資產階級“不僅從我們蘇維埃的職員中間(從這里也能產生極少的一部分)產生出來,而且更多地從那些擺脫了資本主義銀行的桎梏、目前因鐵路不通而處于隔絕狀態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中間產生出來。……現實向我們證明,甚至在俄國,也同任何資本主義社會一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還活著,起著作用,發展著,產生著資產階級。”
(《列寧全集》第29卷,第162頁。)
五月十九日
列寧在全俄社會教育第一次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指出:“貨幣是社會財富的結晶,是社會勞動的結晶,貨幣是向一切勞動者征收貢物的憑據,貨幣是昨天的剝削的殘余。這就是所謂貨幣。能不能一下子把貨幣消滅昵?不能。……在貨幣消滅之前,平等始終只能是口頭上的、憲法上的,同時每個有貨幣的人都有實際的剝削權利,但是要消滅貨幣,需要很多技術上的成就,而困難得多和重要的多的是組織上的成就。”
(《列寧選集》第3卷,第837—838頁。)
十月二十一日
人民委員會發布《關于同投機行為、國家倉庫中的盜竊行為以及經濟機關和分配機關中的偽造及其他濫用職權行為作斗爭》的法令,規定“對于應當登記的商品和產品從事大規模投機的一切案件,以及公職人員實施盜竊、偽造、濫發憑證、參加某種形式的投機和受賄的命務上的犯罪案件”,必須進行無情的斗爭;“在全俄肅反委員會下成立審理投機案件的特別革命法庭”;“特別革命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19-120頁。)
十月三十日
列寧在《無產階級專政時代的經濟和政治》一書中指出:“農民經濟仍然是小商品生產。這是一個非常廣闊和極其深厚的資本主義基礎。在這個基礎上,資本主義得以保留和復活起來,而且同共產主義進行極其殘酷的斗爭。這個斗爭的形式,就是以投機倒把來反對國家收購糧食(以及其他農產品),概括地說,就是反對由國家分配農產品。”
(《列寧選集》第4卷,第86頁。)
一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關于革命法庭的法令》,規定革命法庭審理的案件包括:“大量倒賣被控制的商品和產品”;利用職權進行盜竊、偽造和不正確地發放票據、參加投機活動、貪污等等。
(《重要法令分類匯編(1917-1920)》,莫斯科1921年版,第35—41頁。)
九月七日
人民委員會在《關于調整手工業作坊和未實行國有化工業》的法令中規定:“不采用雇傭勞動的手工業者有權在地方市場上出售自己的產品;采用雇傭勞動的企業,都必須把產品交售給國家,禁止在自由市場上出售自己的產品。”
(《蘇聯經濟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64頁。)
十月二日
列寧在俄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發表《青年團的任務》的演說,指出:“為了不讓資本家和資產階級的政權復辟,就要禁止投機買賣,就要使某些人不能用損人利己的手段來發財致富,就要使勞動者同無產階級團結起來建設共產主義社會。”
(《列寧選集》第4卷,第354頁。)
十二月二十二日
列寧在全俄蘇維埃第八次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指出:“‘蘇哈列夫卡’被封閉了”,但“可怕的是活在每個小業主心靈上和行動中的‘蘇哈列夫卡’”這是“資本主義的基礎。”
注:“蘇哈列夫卡”是莫斯科蘇哈列夫卡廣場上的市場,當時是投機商和糧販進行黑市活動的中心。根據1920年12月13日莫斯科蘇維埃主席團的決議被封閉。“蘇哈列夫卡”一語是投機倒把的同義語。
(《列寧選集》第4卷,第398頁和注114。)
一九二一年三月八——十六日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通過《關于以實物稅代替余糧收集制》的決議,規定“在納稅后剩余的一切糧食、原料和飼料,農民可以自己全權處理,可以用來改善和鞏固自己的經濟,也可以用來提高個人的消費,用來交換工業品、手工業品和農產品。
允許在地方經濟流通范圍內實行交換。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07頁。)
三月
列寧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會上作報告說:“周轉和貿易自由不可避免地要使商品生產者分化為資本所有者和勞動力所有者,分化為資本家和雇傭工人,這就是說,重新恢復資本主義雇傭奴隸制,這種制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在全世界都正是從商品農業經濟中生長起來的。”
又說:“從理論上說來,能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給小農恢復貿易自由、資本主義自由,而不至于因此破壞無產階級政權的根基呢?能不能這樣呢?能夠,因為問題只是在于分寸。”
(《列寧全集》第32卷,第206—207頁。)
四月二十一日
列寧在《論糧食稅》一書中指出:“應當重新審查和修改關于投機活動的一切法令,宣布一切盜竊公物行為,一切直接或間接、公開或秘密地逃避國家監督、監察和計算的行為,都要受到制裁(事實上要比從前更嚴厲三倍地加以懲辦)。”
(《列寧選集》第4卷,第532頁。)
五月二十六——二十八日
俄共(布)第十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于經濟政策》的決議,提出“反對無政府狀態的(不接受國家的任何監督的)商品交換,把商品交換主要地集中在合作社手里,但是這決不排斥正當的自由貿易。”
并提出要“研究市場。”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1頁。)
七月十五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發布《關于違反實物稅法令和交換法令的責任》的法令,規定:“納稅人不交納自己應交的糧食稅或原料稅,并查明有出賣、隱匿或直接拒絕交出農產品的情形的,或者不按時納稅的人有其他惡意行為的,判處強制工作或剝奪自由”;“采取互相勾結、協同拒售或惡意不向市場發售商品的方法故意抬高物價的,判處沒收財產”;“以交換、收買和銷售蘇維埃中央政權機關特別禁止或限制銷售的產品、材料和制品為常業的,判處剝奪自由”。
(《蘇聯和蘇俄刑事立法史料匯編(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09頁。)
八月五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關于國家準許的私人經濟所產商品繳款的法令,其中第二條規定,商品的價格由中央價格委員會制訂。
(《真理報>1921年8月10日。)
十一月五日
列寧在《論黃金在目前和在社會主義完全勝利后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商業就是千百萬小農與大工業之間唯一可能的經濟聯系。”“掌握商業,指導商業,把商業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這是無產階級國家政權能夠做到的。”
(《列寧選集》第4卷,第579頁。)
十二月十九——二十二日
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作出《黨在恢復經濟方面的當前任務》的決議,提出“目前經濟形勢的特點是:
(1)國內市場的形成,這是放棄余糧收集制的結果;
(2)貨幣交換的發展。……
目前俄共在經濟方面的基本任務,就是領導蘇維埃政權的經濟工作:必須從市場的存在出發并考慮市場的規律,掌握市場,通過有系統的、深思熟慮的、建立在對市場過程的精確估計之上的經濟措施,來調節市場和貨幣流通。”
并提出“國家對某些工業產品的貿易壟斷,應該成為鞏固國家預算的源泉之一。”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7—138頁。)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七——四月二日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通過《關于財政政策》的決議,規定“在國家機關同國營企業進行交易和簽訂合同時,必須實行支票結算制度(支票、轉賬、通用國庫撥款單)。”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7頁。)
八月四——七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于黨在合作社中的任務》的決議,指出“在實行實物稅制和規定商品流轉自由后,在無產階級專政和國家資本主義條件下,合作社的商品交換形式是最好的、值得全力支持的形式”。“必須排除私人中間商,在使合作社獲得優惠的信貸條件和便利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建立工業管理機關同消費合作社間密切的互助關系。”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29—231頁。)
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七——二十五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會通過《關于農村稅收政策》的決議,決定“用貨幣稅代替部分實物稅”。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77頁。)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