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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如何限制資產階級法權(1)“剝奪剝奪者”;國有化;改造個體經濟

列寧 · 2024-12-16 · 來源:青年運動的方向|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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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一七年八——九月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指出:“‘資產階級法權’承認生產資料是個人的私有財產。而社會主義則把生產資料變為公有財產。”

  (《列寧選集》第3卷,第252頁。)

  十一月八日

  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列寧起草的《土地法令》,規定“立刻廢除地主土地私有制,不付任何贖金”;“地主的田莊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連同耕畜、農具、莊園建筑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

  (《列寧選集》第3卷,第363頁。)

  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一九一八年上半年

  “為了打破資產階級的經濟勢力,為了組織新的蘇維埃的國民經濟,首先是為了組織新的蘇維埃的工業,于是實行把銀行、鐵路、對外貿易、商船以及所有各部門的大工業,如煤炭工業、冶金工業、石油工業、化學工業、機器制造業、紡織工業和制糖業等等收歸國有。”

  “一九一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一八年二月時期,列寧稱之為‘用赤衛隊來攻擊資本’的時期。蘇維埃政權在一九一八年上半年就打破了資產階級的經濟勢力,掌握了國民經濟的命脈(工廠、銀行、鐵路、對外貿易、商船等等)”。

  (《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莫斯科1953年中文版,第265、271頁。)

  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人民委員會頒布列寧簽署的關于里基諾協作工廠國有化的決定。指出該廠廠主“采取同業歇業解散大批工人,陰謀破壞生產”。“為了國民經濟的利益,為了廣大消費者群眾和四千名工人及其家屬的利益,必須使該工廠開工”。決定將該工廠連同它的材料、原料等物資收歸國有。

  這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個國有化的企業。

  (《蘇聯工業國有化》,莫斯科1954年版,第291—292頁。)

  十一月二十七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關于《工人監督條例》的法令,規定在一切工業、商業、銀行、農業等企業中,對產品和原料的生產、買賣、保管以及企業的財政“實行工人監督制度”。

  (《列寧選集》第3卷,第367-368頁。)

  十二月七日

  人民委員會頒布列寧簽署的法令,鑒于戈爾內州鮑戈斯洛夫礦區股份公司拒絕服從人民委員會關于工人監督的法令,決定沒收該公司一切財產,并宣布歸俄羅斯共和國所有。

  注:此后,人民委員會頒布一系列法令,把對抗工人監督、破壞生產的各個資本主義大工廠企業收歸國有。如十二月九日將烏拉爾西姆礦山股份公司收歸國有,十二月十五日將俄羅斯——比利時合辦的冶金公司收歸國有。

  (《蘇聯工業國有化》,莫斯科1954年版,第292頁。)

  十二月二十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頒布法令,決定在人民委員會之下設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其任務是“組織國民經濟和國家財政”。規定:“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有權對各部門工業和商業實行沒收、征用、管制和強制組成辛迪加,還有權在生產、分配和國家財政方面采取其他措施。”

  (《蘇聯工業國有化》,莫斯科1954年版,第499頁。)

  十二月二十七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批準《銀行國有化法令》。人民委員會組織二十八個“射手隊”占領了彼得格勒所有二十八家私人銀行。

  (《列寧選集》第3卷,第897頁。)

  一九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人民委員會發布《關于政教分離以及學校和教會分離》的法令,宣布“現有的教會和宗教團體的全部財產均為人民的財產。”

  (《重要法令分類匯編(1917-1920)》,莫斯科1921年版,第19頁。)

  一月二十五日

  全俄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批準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決定:

  1.廢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以及一切建筑物、農具和其他農業生產用具均為全體勞動人民的財產。

  2.批準蘇維埃關于工人監督和關于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的法令,以便保證勞動人民對剝削者的統治,并作為使工廠、礦山、鐵路及其他生產資料和運輸工具完全為工農國家所有的第一個步驟。

  3.批準將一切銀行收歸工農國家所有,這是使勞動群眾擺脫資本壓迫的條件之一。

  (《列寧選集》第3卷,第404頁。)

  一月三十一日

  人民委員會批準列寧起草的關于《海河商船國有化法令》,宣布“立即將一切海河商船無償地收歸國有。”

  (《列寧全集》第26卷,第475頁。)

  二月十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關于廢除國家債務》的法令。宣布:“歷屆俄國地主和資產階級政府發行的一切公債,自一九一七年十二月起全部廢除。”“全部外債無條件和無例外地一律廢除。”規定持有公債券不超過一萬盧布的、財產不多的公民,可以兌換蘇維埃共和國新公債的記名債券。

  (《蘇聯對外政策文件集》第1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97頁。)

  四月二十三日

  人民委員會發布列寧簽署的《關于對外貿易國有化》的法令,宣布“一切對外貿易均實行國有。”規定:“同外國和外國的各別企業進行一切買賣交易,都由俄羅斯共和國通過專門的全權代表機構出面辦理,任何越過這些機構同外國的進出口商業交易一律禁止。”

  (《蘇聯對外政策文件集》第1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255頁。)

  四月二十七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法令,廢除財產繼承制度,規定死者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成為國家財產。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及配偶等,可以從死者遺產中取得贍養費,數額由有關機關規定。如果死者的財產不超過一萬盧布,而且是房屋、家具、勞動工具,則直接由死者無勞動能力的配偶和親屬支配。

  (《公民財產權》,莫斯科1922年版,第87-89頁。)

  五月二日

  人民委員會頒布關于制糖工業國有化的法令。

  這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個全行業國有化的工業部門。

  (《蘇聯經濟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24頁。)

  五月二十六——六月四日

  全俄國民經濟委員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認為必須過渡到進一步實行普遍的國有化,不僅把主要的工業部門實行國有化,而且把私營的大商業企業也實行國有化。

  (《列寧選集》第3卷,第909頁。)

  六月二十日

  人民委員會頒布關于石油工業國有化的法令。法令同時宣布石油和石油制品的貿易實行國家壟斷。

  (《蘇聯經濟生活(1917-1959)》,

  莫斯科1961年版,第28頁。)

  六月二十八日

  人民委員會通過各工業部門的大企業國有化的法令,將采礦、冶金、金屬加工、紡織、電器、鋸木、木材加工、煙草、玻璃、陶器、皮革、水泥及其他工業部門的各大企業,制粉廠,設備完善的各種地方企業以及鐵路運輸方面的各種企業,連同它的一切資本和各種財產,一律宣布為蘇維埃共和國所有。

  (《列寧全集》第27卷,第552頁。)

  八月二十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關于廢除城市不動產私人占有權的法令》。

  (《蘇聯經濟政策》第1卷,莫斯科1947年版,第219-223頁。)

  九月四日

  人民委員會頒布關于《取締私有鐵路》的法令。宣布撤消私有鐵路的董事會,在每條鐵路設立清理委員會,以代替已撤消的董事會。

  (《蘇聯經濟政策》第1卷,莫斯科1947年版,第231-233頁。)

  十月二日

  《真理報》報道,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主席團決定停止從國有化企業的資本中拿出資金支付給前廠主。廠主由職業介紹所登記,代找工作,失去勞動能力的,由社會保險委員會給予生活保證。

  (《真理報》1918年10月2日。)

  十月三十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批準關于向城鄉有產階級征收一次性非常稅的法令,規定總額必須達到一百億盧布,其中分配莫斯科市二十億盧布,彼得格勒十五億盧布,莫斯科省十億盧布。

  (《真理報》1918年10月31日。)

  十一月二十一日

  頒布關于批發和零售商業企業國有化的法令。

  (安吉莫諾夫、格拉維合著:《蘇維埃繼承法》,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4頁。)

  一九一九年三月十八——二十三日

  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綱領》指出:“蘇維埃政權在完全廢除了土地私有制以后,已著手實現一系列旨在組織大規模的社會主義農業的辦法。其中最重要的辦法是:(1)建立國營農場(即社會主義大經濟);(2)支持共耕社;……(5)支持農業公社——農民經營公共大經濟的完全自愿的聯合。”

  又指出:“對于小工業及手工業,必須用國家向手工業者定貨的方法廣泛地加以利用;把手工業和小工業列入供應原料和燃料的總計劃中,同時在個別的手工業者、手工業勞動組合、生產合作社和小企業聯合成較大的生產單位和工業單位的條件下,給他們以財政上的支持;以給予經濟上優先權的辦法來鼓勵這類聯合,給予這種優先權的目的是,結合其他辦法麻痹手工業者向小工業者發展的趨向,并促進這些落后的生產形式無痛苦地過渡到更高級的、巨大的機械化工業。”

  還指出:“蘇維埃政權力求解決在戰時特別嚴重的住宅問題,因此剝奪了資本主義房主的所有房屋,把這些房屋交給了市蘇維埃,讓大批的工人由城郊搬到了資產階級的房屋中居住;把其中最好的一部分交給了工人組織,……俄國共產黨的任務是按照上述方針辦事,絕不觸犯非資本家房產的利益,……”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1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41、544、548頁。)

  一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作出《關于企業國有化》的決議,規定對五名工人以上并擁有機械動力的私人企業,和雖無機械動力而有十名工人以上的私人企業實行國有化。

  注:一九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人民委員會頒布法令,宣布以上決議停止生效,但在此以前已經實行的國有化仍然有效。

  (《蘇聯經濟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67頁。)

  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九屆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常會批準《蘇俄民法典》,規定把主要生產資料固定為國家所有。同時規定土地、礦藏、森林、水流、公用鐵路及其車輛只能為國家專有,土地不得作為私人流轉的標的物,不得讓予私人所有。不得把屬于國家的工廠等等讓予私人及私人的聯合組織所有。還規定國家對對外貿易的壟斷。法典確定了國家社會主義所有制的領導作用。

  (卡列娃、費其金主編:《蘇維埃國家和法的基礎》,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3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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