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為我國提供了加速社會主義建設和過渡到共產主義的一種良好的組織形式”。由于農業生產全面地、不斷地躍進,由于農村大辦工業,促進工業與農業的結合,又加上廣大農民社會主義覺悟的提高,農民已認識到原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組織形式不足以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迫切要求將小社并為大社,因而農業社就擴大改變為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不但成為農業、林業、牧業、副業、和漁業綜合經營單位,而且也成為工、農、商、學、兵的統一組織單位。很顯然,這正是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要求生產關系的改變;而生產關系的改變,又要求政治組織與之相適應,那就出現政治與經濟相結合的統一集中領導。
這樣,社會生產力會更加飛躍地發展,生產關系會相應地變化和改善,人民的政治覺悟也會提高更提高。因此,也就必然會加速社會主義的建設并向共產主義過渡。如同人民公社的建立,其物質基礎為生產全面大躍進,而思想基礎為社會主義覺悟的提高一樣,人民公社的鞏固和發展也將這樣。
同樣,人民公社逐漸向共產主義過渡,也需要這樣的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更高度的物質生產力和極其豐富的產品:一是人民的高度的政治覺悟和共產主義思想。
這就是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而正確的意識和自覺的行動,又推動社會迅速發展。人民公社怎樣向共產主義過渡?它向共產主義過渡需要解決哪些問題?這是我們需要研究的。
怎樣由公社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
如同全民所有制并不就能實行共產主義的“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一樣,人民公社由集體所有制變為全民所有制,并不就是實行共產主義。但集體所有制改變為全民所有制,則是全面實現“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并根本過渡到共產主義時代的前提。如果還保存著“集體所有制”,則統一計劃的生產和分配,“各盡所能”和“各取所需”是難以全面實現的。
現在人民公社的生產資料,是由原有若干個農業合作社合并過來的,它是生產資料公有化的擴大。它雖然消除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某些最后殘余,如由于公共食堂的普及而社員的自留地和養豬、養羊等已無自行經營的必要,它雖然在某些方面已帶有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如水流、礦藏、荒地和國有山林;它對國家有納稅義務;它突破原來集體所有制的框子,如一個地區共同修建的山林、水庫,電力設備等,但它基本上還是公社集體所有制。它的生產和分配基本上還是由公社獨立、自由支配,而不是由國家按全民需要統一支配。
怎樣由公社集體所有制過渡到全民所有制呢?
首先,從人民公社看來,生產力的發展促進生產關系的擴大,就意味著集體所有制逐漸向全民所有制的過渡。原來農業社的某些生產資料,如與其他農業社共同修建的水利工程、電力設備和道路橋梁等已不完全為某個農業社單獨所有,而是為幾個農業社共同所有。
正由于這樣,為了進一步發展生產,人們還要求突破農業社,擴大公有化,因而才有人民公社的建立。所以從生產力發展的趨勢看,從生產全面大躍進和文化教育大發展的趨勢看,公有范圍還要不斷擴大,如一個人民公社所不能舉辦的工程、工廠、大學或獨立學院,就得由幾個公社或縣聯社共同舉辦,所以生產資料已不完全是小的集體所有,而是越來越多地帶有全民所有的成分。
隨著公有范圍的擴大和生產的發展,人們的私有觀念也將根本消除,本位主義思想也將日益削弱,共產主義的覺悟越來越高,人們即逐漸“不斤斤計較你的、我的,而認為都是大家的了”,也不計較是社的“集體所有”,還是“國家全民所有”了。
如徐水大寺各莊人民公社的干部說:“我們這里,只要不是帝國主義和敵人,無論誰來都能有工作、有生活”,這就充分表現了共產主義的風度。
由此可知:在生產資料已具有全民所有的性質和人們的思想覺悟已達到共產主義的程度時候,把集體所有制變為全民所有制,那只是時間先后的問題和改變手續的問題,它是人人可以歡迎接受的。
其次,合理解決公社的分配比例和分配形式問題,逐步使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生產資料由私有變為公有之后,所有制的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的性質問題,主要的就成為如何分配的問題了。
一般農業社實行“按勞動日分紅”的按勞取酬制。社員所得多少,在生產確定的條件下,取決于年度結算,收益多的可以多分收益,少的只能少分。因此,社員的利益與年終結算有直接關系,有的人民公社一開始即實行按勞取酬的工資制,有的人民公社隨著生產的發展實行工資制(或基本工資加獎勵與技術津貼)代替按勞動日分紅制。
不論先后,一旦實行了工資制,就開始轉向全民所有制了。如同任何國營企業(工廠、農場等),在職工所得分配上實行工資制一樣,人民公社實行工資制后,在分配問題上所表現的個人與集體關系,和國營企業的職工對企業的關系,實際上已毫無差別。因為社員除工資收入外,不論公社的以后收益多少和如何分配,與社員即無直接關系。
但它與全民所有制的國營企業還是有區別的。那就是,國營企業對國家有上繳利潤,其擴大再生產由國家決定,其生產品基本上由國家調撥,而人民公社對國家交納稅收,其收益分配的工資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由公社自由支配,生產品基本自由處理。
由于各地和各社的原有基礎不同和人力、物力資源的不同,其收益差別很大,因而各社的工資水平、再生產投資能力和舉辦公共福利事業的力量很不平衡。在這樣很不平衡的情況下,如把人民公社一律過早改為全民所有制是沒有必要的,也是有困難的。
因為既是全民所有制,同一地區的公社的工資水平和公共福利事業的設備應該基本相同。為此,把原來工資水平較低的提高而把較高的降低,今天在實際執行上會有困難。因此“不要忙于改集體所有制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還是從采用集體所有制為好,這可以避免在改變所有制的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在什么情況和條件下,才可以改集體所有制為全民所有制呢?
中共中央決議指出:“實際上,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中,就已經包含有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這種全民所有制,將在不斷發展中繼續增長,逐步地代替集體所有制。”
怎樣逐步代替呢?除公社發展逐漸增加全民所有制成分外,在分配上都實行工資制;同時,國家一方面隨著生產的發展,調整稅收,實行各種不同的累進稅率,逐漸使各公社稅收負擔,大體與其經濟條件相適應,即實行合理負擔——收益多的多為國家積累,收益少的少負擔些;另一方面掌握收益分配比例,如工資基金、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比例,從而使同一地區的各人民公社的工資水平、公積金與公益金的運用大體上趨于平衡。
然后,逐漸分期分批地改稅收為上繳利潤,變積累為國家投資,并實行各地區的統一標準的分配制度,集體所有制就完全變為全民所有制了。這就是公社由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轉變過程中的最后質變。過渡是逐漸的,但最后要通過飛躍。
由于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平衡,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有的可能快些,有的可能慢些。但不論或快或慢,或先或后,過渡到全民所有制,它也如同任何國營企業單位一樣,實際上仍為“分級管理”等于“各級公有”,而人民公社的一切,仍為人民公社公有,不過它的一切計劃,要分別納入國家各級統一計劃之內,服從各級統一管理。
與此同時,現在人民公社的供銷部除為本社生產與生活服務外,其基本業務仍然是給國營商業辦理代購代銷;信用部除為本社服務外,其基本業務仍為國家銀行辦理儲蓄放款。將來,供銷部的基本業務改為調撥,為國家統一調配物資,而信用部改為國家銀行辦事處,統一運用資金。
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其終極目的是要實現共產主義制度。根據上層建筑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原理,國家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時地采取適當措施擴大和改變生產關系,以利社會生產不斷地發展,從而加速實現共產主義是完全必要的。公社集體所有制改為全民所有制需要一個過程,經過了以上過程,所有人民公社,或先或后在經濟上如同國營企業一樣,都成為國家的一個有機組成單位,從而完全列入國家的統一經濟體系。
但正如決議指出:“過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國營工業那樣,它的性質還是社會主義的,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然后再經過多少年,社會產品極大地豐富了,全體人民的共產主義的思想覺悟和道德品質都極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會主義時期還不得不保存的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都逐步地消失了,國家職能只是為了對付外部敵人的侵略,對內已經不起作用了,在這種時候,我國社會就進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共產主義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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