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認勞動者有集會結社權。
二、承認勞動者有同盟罷工權。
三、承認勞動者有締結團體契約權。
四、承認勞動者有國際聯合權。
五、每日晝間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夜工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星期應予以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
六、十八歲以下之男女工及劇烈勞動之勞動時間,不得過六小時。
七、禁止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設有特別事故,須得工會之同意,始可延長之。
八、農業勞動者之工作時間,雖得超過八小時,但對于超過時間之工資,須以八小時制為標準而計算之。
九、以法律保障農民(不掠奪他人之勞動者)之生產品價格,由農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規定之。
十、劇烈有害衛生及法定之工作時間外之勞動,不得使十八歲以下之男女工為之。
十一、對于需要體力之女子勞動者,產前產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應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資照給。
十二、十六歲以下之男女工,不得雇傭。
十三、為保障勞動者之最低工資計,國家應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項法律時,應許可全國勞動總工會代表出席。公私企業或機關之工資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十四、各種勞動者,有由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選舉代表參加政府之經濟機關、企業機關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業或機關之權。
十五、國家對于全國公私各企業,應設立勞動檢查局。
十六、國家對于勞動者,應予以完全參加勞動檢查局之權利。
· 十七、一切保險事業規章之訂立,均應使勞動者參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業或機關中勞動者所受之損失;其保險費完全由雇主或國家分擔之,不得使被保險者擔負。
十八、各種勞動者,一年勞動期間中,應有一個月之休假,半年中應有兩星期之休假,其期間內有受領工資之權。
十九、國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勞動者享受補習教育之機會。
(附自)工友們!這是本部盤酌各國勞動法擬定的,我們認為是最低的限度,并不過高,我們是非要國會都要通過不可的。但不知各位對于這十九條認為滿足不滿足?完備不完備?如有認為要增加或更改的請快快來函示知,以便修改。這是關于我們勞動階級切身的利害,我們不可忽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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