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私人資本
(一)農村專業戶
分田單干后,不少人對種植、手工業采取了承包的辦法,出現了專營一業的“承包專業戶”;外加農民可以購置大型機具,又出現一批專門從事商品生產的“自營專業戶”。他們一般以一家一戶為單位,專門從事商品生產或經營。農副產品商品率在70%以上(普通農戶遠低于此,全國平均大致在30%左右),收入遠高于一般農戶,有些年收入甚至上萬。
正如列寧所說,“小生產是經常地、每日每時地、自發地和大批地產生著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分田單干才兩三年,農村已經出現很明顯的貧富分化,資本主義萌芽快速發展。
對農村的變化,中央表態支持農戶探索,允許農民購買生產資料,并允許存在一定的雇工剝削。這種方針政策,大大推動了專業戶的發展。當時出現了很大的爭論,集中在是否準許購買拖拉機(這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雇傭剝削上。
改革初期,雇工剝削還是禁區。分田單干后,集體經濟瓦解,集體勞動瓦解,貧富分化快速形成,一部分人占有越來越多的生產資料,另一部分人在農閑時出現閑置勞動,“于是有些人愿意以被雇的形式到他人經營的家庭單位從業”,同時,“有些人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積累了資金,又有經營技能,希望雇工擴大經營,以致雇工經營開始興起。”也就是說,在農村中,資本主義不可遏制地發展起來,原本統一在合作社下的農民,迅速分化成兩個階層,生產關系發生劇烈變化。而這一切,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二)城市個體戶
首先是知青返城,大量待就業人員需要安置,國家準許待業青年自己組織生產。1981年關于個體戶的政策規定:(1)允許個體化存在。(2)積極幫助安排鋪面、攤位。(3)允許他們販賣可自由購銷的商品。(4)資金不足可以向銀行貸款。
扶植城市個體戶是培育資本的重要一步,在城市公有制經濟一統天下的局面下,打開了一道裂痕。1978-1982,新增就業人員中,35.8%從事集體和個體經營。主要在商業、飲食、服務業。
(三)引進外資
個體戶和專業戶還是小打小鬧的小生產,外資卻是龐然大物。之前對外資能否來我國直接搬廠一直持謹慎態度,隨著改革的深入,對外資的限制逐步放開。
最初在廣東和福建試點。這兩省對外匯實行大包干,以1978執行數為基數,從1980開始,增長部分三成給中央,其余自留安排,便于兩省發展對外經濟。同時中央規定,兩省可以建立經濟特區,特區允許華僑,港澳臺商人直接辦廠,也允許某些外國人投資開廠。國家視前來投資的為客商,在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
到1982年,廣東“三來一補”和合作、合資企業遍布全省67個縣市。深圳從一個邊境小鎮成為新興城市。
二、國有企業:從放權讓利到利改稅
按照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提法,扶植個體戶是增量資本的思路(從無到有),而改革國企是調整存量資本(從公到私)。相對于從無到有的增量提升,從公到私的存量改革困難得多,因為這是無產階級力量最集中的地方。
國企改革沒有直接私有化,這根本做不到,條件不具備,增量資本還沒有對存量的國企形成戰略包圍,整個天下還是計劃為主。因此,國企改革不是從生產關系中最核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直接入手,而是從生產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入手(工人與干部的關系)。
(一)從放權讓利到實行經濟責任制
這一階段的放權讓利,擴大了廠長經理享有的特權,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公權力私有化,破壞了工人階級在企業中的領導權。也就是說,國家把權力下放給企業,企業卻把權力集中到了廠長經理手里。
放權讓利先是試點,隨后在1979年7月逐步鋪開。
企業獲得如下權利:(a)可以在計劃完成后生成計劃外產品,并按國家規定價格銷售。(b)有權擇優錄取職工,有權任免中層及以下干部。(c)打破企業原來全部收入上繳財政的制度,實行利潤留成制度,留成利潤企業可以自行使用(用于發展或職工福利)。
所有這些權力,事實上都集中在企業的領導層手中。80年代中期最終確立的廠長負責制,領導手中的權力得到了制度的保障。
上面三大類權利,第一類使得企業領導獲得了部分生產資料的使用權。第二類使得企業領導獲得了人事權,這就必然導致官大一級壓死人;不久之后領導還獲得了開除工人的權力,從此工人不再有鐵飯碗,而僅僅是一個雇傭勞動者。第三類權力使得領導獲得了部分剩余價值支配權,為后來廠長、主任的暴富提供了經濟基礎。在下文將要談到的利改稅之后,國務院規定,企業完成國家計劃的,剩余利潤發放獎金可以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企業有權自主決定獎金發放的形式和數量。而獎金的分配權又在領導手中,怎么分配可想而知。數年后一句順口溜在工人中流傳,“工人窮,廠長富,車間主任萬元戶,廠長掙錢沒有數。”。
1980年,全國16%的國營工業企業(6000家左右)實行試點,試點企業都是大企業,產值和利潤合計占全國工業企業的60%-70%。
1981年4月,為了更好落實財政任務,明確提出建立和實行經濟責任制,把之前試點中形成的各種利潤留成、盈虧包干的的辦法,作為經濟責任制中處理國家和企業關系的主要政策,在全國工業企業推廣以盈虧包干為主要形式的經濟責任制。除了原來的試點(6000多家,16%),在另外3萬多家國營企業實行包干。這些企業多是一些規模小的企業。
(二)利改稅
利潤包干的留存方式很快出現問題,地方和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層層壓低包干基數,上繳國家部分過低。
為避免無休止的討價還價,國家決定實行利改稅。也就是說,從上繳利潤改為征收所得稅。
大致如下:有盈利的大中型企業按5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稅后利潤再通過各種利潤包干辦法,一部分交給國家,一部分自留。(有盈利的小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1983年底,98%的盈利企業實行了利改稅。
利改稅非常致命,整體而言,企業要將大約7-8成的利潤通過利稅方式上繳國家。當時國有企業已經開始和私企、外企競爭了,但是私企外企的綜合稅率只有17%-33%(本身稅就低,還有各種減免),而國企的綜合稅率卻在70%-80%。這是典型的不平等競爭。外企和私企賺錢了,大部分可以留下來擴大生產或者購買更新的設備,國企賺錢了,大部分給了國家,這直接導致國企設備老舊,資金不足。
很多人喜歡黑國企,說當時國企效率低下,工人懶惰,“虧損這么多,倒閉這么多,不是懶是啥,不是效率低是啥!”但是,如果把私企的稅收變成70%,而把國企的稅收降低到17%-33%,你覺得倒閉的又是誰,虧損的又是誰呢。
(三)進一步擴大自主權
在這個時期,企業自主權進一步擴大,核心有三點。
(a)安排生產的權力、銷售的權力和定價的權力。國有大中型企業,完成指令性計劃后,可自行安排生產產品。除國家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外,企業可自行銷售產品。價格方面,有權在國家限制的幅度內浮動。企業可以自行安排生產和銷售,這是企業作為一個單個資本,按照資本邏輯運行的第一步。
(b)處置生產資料。企業有權出租或轉讓閑置資產。我們可以把所有制分成幾項重要的權利:所有權(生產資料屬于誰)、使用權(生產資料歸誰來支配)、處分權(誰能決定買賣生產資料)、分配權(最終的新增價值如何分配)。此時的企業,除了所有權在名義上是全民的外,使用權、處分權、分配權都逐步集中在領導手中。
(d)人事權。有權按照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人員編制(在核定范圍內)。可以任免中層干部,對職工進行獎懲(升級,開除)。這在實質性意義上逆轉了工人和干部的關系。以前工人能監督干部,因為干部不能開除工人,但現在干部可以開除工人了。你不可能去監督一個有權力開除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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