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
馬克思
*(注:國際工人協會章程的最初文本是由馬克思在1864年10 月用英文寫的,同年11月1日經中央委員會批準,稱為《協會臨時章程》(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5-18頁)。在1866年日內瓦代表大會上,章程經過某些補充和修改,同附在章程后面的組織條例(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78-485頁)一起由大會批準。1866年秋,章程和組織條例由馬克思和拉法格譯成法文,于11月底在倫敦出版單行本,出版這個單行本時考慮了日內瓦代表大會上所做的主要修改(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599-603頁)。但是這個版本沒有流傳開來。1867年章程和組織條例的英文本在倫敦出版了,出版英文本時考慮了 1864 年臨時章程通過以后日內瓦代表大會和洛桑代表大會對章程所做的修改。國際后來的兩次代表大會(1868年布魯塞爾代表大會和1869年巴塞爾代表大會)通過了一系列決定,這些決定是對章程的補充。但是流傳的章程文本中都沒有反映這些補充和修改。日內瓦代表大會和洛桑代表大會以后出版的英文本中也有許多很不確切的地方。此外,由于章程沒有各種文字的正式版本,以致在好多國家出現了不準確的章程譯文。1866年出版的右派蒲魯東主義者托倫的法文譯本就把關于為工人階級的解放而進行的政治斗爭的作用這一最重要的論點歪曲了。鑒于所有這一切情況,馬克思和恩格斯在準備倫敦代表會議的時候就擬了一項關于頒布新版的國際工人協會章程的決議草案(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39 頁)。倫敦代表會議通過了馬克思所提出的關于用英文、德文和法文頒布新的標準版章程和組織條例的決議案,同時還決定,其他各種文字的譯文也都應該經過總委員會的批準。)
(注:1871年9月底至10月,馬克思和恩格斯參照國際所有各次代表大會以及倫敦代表會議的決議重新修訂章程和組織條例,準備了新版文本,同時刪除了章程和條例中已經失效的提法。章程和條例的德譯本和法譯本是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監督下翻譯的。共同章程和組織條例的正式版本稱為《國際工人協會的共同章程和組織條例》,其英文本于1871年11月上半月在倫敦以單行本形式出版,同年12月出版了法文單行本。章程和條例的德譯文是1872年2 月在萊比錫以單行本形式發表的,另外還發表于1872年2月10日《人民國家報》第12號。在恩格斯參與下翻譯的章程和條例的意大利文正式版本,由于總委員會缺乏資金而沒有出版。《人民報》出版社和《平等》周報出版社出版了章程和條例的意大利文節譯本。——609。)
鑒于:
工人階級的解放應該由工人階級自己去爭取;工人階級的解放斗爭不是要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權,而是要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并消滅一切階級統治;
勞動者在經濟上受勞動資料即生活源泉的壟斷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社會貧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礎;
因而工人階級的經濟解放是一項偉大的目標,一切政治運動都應該作為手段服從于這一目標;
為達到這個偉大目標所做的一切努力之所以至今沒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個國家里各個不同勞動部門的工人彼此間不夠團結,由于各國工人階級彼此間缺乏親密的聯合;
勞動的解放(注:在德文版中是“工人階級的解放”。——編者注)既不是一個地方的問題,也不是一個國家的問題,而是涉及存在現代社會的一切國家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有賴于最先進各國在實踐上和理論上的合作;
目前歐洲各個最發達的工業國工人階級運動的新高漲,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時,也鄭重地警告不要重犯過去的錯誤,要求立刻◎第609頁◎把各個仍然分散的運動聯合起來;
鑒于上述理由,創立了國際工人協會。
協會宣布:
加入協會的一切團體和個人,承認真理、正義和道德是他們彼此間和對一切人的關系的基礎,而不分膚色、信仰或民族;
協會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注:1864年的臨時章程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句話的前面還有下面這樣一句話:“他們認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這段話和前面緊接著的那段話都帶有宣言性質。由于1864年中央委員會為起草國際的綱領性文件而選出的小委員會其他委員的堅持,馬克思把這兩段話加進了1864年臨時章程的引言部分(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頁)。馬克思在準備共同章程的1871年版的時候把“他們認為,一個人有責任……”這句話刪去了,并在章程的附錄里作了說明(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88頁)。——610。)。
根據上述精神,規定章程如下:
第一條 本協會設立的目的,是要成為追求共同目標即追求工人階級的保護、發展和徹底解放的各國工人團體進行聯絡和合作(注:在德文版中,在“合作”的前面加有“有計劃的”。——編者注)的中心。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際工人協會”。
第三條 每年召開由協會各支部選派代表組成的全協會工人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宣布工人階級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國際協會順利進行活動的必要辦法,并任命協會的總委員會。
第四條 每次代表大會規定下次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代表按規定的時間在規定的地點集會,不再另行通知。總委員會有權在必要時改變集會地點,但無權推遲集會時間。代表大會每年確定總委員會駐在地,并選舉總委員會委員。當選的總委員會有權增加新的委員。
全協會代表大會在年會上聽取總委員會關于一年來活動的公開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總委員會可以早于規定的一年期限召開全協會代表大會。
第五條 總委員會由參加國際協會的各國工人組成。總委員會從其委員中選出為進行各種事務所必需的負責人員,如財務委◎第610頁◎員、總書記、各國通訊書記等。
第六條 總委員會是溝通協會各國的全國性組織和地方性組織之間聯系的國際機關,應使一國工人能經常了解其他各國工人階級運動的情況;使歐洲各國中的社會狀況調查工作能同時并在共同領導下(注:在法文版中是“在共同精神下”。——編者注)進行;使一個團體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能由一切團體加以討論,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實際措施時,例如在發生國際沖突時,使加入協會的團體能同時和一致行動。在一切適當場合,總委員會應主動向各國的全國性團體或地方性團體提出建議。為了加強聯系,總委員會發表定期報告。
第七條 既然每個國家的工人運動的成功只能靠團結和聯合的力量來保證,而國際總委員會活動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同少數全國性的工人協會中心還是同許多細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團體聯系,所以,國際協會的會員應竭力使他們本國的分散的工人團體聯合成由全國性中央機關為代表的全國性組織。但是,不言而喻,章程中這一條的運用應取決于每一國家法律的特點,同時不論是否存在法律造成的障礙,并不排斥獨立的地方性團體同總委員會發生直接聯系。
第七條(a) 無產階級在反對有產階級聯合力量的斗爭中,只有把自身組織成為與有產階級建立的一切舊政黨不同的、相對立的政黨,才能作為一個階級來行動。
為保證社會革命獲得勝利和實現革命的最高目標——消滅階級,無產階級這樣組織成為政黨是必要的。
由于經濟斗爭而已經達到的工人力量的聯合,同樣應該成為這個階級在反對它的剝削者的政權的斗爭中所掌握的杠桿。◎第611頁◎
由于土地巨頭和資本巨頭總是要利用他們的政治特權來維護和永久保持他們的經濟壟斷,來奴役勞動,所以,奪取政權已成為無產階級的偉大職責。(注:第七條(a)是根據1872年海牙代表大會的決議(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165頁)補入本章程的,它是對1871 年倫敦代表會議第九項決議(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54-456頁)的簡要概括。——612。)
第八條 每一個支部均有權任命一名與總委員會通訊的書記。
第九條 每一個承認并維護國際工人協會原則的人,均可成為國際工人協會的會員。每一支部應對接受的會員的品質純潔負責。
第十條 國際協會的每個會員,在由一個國家遷居另一國家時,應從加入協會的工人方面得到兄弟般的幫助。
第十一條 加入國際協會的工人團體,在彼此結成親密合作的永久聯盟的同時,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組織。
第十二條 本章程可以在每次代表大會上進行修改,但須獲得出席的代表三分之二的贊同。
第十三條 本章程規定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每次代表大會上修改的條例另作補充。
1871年11-12月分別用英文和法文、1872年2月用德文印成小冊子
原文是英文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75-478頁◎第6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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