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茲·諾伊曼短論三則
尹樹廣 譯
魏瑪民主的結構
在偉大的歷史轉折時期制定的憲法總是使對未來社會結構的決定具體化了。進而,一部憲法超出了它的法律文本,還是一個要求對永恒有效的價值體系忠誠的神話。為了接受這個真理,我們只需要分析現代社會歷史中憲法的典型,{8}例如法國大革命的憲法和美國的憲法。他們確立起政治生活有組織的形式,并且還明確了國家的目標,為之開辟了道路。在自由主義時代,后面的作用是容易完成的。自由憲章,不管是否被具體化在憲法中,必須抵御所任命的權力的侵蝕。所有對于社會自由的永存完全必要的東西是要保護財產、貿易、商業、言論、集會、宗教和出版的自由。
在戰后的德國不是這樣的。1919年憲法是對威爾遜新自由的順應。然而,面對1918年革命帶來的建設新國家和新社會的任務,魏瑪共和國的創造者試圖避免闡明新的生活哲學和包括一切的、普遍接受的新價值體系。精明而且懂得民主憲法的胡果·普羅伊斯,受委托起草憲法,他走的如此之遠以至于要把文獻還原成純粹的組織模式。他沒有受到贊同。弗雷德里希·瑙曼,受民主黨人影響的憲法制定者,做出了相反的決定,即在憲法的第二部分充分解釋民主價值體系,以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引導。
簡單地采用自由主義原則是不可能的。1918年的革命從來就不是自由主義者的成果,而是社會主義的黨和工會的成就,盡管與他們領導人的意志和愛好相對立。確實,它不是社會主義革命:財產并沒有被剝奪,大財產沒有被再分配,而且國家機器沒有被打碎,官僚機器還在當權。然而,工人階級要求更大地參與決定國家的命運得到了滿足。
階級斗爭將變成階級協作——這是憲法的目標。實際上,天主教中心黨打算變成魏瑪的意識形態,而且它本身,其成員來自完全分離的群體——工人、自由職業者、行政人員、手工藝者、工業家和農民,要變成新政治結構的典型。{9}所有社會的和政治的群體之間的妥協是憲法的本質。敵對的利益將通過隱藏在議會民主背后的多元主義政治結構這個裝置被協調。最重要的,帝國的擴張會有一個終結。共和政體的德國在勞動的國際分工中將發現它對它的生產機器的全部用處。
多元主義學說是對國家主權理論和實踐的對抗。“主權國家理論已經失敗而且必須被放棄。”16多元主義不是把國家理解為與社會分離或在社會之上的主權單位,而是許多社會中介之一,并不比教會、工會、政黨、職業和經濟團體更有權威。17這個理論產生于奧托·馮·吉爾克對德國法律史的解釋,這個解釋融合在改良主義的工團主義(普魯東)和新托馬斯主義的社會教義的奇特結合之中。與敵對的主權國家相對抗,工會和教會需要對他們代表自治人民團體的、據說是本來的、不可被代表的權力進行再認識,“我們不把國家看成是共同生活中的個人聯合,我們視其為已經在各種為了越來越接受共同目標的團體中團結起來的個人的聯合。”18
構成多元主義原則基礎的,就是無力的個人擔心面對太強大的國家機器。由于生活變得越來越復雜以及國家承擔的任務的增長,孤立的個人增加了他對被交給自己既不能理解又不能控制的力量的抵抗。他加入不受約束的組織,通過把明確的管理性工作委托給這些私人團體,多元主義者希望實現兩件事情:彌補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分歧,實現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民主同一性,而且通過把管理的任務交給勝任的組織,去實現最大化的效率。
多元主義因此是個人自由主義對國家專制主義的回答。遺憾的是,它沒有完成自己自愿接受的任務。一旦國家被還原到只是另一個社會中介,{10}并且被剝奪了最高的強制權,只有社會內部占優勢的獨立社會團體之間的契約能為共同利益提供具體的滿足。這樣的協議要被制定和得到尊敬,在所涉及到的社會團體之間就必須有某種理解的基礎,簡而言之,社會根本上必須是協調的,多元主義的學說遲早會崩潰。任何一個社會團體都會把權力歸于自己,或者,假如各種團體會相互麻痹和壓制,國家官僚機構就會變得比以往更加強大,因為它會比以往需要控制孤立的、沒有組織的個人更需要更加有力的強制工具來反對更加強大的社會團體。
這個契約是多元主義的基本設計,必須如實地加以理解。魏瑪民主把它自己的經驗歸于團體之間的一系列的契約,其中每一個都詳細說明了在國家結構和公共政策上的重要抉擇。
1.1918年11月10日,曾經管理軍隊遣散的菲爾德·馬歇爾·馮·興登堡和后來的社會民主黨領導人、首任共和國總統弗里茨·艾伯特,簽訂了協議,其全部條款直到后來若干年才泄露,艾伯特被引證后來曾說過:“我們把自己聯合起來以便與布爾什維克斗爭,恢復君主制是不可接受的。我們11月10日的目標是盡快提出一個軍隊和國民大會支持的有秩序的政府。我勸告菲爾德·馬歇爾不要去同革命斗爭……我向他建議,最高軍隊司令部與社會民主黨進行聯合,只為借助最高軍隊司令部的幫助恢復有秩序的政府。右翼的黨已經完全消失了。”19盡管協議是在艾伯特的黨甚至他的秘密合作者不知曉的情況下完成的,他的這一理解與社會民主黨的政策是充分一致的,它包括兩個要點:一個是否定的,即抵抗布爾什維克主義;另一個是肯定的,即初期的國民大會的召集。
2.興登堡——艾伯特協議中一點也沒有提到新民主的社會結構,建立一個雇主和被雇傭者之間的勞動委員會被包括在1918年11月15日的施廷內斯——萊吉恩協議中,施廷內斯代表前者,萊吉恩是社會主義的工會的領導人,他們對后面這一點達成了一致。因此,雇傭者要收回對“不參加工會的工人”的組織的支持,而且只會支持中立的工會。他們把集體協商的協議看成是調整工資和勞動條件的手段,而且許諾在工業事物上與工會廣泛地合作。不可能再有比這個私人團體之間的協議更為真實的多元主義文件了,作為德國未來勞動關系建立起來的集體主義的體系確立起來,而且受到自治團體的控制。
3.1919年3月22-23日的政府、社會民主黨、和領導黨的官員之間的協議包含下列條款:
會有合法管理的工人代表監督生產、分配和國家的經濟生活,視察社會化的企業,促成實現國家化。規定了這樣代表的法律會被盡快地通過,它必須為產業工人和雇員委員會的選舉作預先安排,這個委員會被期待在調整整體勞動條件中平等地合作。必須進一步為地方勞動委員會和德國勞動委員長的未來作打算,它們與所有其他生產者的代表一道,都要在關于經濟和社會問題的法律被公布之前提出內行建議。他們自己可以提出這種法律。這些被略述的安排會被包含在德國共和國的憲法之中。
憲法的165款當時確實具體表現了這些共同決議的條款,但是除了1920年建立工人委員會的法律之外沒有做任何事情來貫徹這個許諾。
4.德國和不同國家之間的關系通過1919年1月26日的協議被固定下來。德國統一的夢想被放棄了,正如胡果·普羅伊斯肢解德國的要求被放棄一樣,是德國統一的第一步。{12}聯邦原則又一次被當成了憲法的一部分,盡管具有比以前更發霉的形式。
5.最后,所有較早的協議被魏瑪聯合的政黨——社會民主黨、天主教中心和民主黨——之間的諒解遮蓋了。這一諒解包括盡快召開國民大會、接受官僚和教會的現狀、維護司法獨立的共同決定,而且象后來在致力于德國人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憲法的章節中提出來的那樣,要在德國人民的各個階層之間分配權力。
當其最終被采用時,憲法主要成了這樣的協議的法規匯編,這些協議是在不同社會政治團體之間達成的,為了它們的特殊利益,它們中的每一個都需要和承受某種認識的估量。
民族和種族
那么德國國家社會主義者們通過“種族的人民”理解了什么?為什么他們強調它的至高無上?為什么他們如此故意地避免使用現在的詞“民族”?
種族實際地存在著,這一點無可否認,而且種族可以被界定為共同具有某種通過遺傳得到的特征的個人構成的群體,這些特征足以清楚地把一個群體與其他的劃分開。1由于我們不關心人類學問題,我們可以忽略這些差別是什么以及他們是什么時候被劃分開的這樣的問題。我們對采用任何特殊的種族分類也都不感興趣,我們同意大多數的人類學家,不存在上等的或下等的種族,而且種族和文化特性之間不存在著科學上可以確定的聯系。“對人類能力和成就上的差異進行的所謂種族的解釋,是愚蠢和欺騙。”2我們還同意,不存在純凈的種族,“我們有記錄的每一個文明化的群體都曾經是被混合的群體,事實有力地廢除了這樣的理論:混血的人比純種的人下等。”3
科學的爭論并不有助于理解德國的種族主義。例如,通過指出“亞利安”這個詞不表示共有的骨骼結構或血液成份、或者任何其它的物理和生物相似性來攻擊種族主義,{98}而只是一個共有的語言來源,來攻擊種族主義,并沒有什么幫助。甚至國家社會主義人類學的發現在任何程度上都沒有被并入到國家社會主義哲學的主要部分之中,這種人類學只是談論亞利安或日耳曼和德國種族的上等性。替代反駁這種種族理論的是,我們將努力理解它的社會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意義。這一努力已經開始被嘗試了。學者們已經把注意力引向了種族主義和迫害少數民族之間的緊密聯系上,這種迫害是宗教裁判所、.阿比爾派教徒的圣戰、反對法國胡格諾教徒的運動的特征,而且它已經說明種族迫害是宗教不寬容和迫害異端的現代形式。在此基礎上,種族主義已經被描述為企圖保護和辯護“不平等公民權”的意識形態。4這個理論當然是正確的,但是它有助于我們理解為什么種族主義取代民族主義以及為什么作為德國種族形式的反猶太主義不僅僅被認為是種族迫害的策略,還是真正遍及整個國家社會主義觀點中的生活哲學?只通過分析各種涉及到的概念的作用我們就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種族是一種純粹生物現象:“人民”的概念包含文化要素的混合物。共同的血統、共同的地理位置、共同的習慣、共同的語言和宗教——所有這些都參與了對人民的構造,盡管各種要素的特殊意義可能由于歷史情況而不同。5然而種族的人民這個概念,德國人喜歡的這個詞,主要是建立在生物特征上的,文化因素只是被用來區別一個種族內不同群體的。
相反,民族主要是個政治概念,它涉及到國家這個概念,沒有國家這個概念,民族就不能得到理解。假如人民具有共同政治目標的意識,假如它能夠獲得并且維持一種統一的政治意志,它就變成了民族。象迪斯雷利一樣杰出的政治領袖拒絕的正是人民這個概念,“‘人民’這個措辭是純粹的廢話,它不是一個政治術語,而是一個自然史的用語。人是一個物種,文明化的共同體是民族,如今,民族是件藝術和時間的作品。”6
民族和民族性與國家有著固有的聯系。7{99}然而,現代國家并不是被民族創造的,而是產生于商品生產的采用,商品生產一直處于現代民族出現之前的。當勞動產品是可以轉換成貨幣的商品時,這種貨幣可能被用來建立國家并且去建立起官僚機構和常備軍。第一批現代國家是意大利的城市國家,它們不是民族情感和民族斗爭創造的,而是由雇傭士兵和官僚來建立起中心化機構的資本家建立起來的。在意大利、法國和德國,這些國家甚至是由外國人建立的,憑借這些人的幫助,法國國王、意大利城邦最高長官(podeste)和德國君主們制服了封建的反動派。以這種見解來看,初期的現代國家不僅不是民族的,還是完全反民族的。它的統治沒有合法性。這一時期得到發展的政治理論,即使不是對抗的,也是只關心統治秘訣和憑借其可以建立和保持專制獨裁者統治的技術,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就是他們的原型。
在它的民族決定性作用中,民族是辯護中央強制領地、地方和教會權力的權威的意識形態基礎。它作為統一個人和群體利益巨大網絡的機制——在這個時期,中產階級開始意識到他們的目標并且成功地在全體人民上打下了他們自己的印記。
社會契約論,就象霍布士所發展的那樣,不足以滿足對統一的機制和意識形態的需要,而且盧梭很快覺察到它的缺陷。霍布士過去曾經認為,私利總是能夠使社會團結在一起,而且作為個人意志集合體的國家,即使其個體成員沒有共同的目標,也能夠存在。與這種學說相反對,盧梭聲稱,社會必須是“一個道德的、集體的團體”。9他說,從自然社會到政治社會的過渡,“通過在其行為中用正義替代本能并且使他的行動具有以前缺乏的道德性”10,必然引起人的“一場非常顯著的變化。”對于霍布士和斯賓諾莎來說非常重要的強者權利,不可能提供社會可以依賴的基礎。盧梭斷言,這樣的權利既是過分的又是荒謬的。11
民族創造了共同的目標和共有的忠誠,{100}它使普遍意志具體化并且使國家獨立于神圣的批準,建立起個人和他的世俗共同體唯一的聯系。此外,民族給予每一個國家以合法的基礎,在這方面區別于中世紀學說的普遍主義。最后,它廢除了王朝的使國家和統治者等同起來的合法基礎。
正是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民族顯現出自身的決定性政治力量。在那時,主觀因素、民族意識、政治統一意志都轉變成現實,12而且資產階級把它自身構造成為民族,以至于民族可以說是變成了階級的所有物。通過民族,資產階級把它的價值體系強加于所有的人民。
民族理論與更老的人民主權學說的融合具有革命的意義,13使出現的實質上的世俗社會有了普遍被接受的價值體系。法國革命說明了新概念的革命性影響。阿貝·西耶士首先提出了這樣的觀點:第三等級、中產階級是民族,因為它是社會中唯一的生產部門。在他看來,民族是那些忍受共同法律和通過同一立法會議被代表的那些個人的集合體。民族是主權,它的實際存在是它的全部理由,它的意志是最高法律。國家是它的仆人,國家權力只有通過它和借助它才是合法的。這樣一個直接對準了貴族政治和君主政治的概念,無疑是革命的,它的影響是那樣強大,以至于甚至反革命們都并不否認民族的實際存在,而是煞費苦心地要把它轉變成有利于君主、君主政治與貴族政治(de Maistre and Montlosier)之間的聯盟。14
在希特勒掌權之前,法國大革命決定了歐洲國家之間意識形態討論的整個過程:民族是由自由平等的個人組成的實體,這是雅各賓黨人的民族概念。按照埃內斯特·勒南,民族是全民表決,每天重新開始,由自由人的自由決定建立起來的。15
這個新概念的社會學上的功能是自我表現解釋。大的人口密集聚集的經濟地區出現了,它由共同的貨幣、關稅和運輸統一起來,{101}消滅或者至少是削弱了中間的自治力量,并且需要新的效忠。1791年、1793年和1848年的法國革命宣告了民族主權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新的民族忠實地保衛著它的權利,代表是以它的名義而不是任何團體或階級被選舉的,而且沒有人被允許處于個人和民族之間。這一點鮮明地并且徹底地得到法國大革命期間通過的勒沙普利埃法(Lex Le Chapelier)的證明,這一法律禁止聯合組織。勒沙普利埃宣稱,“個人完全地只把自己的忠誠獻給國家而不是別的。” 此外,民族這個概念通過把一個社會與所有其他的社會劃分開來使它個別化,這只可能出現在社會相互對抗的時候,其中每一個社會都具備特有的容易被區別開的特征。在中世紀的普遍主義衰弱之后,王朝的原則提供了個別化的基礎,但是,當這些原則衰弱并且被自由主義的國家所接替的時候,手邊并沒有一體化和個別化因素。自由主義國家能夠起爆這種作用,它的目標只是消極的: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國家,就是說官僚的警察和軍事機器,表現出更多的類似之處而不是差異。因此,民族的概念不得不去填補王朝原則留下的裂痕。在競爭國家的世界上,它提供了個別化因素。
論卡爾·施密特(摘譯)
I
在幕尼黑慘敗之后,國家社會主義黨變成了“合法的”,它一本正經地保證不去煽動嚴重的謀反或對憲法的革命性顛覆。作為在審判被控犯叛國罪的國家社會主義國防軍軍官中的證據,希特勒在1930年9月25日做了著名的“純潔宣誓”。沖鋒隊(S.A.)變成了無害的運動和炫耀的團體。少數政黨比國家社會主義者更強調堅決保護公民自由和民主平等。
每一個議會民主的方法、每一個自由主義的制度、法律規定、社會政治關系都變成了反對自由民主的武器。每一次機會都被用來大肆辱罵魏瑪共和國的無能。接著的就是謙遜地選擇那些只從國家社會主義專家的作品中取來的對自由民主的控告(黨的擁護者的惡言謾罵就可以留給想象了)。
自由主義的國家是“中性的和消極的”,純粹的機器,用拉薩爾的措辭來說,它是“守夜人的國家”。因此它是“沒有實體”的——不能得出判斷或者去確定什么是好或壞、公正和不公正。自由的觀念已經退化成無政府主義者的觀點。蛻變和唯物主義蔓延開來,而且馬克思的理想,只是自由主義的變種,是不可取的了。
民主是對“無組織大眾”的統治,是魯賓遜們而不是人民的集合。它的原則是“人口調查”,而且它的由私人團體所控制的議會是殘忍地爭奪權力的地方,法律只服務于私人利益,法官不過是架機器。自由主義和法律事實上相互排斥,盡管他們出于權宜之計臨時聯合起來。總而言之,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是怪物,“消極的”利維坦,人們或許說,它們如此強大以至于能夠腐蝕德國傳統的種族制度。
然而,假定20年代到30年代早期國家社會主義簡單地開始證明民主是沒有價值的或提出了君主制、專政或別的什么替代物,將會是錯誤的。完全相反,它標榜為對民主的拯救。這個膺品的意識形態理論家,{42}卡爾·施密特把它做了如下的發展。
魏瑪民主有兩個基礎,一是民主,另一個是自由(rechtsstaatlich),二者不可相互混淆。民主與這個原則有關: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存在著同一性,平等而非自由是它的實質。平等只能存在于一定的共同體之中,而且共同體和平等的基礎都可以變化。我們可能擁有從共同體身體和精神同一性中衍生出來的平等,它就像孟德斯鳩稱為共和原則的美德一樣。或者它可能起源于宗教團結,例如,清教革命中它以平均主義者的民主主義意識形態為基礎。從法國大革命時起,這個基礎一直是國家的同質性。盧梭詳細闡述了這個概念,并且把它建立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上,他認為,國家的同質性意味著全體一致。2因此,他的普遍意志這個概念并沒有承認政治黨派,因為黨派,就像它們的名稱所指的,只表達了部分意志。真正的民主制度會表達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徹底的同一性。3
議會制政體與民主并不相同,它只是后者的歷史形式之一。議會制政體的基本原則是公共討論、權力的分割和法律的普遍性。討論需要把政治權力的代表投入到討論之中作為達到真理的手段。公共討論允許公民團體去調查和控制他們的代表,但是施密特說,實踐不再與理論相符合,議會討論在今天只不過是一個用來記錄先前在表面上形成的決定的裝置。每一位代表都受到嚴格的黨的紀律的約束,他不敢讓自己被對手動搖。討論是個欺騙,語言說出來是為了記錄,因為主要的決定已經在秘密委員會里或者支配性團體間的非正式協商中做出來了,甚至討論的公開也是假裝的。
權力分割的原則規定議會去立法——換句話說,去制定一般的規則。實踐再一次避開了理論。議會不再專門是一個立法者,它更多地是一個行政管理者,而且在這方面是無能的管理者。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普遍的法律已經變成了隱藏個人決定的手段。{43}人民的一致性幾乎是不存在的,多元的體系已經使許多忠誠代替了惟一的對國家的基本忠誠。多集團,即獨立公共機構(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委員會、公眾所有的社團等等),并不受議會控制。它已經破壞了政治決定的統一,使國家分裂成許多至關重要的分支。通過保護特殊利益,聯合原則嘲弄了唯一的人民主權這個觀念。
公民自由和不能讓與的權利最終取消了民主。盧梭至少通過暗示已經指出了這一點,因為社會契約論意謂著公民在簽定契約的時候已經放棄了他的權利。傳統上個人的和政治的自由是競爭資本主義的產物,那個時代現在已經變化了,而且資本主義已經進入到干涉壟斷的資本主義和中央集權主義。由于貿易自由和契約自由已經不存在了,從它們中引申出來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出版和工會運動組織自由,已經變得沒有意義了。4
這一反民主的分析,通過引人關注的似是而非的論述,企圖使基本權利的意義最小化,同時又極過分地估計了它們,把它們轉變成抵御國家侵占和保護私人財產的堡壘,并且賦予它們完全不同于德國傳統的憲法功能。5數不清的書、小冊子和講演斥責議會制度的無效、它們的非民主特征和腐敗性。官僚政治的意識形態是直接的受惠者。司法制度被賦予了最大的政治功能,而且,盡管攻擊了導致分離的多元的、多集團的和聯合性的原因,任何對軍隊享有的獨立政治地位的批評都被小心翼翼地加以避免。基本權利被斥責為與民主的哲學相矛盾,而財產和平等的基本權利則在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上被給予。
這一別有用心的花招的必然結果是對強大政府的需要,這個需要在口號“祝總統成功”中達到了頂點。它聲稱總統是真正的民主人物,他由人民選舉出來。唯一真正中立和中間的力量(pouvoir neutre et intermédiaire),他應該具有集中在他手中的立法權和行政權。{44}總統的中立性不是僅僅缺乏特質,而是超出眾多利益、公共機構和政府之間微不足道的爭吵之上的客觀性。6
涌現出來的根本觀點因此是卡爾·施密特的判決主義(decisionism)。7即代替了深思熟慮的對行動的要求,決定代替了估價。
判決主義依賴于特殊的然而高度有吸引力的關于政治本質的學說,它酷似喬治·索列爾的革命工團主義。施密特宣稱,政治是敵友關系。作為最后一著,敵人必須在身體上被消滅。在此意義上,每一種人類關系都可能變成政治關系,因為每一個對手都可能變成肉體要被消滅的敵人。《新約全書》命令,一個人甚至應該愛他的敵人,這僅僅是指私敵,the inimicus,而不是指公敵,the hostis。8這是最驚人形式的強力學說,它使自己與自由民主的每一個方面和行動對立起來,反對法律的統治。
反對者的理論不是沒有影響力,就是為反民主的論題提供了方便。例如,共產黨指責憲法是資本主義剝削的掩飾和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的政治上層建筑。事實上,魏瑪憲法什么也沒有隱瞞。它的折衷特點,對利益的討價還價、德國軍事官僚政治的獨立地位、司法系統的公開的政治角色是完全清晰可辨的。憲法理論和實踐暴露了民主力量的弱點和他們對手的強大,由于同樣的特征,他們暴露出魏瑪憲法把其自己的實際存在更多地歸功于它的敵人的寬容而不是它的支持者的強大。任何被接受的憲法學說的不足(盡管它一直只是一個偽裝和純粹的虛構),以及隨后公開的根本對抗的特征,恰恰是導致憲法曇花一現并且妨礙了可靠的忠誠形成的因素。
社會黨的憲法理論未能使一種明確的社會黨學說得到發展,它與卡爾·施密特一樣譴責魏瑪憲法缺乏堅定。9它甚至不同意這個憲法的折衷性質,但是卻主張不相融的利益和立場沒有任何整合地并排地存在著。{45}社會黨人爭辯說,每一部歷史轉折點上頒布的憲法都必須陳述行動計劃并且發展新的社會秩序,由于魏瑪憲法沒有它自己的目標,它承認每一種可能想象到的價值體系。
他們的否定性批評向社會黨人提出了挑戰,要求重新表述魏瑪民主的價值體系,所以他們發展了把公民權利、法律和政治平等的遺產與集體主義需要相互結合起來的社會法治國家學說。10強調工業社會化和工會承認的憲法準備,他們要求建立規定平等分享勞動代理權的經濟法。社會法治國家因此是勞動對充分享有國家政治生活的要求的合理化。作為一種政治理論,無可否認,它是暫時的(與相應的經濟民主學說一道),因為社會法治國家只被理解為走向充分社會化的社會的第一步,而且它與其余的社會民主黨和工會的政策一樣,沒有什么效果。
還有另一個判決主義的對手是所謂的奧地利學派:“純粹的法科學”。它宣稱國家和法律是同一領域,存在的不過是唯一的法律,即國家的法律。因為每一個政治現象必須根據法律得到解釋,每一種政治形式都是法治國家,即建立在法律上的國家。甚至最絕對的獨裁國家也不能避免落入這個范疇之中,因為獨裁者的權力只能被理解為通過矗立在法律體系最高點的基本法明確或不明確地授權給他的。法律秩序是一個等級結構、一個從最高點的基本規范到最底部的個人契約和具體行政工作運行的歸罪體系。因此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間,沒有絕對的差別。11
奧地利學派的重大影響和反駁力量不可否認,它所堅持的制定法獨有的有效性以及徹底從法律科學中排斥社會學、政治學人士的全部道德考慮,使它不可能用法律的掩飾來掩蓋政治要求。實際上,這一理論是相對性的,甚至是虛無主義的。不足為奇的是,它的創始人和不倦的解釋者,漢斯·凱爾森,把民主與議會制度等同起來,{46}并且只把它定義為一個達成決議的、與任何普遍接受的價值無關的組織結構。12這個民主的相對性概念正是判決主義者和社會黨人進行攻擊的理由。
盡管進行反駁的學說可能成為科學分析中的有用工具,它也不可能提供政治行動的基礎。此外,純粹的法律科學,也分享了邏輯實證主義和所有其它“純粹科學”的缺點:無知中的純潔。通過拋開對所有有關政治和社會權力問題的說明,它為判決主義鋪平了道路,也為政治決定的接受鋪平了道路,不管它們來自哪里或它們的內容是什么,只要有足夠的權力在其背后存在。純粹的法律科學已經做的和判決主義差不多,都是要破壞任何被普遍接受的價值體系。
正是自由主義者在法律領域中代表了偉大的德國文化傳統——豐富的歷史知識、分析性思考的敏銳和精確的力量、對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價值的牢固堅持。他們企圖使民主結構開始與自由的保證融合起來。魏瑪體制,這種融合在想象上的憲法體現,是他們失敗的化身。
需要談一下保守主義的憲法學說,他們與判決主義分享的恢復帝王的夢想,期待的是強大的國家,國內統一,國外強大。國家應該成為最高的道德價值。作為自由民主的批評家,保守主義直接為反民主運動謀方便并且為第一階段的國家社會主義提供了準備。
II
墨守成規的本能被喚醒的政治和憲法理論家們,立即開始重新闡述國家社會主義學說。決定性的貢獻又是卡爾·施密特做出的。7他寫到,德國政治結構建立在國家、運動和人民的三重基礎上。國家是“靜態的政治部分”,運動是“動態的政治因素”,人民是“生活在政治決定保護傘下的非政治部分(第12頁)”。盡管施密特強詞奪理地拒絕任何使一個因素與其它因素之間相斗的企圖,他建立起來的模式還是意謂著一個等級結構。在國家社會主義或法西斯主義傳統內,“動態的”(無論它指什么)總是排得比“靜態的”更高,而且非政治的比政治的低。當然,施密特的書拒絕任何把國家與它的官僚機構、司法制度等同起來的企圖——“運動”意味著國家機構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第14頁)。
卡爾·施密特嚴格地把他的國家三重結構的理論與自由主義的多元理論區分開來,在自由主義的多元理論中,國家和社會作為兩個相互分離的實體相互對抗。{65}在新的理論之中,國家沒有壟斷政治決定。施密特斷定,國家不再確定政治因素,而是被它即黨所決定。
然而,國家與運動之間確切的關系仍然還是不明確的。盡管總是束縛于國家,黨并不等于它。它給國家以指示,但是只通過黨的領導者行動。反過來,領導不應該與監管、命令、專政或官僚政治混淆起來。人民要扮演的角色是更不清楚的。按照定義,人民是非政治因素,即在做出政治決定時沒有發言權。但是,因為其包含著導致情感上反感的人民只為被統治而存在的直白含義,施密特論題的這個部分沒有被接受。反駁施密特的觀點是,人民不是非政治的,而是政治的;正是原始自然力量(Urkraft)才是所有個人獲得他們權利的地方。“國家社會主義的政治總體性以來自統一的政治人民的普遍政治觀念為基礎,并且政治運動中得到實現。國家的現存形式和永久形式都是這個觀念的體現”8
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國家社會主義以把人民置于社會政治哲學中心為驕傲。卡爾·施密特的三重理論被保留下來,但是有了重要的變化:人民被宣布為政治結構的一部分。不過,人民能夠怎么樣在政治上行動沒有得到解釋,只有運動的領導得到了承認。無數的理論家和小冊子作者走向前來,叫喊著人民是國家的根源,但是沒有一個人能指出人民如何能夠如此,特別是自從領導人不再受公民投票的約束以來。空頭的形而上學替代了對問題的任何合理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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