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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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受到廣泛關注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了。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之后,判決就生效了。
所以,二審應該有很高的權威性。即,不僅要在法律上無懈可擊,在輿論上,在民間普遍認同的“天理”、“良心”中,也都應該得到支持。
只有這樣,法律才會得到公眾的敬畏,法官才會受到尊重,司法審判才能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社會才會和諧,每個公民的權利與幸福,才可能得到保障。
但“訂婚強奸案”的終審判決,顯然并沒有達到這樣的效果——爭議不僅沒有消除,反而變得越發嚴重。
簡言之,性別對立更加尖銳了。
相親、戀愛、訂婚、結婚……不再意味著浪漫、甜蜜、安全感等等,而變成了貨真價實的男女博弈、男女戰爭。
這里,最致命的一點,就是通過這次判決,“性同意”的概念被極度凸顯了。
《中國婦女報》曾經羅列出九種不同意(下圖)。其實如果想繼續羅列,發揚煩瑣哲學精神,搞一千種也不難。
尤其是第九種,“同意可以撤銷”,不能不讓人聯想起絞索下那塊看上去很堅實的活動踏板,或者埋設好的、掛了弦的地雷上方軟土中那個看上去完全無害的腳印。
“性同意”這樣一個法律概念,進入到已經訂婚的“準夫妻”之間,甚至進入到已經受到法律保護的夫妻之間,必然會使這種原本應該是最親密的男女關系,變成極度兇險的“化凍中的沼澤地”——看起來長滿了芳草,綻放著鮮花,如此迷人,但如果貿然踏上去,則定會陷入“致命誘惑”。
按照這樣的趨勢,“性騷擾”這個概念,以后會不會也透過司法渠道進入到戀人、夫妻之間呢?
如果真到了這一天,恐怕就只能取消一切戀愛,一切婚姻了。
對于“訂婚強奸案”,我無意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再做出我自己的判決,只是想提一個問題:席某某和“受害人”,經過長達三個月的戀愛,最終同意訂婚,這個漫長的、繁復的過程,難道完全不包括“以身相許”的默認嗎?
如果包括,則以“強奸”定義席某某的行為,是否武斷?如果不包括,那么,戀愛與訂婚又意味著什么呢?難道僅僅是一份純粹的經濟契約?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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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之所以使社會的擾攘和撕裂更加嚴重,在我看來,和不加批判地接受西方的司法理念,并迎合已呈頹勢的“白左”價值觀有關。
西方的司法理念,其哲學基礎是形而上學,即用孤立、靜止、片面的觀點看世界,對“權利”做絕對化理解。
而辯證法則要求用歷史的、聯系的、發展的眼光看問題,并把“權利”從絕對化的神壇上請下來,還原到歷史、文化、現實生活的情景之中去行使、去理解。
事實上,我們本來有自己獨創的、建立在唯物辯證法基礎上的司法傳統——馬錫武審判方式。
這個傳統完全可以有效地解決類似“訂婚強奸案”這樣的問題。
馬錫武是老革命,早年參與創建陜甘寧邊區,四十年代出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任職期間,他運用毛主席的群眾路線思想指導審判工作,創立了著名的馬錫武審判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簡化訴訟手續,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在審判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解決并糾正疑難與錯案,使群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
馬錫武審判方式包括三個有機聯系的步驟:查明案件事實;聽取群眾意見;形成解決方案,說服當事人接受。
馬錫武曾經審判過一起著名的案件。
有一次在馬錫五到華池縣檢查工作,遇到一個女青年攔路告狀。
這個女青年叫封芝琴,自幼由父母包辦與張金才之子張柏訂婚,到1942年封芝琴長大成人,曾與張柏見過面,雙方都很滿意。但她的父親封彥貴為了從女兒身上多撈“彩禮”,便與張家退了親,準備將封芝琴賣給慶陽的財主朱壽昌。
張金才知道后,糾集了親友二十多人,深夜從封家將封芝琴搶回與張柏成婚。封彥貴告到司法處,司法人員未經周密調查,以“搶親罪”判處張柏與封芝琴婚姻無效,張金才被判刑六個月。
判決公布后,張家不服,封芝琴也不服,便攔路告了狀。
馬錫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封芝琴的態度,“死也要與張柏結婚”。
在廣泛聽取了群眾意見后,馬錫五召開群眾性公開審判大會,作出如下判決:
一、張柏與封芝琴的婚姻,根據婚姻自主的原則,準予有效;
二、張金才深夜聚眾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予嚴厲批評;
三、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復出售,違犯婚姻法令,判處勞役,以示警誡。
這樣的判決,合情合理,非常恰當,群眾聽后十分稱贊,熱烈擁護,勝訴者封芝琴兒和張柏更是皆大歡喜,各方當事人也無不表示服判,后來邊區文藝工作者以此事為素材,編寫了鼓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以后又改編成評劇《劉巧兒》。
如果用馬錫五審判方式對標“訂婚強奸案”,我們就會發現,在后者中,“聽取群眾意見”是完全沒有的,我們只看到了司法精英的高高在上與自鳴得意,至于“形成解決方案,說服當事人接受”恐怕也是沒有的,而令各方心服口服的“服判”,就更沒有了。
馬錫武審判方式的本質是堅持司法的人民性。
現代法律是形式上公正的法律,強調程序正義,不考慮實質正義。馬錫武在審判中堅持走群眾路線,相信群眾、依靠群眾,使司法審判能夠有效維護人民利益,實現實質正義,進而彌補了現代法律的不足。
如果“訂婚強奸案”到了馬錫五案頭,他會怎樣判決?我們無從得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他一定會走到當事人所在的村莊,廣泛聽取鄉親們的意見,而絕不會關在房子里“自由心證”。
一切司法爭議,根本上說,源于人民性的喪失。
“訂婚強奸案”的判決所導致的社會撕裂,再次提醒我們:現在,是到了跳出僵化的西式法律迷思,回歸馬錫武審判方式,回歸司法人民性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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