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華英該殺,前幾天高空扔磚頭砸死無辜者的犯罪嫌疑人該殺……在這讓我悄悄地?一句,某些罪大惡極的貪污犯罪分子也該殺。
知道不會被殺頭,還養得白白胖胖的,家里家外早已安頓妥妥貼貼的,貪贓枉法罪大惡極者沒有必死之憂,豈能阻止貪腐犯罪前赴后繼?
該殺不殺不是仁慈,該殺不殺并非文明,該殺不殺是對人民意志的反抗,該殺不殺是對死者人權及被其犯罪行為所傷害的人權的蔑視。
什么樣的人應該判處死刑?
換言之,判處死刑的標準到底是什么?
一言以蔽之: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1、情節特別嚴重;
2、后果特別嚴重;
3、危害特別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且除非必須立即執行,否則通常會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余華英犯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
2、余華英犯罪行為是否具有極其惡劣的性質?
3、余華英犯罪后果是否特別嚴重?余華英犯罪行為是否導致了極其嚴重的后果?
4、余華英犯罪是否導致多個家庭破裂,乃至傷亡,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
5、余華英犯罪是否危害特別嚴重?余華英犯罪是否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
所有的回答都肯定的,這樣的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樣的人不殺不足以正國法。
盡管中國法學界不乏一些學院派的“大法黨”知名人物宣稱中國應該學習某些西方的發達國家,無條件取消一切死刑,備受關注的余華英拐賣兒童案于10月25日上午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依然維持一審判決:對余華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余華英犯罪所傷害的家庭來說,這是一個遲來的悉自于法律的匡正和人心撫慰。
少殺,慎殺,不等于不殺,對嚴重犯罪分子的寬容,是對被傷害個人和家庭的最大的傷害繼續性持續性傷害。該殺必殺,既彰顯了法律的尊嚴,又最大限度體現了公平正義。
以北京某大學著名法學教授為代表的中國最堅定的廢死派,并非比普通人更有良心,更具人性,更悲憫,更善良,而是像改革之初有人從國外往國內倒騰東西一樣,死刑廢除論(廢死派)不過是把誕生于西方學者的一種主張中國化了,不加區分,不問具體情況,不管他傷天害理到什么程度,無條件廢除死刑,巴拉巴拉持極端主張,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引發國外的特別關注揚名立萬接軌所謂普世價值。
幸好貴陽中院的法官不是廢死派,他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反映了人民的意志,這是社會主義法律人民觀的具體體現。
北京那所著名大學的著名的法學教授(著名廢死派),在北京一個特別堂皇的地方,曾經共飯局,他搖頭晃腦跟我們賣弄法學法理:法律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又新鮮,又震撼,眾人莫名其妙目瞪口呆。法律可以剝奪他人自由權和財產權,卻不能剝奪生命權,為啥呀?
他的英語不比我好多少,先拽了一通life,liberty and property三大最基本權利,又論述什么輕重緩急,三圈兒酒都沒說明白,為什么法律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他不好意思說,底牌就是,洋人這么說的,我只跟著鸚鵡學舌。
某復仇學說倒還是有那么點意思。
1、復仇是本能。
2、因為有了復仇,所以有了法律。
3、法律是對于復仇行為的合理化,即承認復仇的合理性。
4、法律應避免過度的復仇,規避過度的復仇,以達到讓受害方滿意的結果。
5、承認復仇的合理性,但是你基于仇恨殺了人家全家,這個太過分了,社會也會陷入混亂,法庭上來,我來幫助你實現公正的結果……用法律來審查你的復仇的需求。
廢死派千方百計保護罪大惡極者,在這個法律發生學的路徑上,找不到廢死的依據,所以那天的飯局上這位法學之花很不爽,喝了很多茅臺,自稱酒不醉人人自醉。
中國知識分子當中某些人,沉醉在自我的世界當中,可愛的巴爾狗一樣,小眼睛盯著洋人的每一個精細動作,離人民的感覺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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