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這個震驚全國大案子已經過去半年了,當初把這個案子上升到中國整個社會高度的網友們,還記得這件事嗎?
以下為半年前我發的舊文,看來事情的發展,基本是按照我的預測來的。
邯鄲殺人埋尸案在網絡上已經持續發酵了一周。而且按照這個趨勢,在最終審判結果出來之前,這件事還會持續發酵下去。正如網絡上那句經典的評論:全中國的校園霸凌者,都在等待這個審判結果。
而事實上,是全部中國網友,都在等待最終的審判結果,而當審判結果公布的那一天,一定是這個事件的最終爆點。
因為,結果一定不會讓大家如愿,這三個兇手是不可能被判死刑的。
但反過來說,如果真的判了死刑,那對整個中國社會才是個巨大的麻煩。
雖然無論從情感上還是道義上,這三個兇手都足夠判處死刑,甚至砍頭凌遲也不解氣。但是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從來不能靠個人情緒的,靠情緒來處理社會問題,是早在奴隸社會時期就已經被淘汰的方式。
比如有人建議對一些重罪犯人進行砍頭等刑罰,固然實行起來很解氣,但這導致的后果必然是所有罪犯在面對警察時選擇拼死一博,反正失敗的代價無非是被警察當場擊斃,也比砍頭舒服多了,這必然導致警察工作危險性的大大增加。
再比如有人建議對拐賣兒童的犯罪一律判處死刑,人販子當然死有余辜,但是刑罰的目的不光是處罰人販子,還有保護兒童。如果拐賣兒童的犯罪一律判處死刑,拐賣兒童的犯罪率可能會下滑,但導致的結果必然是殺人滅口的大大增加。
當然有人說,不斷加重刑罰,就可以讓犯罪分子望而卻步。但事實真是這樣嗎?
中國的販毒刑罰已經夠重了吧,動輒就是死刑,但毒販依然沒有消滅干凈。朱元璋統治時期動輒對貪腐官員剝皮實草,但依然沒有解決貪腐問題。
制造犯罪的重來不是人的膽量,而是利益。
回到邯鄲殺人埋尸案本身,有人用電影《第二十條》來舉例,稱法律不能向不法讓步。
電影《第二十條》的重要背景故事,就是當年著名的昆山龍哥被于海明反殺事件,那件事同樣在網絡上引發了巨大的討論。最終結果如廣大網友所愿,于海明被定為正當防衛,免于刑事處罰,這一事件后來被贊譽為“推動中國司法進步二十年”。
網絡輿論固然對當時的判罰結果產生了影響,但前提是于海明是否是正當防衛是罪名定性問題,并不涉及法律法條的更改。
而本次邯鄲殺人埋尸案是不需要定性的,“故意殺人,情節特別嚴重”已經達到了量刑的上限,這個是不需要討論的。但關鍵問題是:《刑法》第49條明確規定: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于死刑。
有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的,不是保護罪犯的。但是,你如何界定誰該是被保護的,誰是罪犯呢?
而且,縱使18歲以下不適用死刑這一規定有很多的不合理性,但今天他依然是明確寫在刑法中的。我們可以推動立法,在下一次人大開會時將這個年齡下調,或者將這個規定廢除。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國法律的原則是“新法優于舊法,輕法優于重法”。即使相關法律更改,也只能處理之后的罪犯,而邯鄲的三個兇手一樣沒法判處死刑。
那么,可不可以特事特辦,違背刑法的規定將三個兇手直接判處死刑呢?
當然可以,但是依據是什么呢?因為整個網絡都呼吁要槍斃這三個兇手,所以就可以違背法律,直接重判。
那么下次再有一個命案,兇手非常值得大家同情,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突破法律規定的下限輕判呢?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那么一旦受害者是一個網絡影響力非常強大的人,他是不是就可以以此為例將行兇者重判呢?
或者兇手是一個網絡影響力非常強大的人,他是不是也可以用此手段來為自己脫罪呢?
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大家可以想一下,是普通人操作輿論的能力更強,還是有權有勢的人操作輿論的能力更強呢?
所以說,那些真正想保護受害人的,應該積極的去推動人大修改刑法。在網絡上煽動情緒要求槍斃兇手的方式還是比較適合原始社會。
那么下一個問題來了,如果修改法律的話,那么死刑的年齡下限應該降低到多少比較合適?承擔刑法的年齡應該降低到多少比較合適?
有網友認為中國應該廢除未成年犯罪的特殊保護,直接將刑罰年齡甚至死刑年齡直接取消,因為“未成年人免死派”和“廢死派”一樣,都是英美等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思想入侵。
但這個觀點屬實有點冤枉西方人了,也可以說有點太瞧得起西方人了。
因為,未成年人從輕處罰,實際上是中國人的老傳統。
早在《周禮》中,就有不處罰兒童,不處罰老人,不處罰精神病人的說法。
不過考慮到周代沒有留下詳細案例,所以這里舉一個著名案例,這個案例是上過我們的初中歷史課本的。
在清朝初年的“明史案”中,著名學者李令皙被判處凌遲,他的四個兒子也被株連,判處斬首。
此時他最小的兒子只有16歲,判案的人可憐他,要他把自己的年齡改為15歲,這樣就可以改死刑為充軍。不過李令皙的小兒子很有骨氣,沒有改年齡,最終和父兄一同赴死。
說明,即使在刑罰非常嚴苛的清朝,也是有16歲以下免死的規定的。
這一習慣也延續到了現代,所以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中,就明確規定18歲以下未成年人不適用于死刑,14歲以下未成年人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反觀美國是沒有未成年人免除死刑這一規定的,自1976年來,美國先后有22位未成年人因罪被判死刑。
起碼在這一點上,中國真不是跟西方學的,那么下邊就分析下一的問題:這一規定究竟合不合理呢?
很多國家對未成年人輕判都是出于兩個觀點:一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被蠱惑走上犯罪道路,多加教育是可以改惡從善的。二是未成年人身體沒有發育成熟,犯罪能力不足。
第一個觀點從誕生起就受到了很多質疑,比如很多人認為有些人天性就是壞的,是根本教育不好的。
這個當然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最終由誰來界定誰能教育好誰教育不好呢?
而第二個觀點,在當時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他們也沒想到,現在的青少年發育的這么快這么早。
其實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更改過的。大概十幾年前,一位13歲的未成年人對鄰居先奸后殺,同樣在媒體上引發了討論。
不過當時網絡時代才剛剛興起,討論基本在傳統媒體上進行,一位法學專家就提出,這位少年犯人雖然只有13歲,但身高已經超過了1.7米,體重超過了130斤,破壞力絲毫不弱于成年人。
經過十幾年的爭論,直到2020年,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將未成年人免責年齡下調至12歲,不過僅限于故意殺人和故意傷人致人嚴重殘疾等嚴重犯罪行為。
不過十年后,現在的青少年發育比當年更好,1.7米130斤的人即使在小學生中也不算是特別罕見的身體素質。所以下調刑事處罰年齡是一個勢在必行的問題。
經過這次的邯鄲殺人埋尸案,估計下一個刑法修正案應該不會等上十年了。這次殺人埋尸案的受害者也算是以身為后來人造福了,雖然這對他個人來說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悲劇。
但是下調到多少?是16歲,還是14歲?包含哪些罪名,依然是一個需要慎重討論的復雜問題。
更重要的事,層出不窮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和校園霸凌現象,真的只是因為人性的邪惡嗎?
個體的犯罪行為當然可以歸結于個人,但如果把所有的犯罪都簡單歸結于為人性,那么就是所有社會管理者的不作為不負責。
等到這個案件宣判的那一天,我會單獨再發一篇文章,來論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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