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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內刊:中國體壇高層觸目驚心的腐敗

汪文濤 汪宇堂 · 2024-09-12 · 來源:文化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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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今日上午,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在大連聯合召開足球職業聯賽“假賭黑”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新聞發布會,會議通報了足球領域賭球、假球等違法犯罪情況,以及對61名涉案足球從業人員的紀律處罰情況,其中43人被終身禁止在我國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活動。今日晚8時,國足將在大連主場,迎戰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亞洲區預選賽18強賽的對手,沙特阿拉伯隊。再聯系到國足在9月5日的比賽中,0:7不敵日本隊引發的巨大質疑,國足乃至體壇的亂象再次引爆輿論。最高檢主管的內刊《方圓雜志》,就曾披露中國體壇高管觸目驚心的腐敗真相。

  文章指出,中國體育界各類腐敗亂象不斷,一些體育官員一方面帶領隊員在國內外賽事上取得驕人戰績,另一方面又在各自的圈子內擁有權威和“話語權”,因為缺乏監督,他們掌握著運動員的“生殺”大權,甚至操縱比賽,將各種腐敗行為掩蓋在金牌的光環之下。在一些王牌的優勢項目上,長期存在“讓你上,拿金牌;不讓你上,你無名”的誘惑;在水平一般的項目上,因為壟斷、不透明的選拔機制,也存在“不花錢就難入選”的“潛規則”。

  本文指出,每一屆國家足球隊隊員的大名單都充滿是非爭議,連中紀委網站都曾刊文批評中國足球的管理亂象。而近年來,在一些項目好成績“光環”的掩蓋下,少數體育官員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和權力,成為重要比賽結果的操縱者。除此之外,賽事管理上已經形成了龐大的“利益鏈條”,賽事審批權成為了牟取部門灰色利益的工具。姚明就曾在“全國兩會”上提案建議“取消賽事審批”,因為賽事審批費的收取和使用成為外界無法監控的灰色地帶,很可能滋生腐敗。

  本文原載《方圓雜志》,原題為《中國體壇高層觸目驚心的腐敗》,轉自“蘭犀君”。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中國體壇高層觸目驚心的腐敗

  從早期的中國足協副主席謝亞龍,到“金哨”陸俊的鋃鐺入獄,再到當下的國家花樣游泳領隊俞麗、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被提起公訴,中國體壇過去30年雖然取得了非常輝煌的成績,但各類腐敗亂象,及有關體育“能人”的爭議一直持續不斷。

  在中國體育界,很多金牌項目的背后,都有一個俞麗式的人物。

  一方面,他們引領著隊員在國內外賽事上取得了驕人的戰績,為競技體育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而另一方面,他們又在各自的圈子內擁有很高的權威和“話語權”,因為缺乏監督,他們掌握著運動員的“生殺”大權,甚至操縱比賽,將各種腐敗行為掩蓋在金牌的光環之下。

  俞麗是中央巡視組進駐國家體育總局后,第一個被帶走調查的官員。之后,2015年5月,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國馬術協會副主席沈利紅被帶走調查;

  2015年8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潘志琛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組織調查,2016年4月,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潘志琛立案偵查;

  2015年9月,中紀委對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2016年9月1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肖天受賄一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肖天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余萬元。

  肖天,生于 1957年,安徽蚌埠人。原安徽省擊劍隊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 現北京體育大學 ),1981年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歷任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正廳)等職。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案,對被告人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 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競技體育司司長、局長助理、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賽事承辦、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萬余元。

  

  有分析認為,隨著國家體育總局局長的換人,中國體壇或將掀開反腐大幕。

  事實上,早在2009年,針對中國足球賭球、假球等種種黑幕,最高檢曾指定遼寧省檢察院成立專案組,在中國足壇發起了一場歷時3年的“反賭打黑”專項行動,數百人被帶到遼寧協助調查,57人受到法律制裁。此次整頓效果顯著,一定時期內遏制住了職業足球中的“假”“賭”“黑”。

  “當前我國體育界的腐敗,既有社會不正之風在體育領域的延伸和反映,也有我國體育職業化發展過程中自身存在的‘潛規則’。”

  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清華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思源說,體育行風行紀問題由來已久,且形式多樣,諸如近年來的“假球”“黑哨”“賭球”“興奮劑”“運動員參賽選拔黑幕”“選手年齡造假”“操縱干預比賽”“明星運動員商業代言糾紛”等事件逐漸進入公眾視野,體育領域的違紀違法問題不但腐蝕了一大批官員,而且從國家層面已經極大地妨礙了中國體育改革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讓你上,拿金牌;不讓你上,你無名”

  2014年7月28日,中央第十一巡視組進駐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巡視。此輪巡視后,以俞麗為開端,總局多位官員接連被查處,多地的一些裁判員、教練員被帶走協助調查,諸多體育“潛規則”逐一浮出水面。

  “我注意到,巡視組向體育總局反饋巡視意見很多,首當其沖的,還是運動員、裁判員的選拔選派不規范、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田思源分析說,中國競技體育經過多年的發展,在一些王牌的優勢項目上,出現了“讓你上,拿金牌;不讓你上,你無名”的誘惑;在水平一般的項目上,因為壟斷、不透明的選拔機制,也存在“不花錢就難入選”的“潛規則”。

  像俞麗利用職權左右隊員進國家隊已不是個案。據《體壇周報》報道,當時和俞麗一起被中紀委帶走的,還有國家舉重隊的一位王牌教練,這位教練牽扯到2012年倫敦奧運會中國舉重隊的一樁丑聞。

  中國舉重隊一直是奧運會的“金牌大戶”,但在倫敦奧運會女子53公斤級舉重比賽中,名不見經傳的湖北選手周俊三次抓舉全部失敗,創造了中國舉重隊在奧運會歷史上的最差戰績;而在周俊之前的13名舉重選手,一共獲得12金1銀。

  當時,國內比周俊成績好的選手不乏人選,周俊何以會獲得奧運會參賽資格?在周俊抓舉失敗后,很多媒體將核心指向了中國體育深層次的問題——選拔機制、省市平衡、利益照顧等多方面。

  在北京奧運會,中國女舉派出的4人全部奪得金牌。因女舉的強大,只要入選女子舉重國家隊,能為國出戰就意味著基本能獲得金牌,國內的選拔競爭極其激烈。

  在這種地方利益爭奪糾葛下,因為湖北體育局認為周俊訓練比其他運動員好,堅持“保送”周俊參賽,國家舉重隊高層為照顧湖北這個“奧運名額”,結果出現了意外狀況。

  周俊“交白卷”被視為不透明的選拔機制結出的“惡果”。

  業內人士透露,在競技體育中雖然實力是第一位的,但在不少絕對優勢的項目上,派誰去都能拿獎牌的情況下,國家隊運動員的選拔就成為一個利益攸關的問題,由此更容易引發一些私下的權錢交易。

  即便是中國足球這樣一個“丟人”項目,也是腐敗到了“極致”,每一屆國家隊隊員的大名單都充滿了是非爭議,連中紀委網站都曾刊文批評中國足球的管理亂象。

  13歲進入國家青年隊、1996年奪得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冠軍的乒乓球選手唐娜,因在國家隊中無緣參加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最終改變國籍、遠赴韓國打球,后在韓國乒乓球錦標賽上10戰全勝,名列女單第一。

  “在中國,我永遠沒有機會。中國乒乓球協會并不是通過選拔賽,而是提前指定有潛質的選手進行集中培育。”代表韓國隊參加國際比賽后,唐娜“炮轟”中國國家隊選拔制度不公,并表示“現在韓國是我的祖國……希望能夠在奧運會上奪得第一名”,引起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

  “在體育總局內部,各個項目中心的選拔機制和規定都不一樣,有的項目是主教練給出國家隊名單,有的項目是中心主管領導說了算,選拔過程不透明,選出的結果也不公示,非常混亂。”田思源對比說,國外的競技體育完全是運動員憑借自己的實力說話,比如舉行職業聯賽或由第三方組織的公開選拔比賽,不管平時成績怎樣,如果在選拔比賽中沒有進入決賽或取得一個好名次,那么就不能參加奧運會。

  中央巡視組也曾點名指出“運動員、裁判員選拔選派不公開、不透明,尋租現象較為嚴重”的問題,專項巡視后,體育總局研究制定了《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選拔與監督工作管理規定》,要求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以體育總局上述規定為遵循制定各項目實施細則,根據項目特點進一步細化各項目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和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拔選派與監督工作的操作措施、程序及違規處罰措施,并經體育總局審核后公布實施。

  “關鍵是選拔的過程要公開透明,結果要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田思源說。

  操縱比賽、金牌“內定”

  操縱比賽,被圈內人士認為是體壇腐敗的第二大“惡疾”。

  近年來,在一些項目好成績“光環”的掩蓋下,少數體育官員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和權力,成為重要比賽結果的操縱者。

  在第十二屆全運會上,為了“照顧”東道主遼寧隊的“金牌任務”,國家花游隊前“掌門”俞麗先后收受了遼寧游泳中心主任20萬元的賄賂,結果導致花游項目出現重大打分糾紛。

  當時,四川隊的蔣文文/蔣婷婷組合得分意外低于東道主選手吳怡文/黃雪辰組合,賽后,蔣文文/蔣婷婷召開新聞發布會哭訴“金牌內定”,宣稱“賽前就有人放話,遼寧組合一定會得到金牌”。

  這場風波中,很多證據指向俞麗,認為其有“操控比賽”的重大嫌疑。

  無獨有偶,十運會上,因與中國跳水隊的某領導“交惡”,跳水名將田亮被打壓。比賽前,在裁判休息室里,一位體育界高層要求“無論田亮跳得有多好,最多只能給8.5分”。

  比賽中,在田亮一次完美入水后,除了一位裁判按標準給出9.5的高分以外,其他裁判果然只給出8.5分,這位給高分的裁判最終失去了“最佳裁判”評選的資格,因得罪領導不久后便辭職。

  后來,圈內一赫赫有名的跳水國際級裁判林某對媒體透露:“跳水裁判近乎傀儡狀態,上面想讓誰得金牌,就會授意裁判多打分,壓其他對手的分數。只要上面暗示了,想整人很容易,比賽都是有很多替補裁判的,你不聽話,不用你就行了,很多人在那兒等著。”

  一名體育界知情人士告訴《方圓》記者,類似于跳水、花游、體操等主觀打分項目,由于缺乏統一計量的客觀標準,裁判主觀判斷性較強,而一些項目內部人士又有極大的影響力,這就為“暗箱操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說到體壇腐敗 ,中國足球總是被當成反面典型。而要論操縱比賽的腐敗程度,無疑是中超足球聯賽最為嚴重——“賄賂高官,買通裁判,甚至買通對手打假球、打黑球,是一些足球俱樂部的慣用手段”。

  謝亞龍、南勇、楊一民三位中國足協前主(副)主席,就是因操縱足球比賽收受賄賂而被捕入獄;著名“金哨”裁判陸俊,在刑拘后交代“自2011年全運會足球比賽就開始和足協官員勾結吹假球”。

  “還有的省份,為了多拿金牌,私底下搞利益勾兌。”知情人士舉了一個例子,在某年冬運會的男子速滑賽場上,來自兩隊的四名選手按照次序比賽進行了一圈又一圈,卻絲毫不見短道速滑應有的沖刺與追趕等刺激場面,現場觀眾直呼“太假”。

  這一冬運會男子速滑賽場上的“奇景”被業內人士解讀為“金牌內定”。因為這場比賽內幕復雜,按照比賽規則,領先選手奪冠有利于兩隊的利益。

  “很多比賽被人為操縱的痕跡明顯,不但違背體育道德,更是在挑戰觀眾的智商,但社會大眾對此又無可奈何。因而有必要建立專門的體育行風監督隊伍,而這支監督隊伍必須脫離體育主管部門的控制,完全引入社會監督,這樣才能讓比賽干干凈凈。”田思源建議。

  賽事審批、經營混亂

  “目前中國體育的發展,還面臨著一個很大的體制障礙,那就是賽事審批。大到運動會、錦標賽的舉辦,小到民間的一個商業賽事,都需要體育主管部門的審批。”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指出,每有賽事,體育主管部門都會收取不菲的審批管理費用,卻不提供實質性的服務,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權力尋租”。

  “連企業舉辦一個三人籃球賽,都需要籃協審批,這是很荒唐的,在國外也是不可想象的。在國際上,奧運會、NBA等賽事都是非政府機構舉辦,體育賽事完全靠市場化運作,根本沒有官方審批一說。”喬新生對比說,多年來,體育總局及各地體育主管部門在賽事管理上已經形成了龐大的“利益鏈條”,賽事審批權已經成為牟取部門灰色利益的工具。

  對于賽事審批,籃球明星、全國政協委員姚明曾在“全國兩會”上提案建議“取消賽事審批”。

  在姚明看來,賽事審批費的收取和使用成為外界無法監控的灰色地帶,管理費往往由各個運動項目的管理中心收取,標準也千差萬別,這其中有可能滋生腐敗;而體育管理部門以行政之手干擾了本來可以由市場來調配的資源配置,客觀上形成壟斷,抑制了部分市場主體的辦賽熱情和良性競爭,嚴重阻礙了社會力量辦體育的熱情,造成人為設立辦賽“門檻”的事實。

  姚明認為,在當下發展階段,體育賽事審批并沒有存在的必然理由。姚明的這一建議被當年政府工作報告采納,但業內人士認為,各級體育部門已實行賽事審批多年,想要從內部改革,拿掉這塊“利益蛋糕”,肯定困難重重。

  直到中央巡視組點出“賽事審批不規范、不透明,凸顯部門利益”等問題,體育總局才被迫整改表態,“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除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以及涉及國家安全、政治、軍事、外交等事項的少數特殊類型體育賽事之外,其他賽事一律不需審批”。

  除了賽事審批,業內人士還指出,一些商業賽事的經營也很混亂,比如中國足球一系列腐敗丑聞中,足協官員在贊助商洽談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的“貓膩”也一直不絕于耳,體育賽事的經營成了部分官員“中飽私囊”的“利器”。

  “要防止賽事審批和經營過程中的腐敗,就必須從改革體制入手,加大體育部門簡政放權的力度,權力一旦下放給市場,體育官員便不再有尋租的空間。”喬新生建議。

  根本原因:“四不像”體制、權力集中

  多名業內人士和專家在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均指出,無論是賽事審批和經營中的“貓膩”,還是運動員、教練員的選拔中出現的亂象,或是比賽中的各種弄虛作假,歸根結底的根本原因在于現行的體育管理體制導致權力過于集中。

  “在現有體制下,體育總局下面的各項目中心不僅是行政機構,還有事業單位,還兼有社團,一些中心還經營著企業,可以說是一個‘四不像’體制。”喬新生比喻,這種集行政、事業、社團、企業四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擁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從制定行業的法規條文到選拔運動員、教練,從審批體育賽事到舉辦體育活動,從判定賽事糾紛到體育獎金的發放,迅猛發展的競技體育給各項目中心帶來了潛在的可觀效益。

  喬新生認為,“四不像”體制下的各項目中心,憑借行政機構和社團的多種身份,不斷強化自身在行政權力和經濟利益兩方面的控制,這正是滋生體壇腐敗的溫床。

  記者注意到,在國家層面,體育總局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登錄體育總局網站,記者看到,總局下設很多個協會,其中,奧運項目的協會有籃球、田徑、乒乓、摔跤、網球、體操、擊劍、射擊、排球數十家;非奧運項目的協會有飛鏢、壁球、電競、航空運動、釣魚、武術、龍獅、摩托、臺球、龍舟、門球、信鴿、橋牌等數十家。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受國際體育單項聯合會管轄的各個單項體育協會都是社會團體,而非政府機構。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章程中,明確禁止各國單項協會在運作中受行政干預。”喬新生介紹說,中國的體育管理體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從計劃經濟時代起,為了發展國家體育事業,各項目協會直接隸屬體育行政機構,合署辦公、集中行使職權,發展到今天出現了“政企一家、管辦不分”的局面。

  類似于中國足球,其推行職業化發展已經二十年了,市場運作一直實行商業化,而管理卻又是行政體制,這種由行政管理主導市場化運作的“雙軌制”,使得足球聯賽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官商勾結”“假球黑哨”等丑聞,有評論認為,泱泱大國之所以足球水平老上不去,就是這種體育體制的“先天性缺陷”。

  “管辦不分”的另一個體制弊端,是導致體育官員兼職現象嚴重。如落馬的體育大佬肖天,除了體育總局副局長的身份,他還兼著中國奧委會副主席、國際擊劍聯合會終身榮譽委員、中國擊劍協會主席、中國滑冰協會主席、中國馬術協會主席、中國體育戰略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籃聯副主席等數職。

  “這就為官商勾結、錢權交易提供了空間和機會。如果是一個體育經紀人、賽事主辦者在體育商業活動中獲利,無可厚非;但如果由一個兼職的體育行政官員來做這些事,其獲取酬勞的行為肯定是違紀違法的。”喬新生分析,只有通過改革體制、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才能最終解決問題。

  針對體育腐敗,中央巡視組組長張化為亦提出過建議: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認真解決行政、事業、社團、企業不分問題,實現政事、政社、政企分離,管辦分離,規范干部在協會、企業大量兼職等問題。

  扭轉“金牌至上”的錯誤政績觀

  除了體制上的原因,要杜絕體壇腐敗,田思源認為,從體育總局到地方體育局,要扭轉“金牌至上”的錯誤政績觀。

  “我國當前競技體育的運行模式和考核體系是以金牌為導向的。金牌的多少,與地方體育官員的升遷、運動員的前途、教練員的獎金等利益鏈條直接掛鉤,這種‘金牌至上’的政績觀已嚴重扭曲了頑強拼搏、追求卓越的體育精神。”田思源告訴《方圓》記者。

  中央巡視組曾指出:面對金牌帶來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少數領導干部出現了完全錯誤的政績觀,片面追求運動成績、金牌數量,疏于對運動員、教練員的教育、引導和嚴格管理,甚至給予錯誤的政策導向,導致少數運動員、教練員在賽場上為取得好成績不擇手段,公然違背體育精神和體育道德,甚至鋌而走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以全運會為例,據田思源觀察,全運會歷來是各體育局角力的主戰場,獎牌背后關系到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體育局價值數億的“利益大盤”。每到全運會前夕,一些省份尤其是東道主,便開始下達“金牌任務”,從省體育局到各項目中心再到教練、運動員,一層一層往下壓,伴隨金牌而來的政治榮譽和經濟利益,令一些地方體育部門往往不擇手段,進而賽場上衍生出各種“黑幕奇聞”和不正之風。

  被譽為體壇“反黑斗士”的浙江省前體育局局長陳培德,曾犀利指出:“體育界有一種腐敗,唯獨體育界有,別的領域沒有,就是競賽。競賽中的腐敗不是個人行為,往往是集體行為、組織行為、政府行為。”

  “雖然體育精神講求的是更高、更快、更強,但這一切都是在公平、公正、陽光的前提下進行。在賽場上,金牌在某種程度上代表著一國的體育水平,但公平正義更代表著國家的體育形象,為了追求金牌而產生體壇腐敗,不但與體育的原始精神價值背道而馳,也是在抹黑中國的體育形象。”田思源說。

  國家體育總局就中央巡視組提出的問題,公布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其中,最受輿論關注的,就是“今后在全運會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不公布金牌、獎牌榜”,對此,輿論褒貶不一,有評論認為不公布金牌榜無法根治“金牌至上”的頑疾,屬于“換湯不換藥”。

  “民眾反感的不是金牌榜,而是為獲得金牌產生的種種腐敗行為,關鍵是要扭轉以金牌為導向的體育考核體系和發展模式,只有建立科學、全面的體育發展評價體系,‘金牌至上’的觀念才能消除。”田思源說。

  將體育改革發展納入法制軌道

  防止和遏制體壇腐敗,法治建設至關重要。在田思源看來,我國體育法治現狀目前存在“四化”短板——立法遲延化、執法利益化、監督形式化和司法邊緣化,“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體壇腐敗防范與治理體系是一項迫切任務”。

  “《體育法》作為行業根本法,大多數都是原則性規定,類似于操縱比賽問題、仲裁糾紛問題、運動員和裁判選拔問題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定,現有體育法律體系尚不能有效遏制體育腐敗的蔓延,依法治體的局面還遠未形成。”田思源建議,立法機關應及時修改《體育法》,制定《職業體育條例》《體育競賽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法律規范,以明確職業體育違紀、違法的法律責任,完善職業體育管理體制。

  “當前的體壇腐敗,主要是競技領域的腐敗,因而有必要從利益導向、利益分配、利益懲罰等方面構建競技體育反腐約束機制。一方面要著力解決在運動員選拔、裁判打分、賽事審批等環節發生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在體育事業‘去行政化’上多下功夫,從全民體育、群眾體育等多角度建立體育發展的科學評價指標。”喬新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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