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鴉校尉/編者按:
近日,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會議在京召開,中辦、國辦印發了《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改革精神和嚴的要求,持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讓廣大基層干部把更多時間和精力放到抓落實上。
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要給基層“減負”,那這“負”究竟是什么?基層工作之難到底在哪里?
關于基層工作,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烏鴉當年本科時候有個哥們,畢業后到東部沿海某省A縣進入基層行政系統工作。
之前我們交流過多次,希望能做一篇文章,好好講講現在基層工作的實際困難,讓更多人能夠更真實地認識、理解基層。以他的視角,當前鄉鎮以下的基層工作,跟縣級以上的工作,存在巨大的差異,鄉鎮是政府與社會的直接接觸面,日常就需要大量直面群眾進行接觸溝通的工作。
就像氣象地理概念上的“鋒面”一樣,處在兩個不同“氣團”的接觸面,產生風雨的概率大得多。鄉鎮以下的基層工作,往往有著更加復雜和麻煩的問題要應對。
我跟他說,分享的內容,最好還是能結合他自己的工作實際案例來寫。
當時烏鴉也就那么一說,沒想到他真就發揮了跟當年上學時候一樣可怕的執行力,這么快就拿出了結合實際工作的案例來。
今天烏鴉也把這個內容跟各位讀者朋友分享,以及探討。這里也是跟大家道個歉,之前因為陽了耽擱了些工夫,剛剛把這個內容整理好。
也希望能有更多包括基層工作者、政策制定和參謀者、有相關經驗的群眾,大家能以不同的視角,提出自己關于當今基層治理問題的想法。
文內所涉數據等基本信息,均為當地實地情況,但為保護作者個人信息,這里隱去省、縣、鎮、村具體地名,以代號代替。
(作者現在所在的A縣)B鎮是一個山區鄉鎮,生態優美、風景秀麗,地形以山地丘陵為主,連片平整的土地較少,旅游業是主導產業,農業在產業結構中占比較低,對村民收入貢獻率也較低。由于旅游經濟發達,村民從事旅游業的收入遠高于農業收入,很多民宿鄉宿旅游旺季客房單價都在千元以上。因此,雖然鎮里農田面積較少卻也很多都無人耕種,尤其是糧食作物,因經濟收益不高更加無人問津。
B鎮總耕地面積約7000畝,糧食功能區4500畝,戶均耕地面積不足2畝。
2022年5月集中推進“非糧化”問題整治時,經摸底全鎮“非糧化”面積已達3800多畝,占比80%。
(編者注:據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非糧化”傾向主要包括一些地方把農業結構調整簡單理解為壓減糧食生產,一些經營主體違規在永久基本農田上種樹挖塘,一些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耕地改種非糧作物等。)
而且,不像其他地域廣大的平原鄉鎮,B鎮基本沒有空間通過調整規劃來補充(新的)糧食功能區,只能硬著頭皮將3800多畝耕地上的經濟作物拔除,再全部種上糧食作物。3800畝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字,B鎮山多地少,戶均耕地面積不到2畝。換言之,3800畝意味著要跟近兩千戶人家逐一做通工作。
“非糧化”問題整治,“自上而下”是任務重、時間緊,“自下而上”是人心散、頭緒多,鄉鎮就處在這起承轉合的中間,而且整個過程必須平穩有序,防止出現上訪等所謂“妨害穩定”問題,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最大挑戰就是要做通近2000戶農戶工作,讓他們能夠同意拔除已經種在耕地上的苗木、茶葉等經濟作物,將土地流轉給村集體再由集體統一種植糧食作物,在如今群眾利益分化、權利意識高漲的社會環境下,統一如此多利益相關的農戶意見殊為不易。
(編者注:在這樣具有難度的工作背景下,“法律保障”本應為鄉鎮基層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后盾,而實際上也確實已有明確的成文法對相關事項做出規范,但實踐中的情況十分微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兩條法律規定是鄉鎮推進“非糧化”整治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執法權限在縣資規局、不在鄉鎮,而且此前長期管理缺失、甚至一定歷史時期鼓勵發展林果業,(如今)拔除農戶已種下的經濟作物(雖然法律上規定可以強制執行)實際上只能采取“贖買”補償的政策,否則必然激化社會矛盾。
根據A縣“非糧化”整治資金標準,政策處理費和青苗補償費按平均5000元/畝為基礎,因為時限緊迫不可能做到對每塊耕地所種苗木進行精準評估,所以根據所種作物價值差異簡單將補償標準定為(固定金額的)高、中、低三檔。然而實際工作中面對數千農戶,這三檔遠不足以覆蓋各種具體情況,因此工作中難免產生許多爭執,其中曲折艱辛一言難盡。即便如此,經過鎮村干部夜以繼日與群眾溝通解釋,我們在全縣率先完成“非糧化”整治,累計清理騰退耕地3800畝,支付補償資金近2000萬元,幸而得到了上級資金保障,否則這一項工作就基本等同于徹底透支鄉鎮財力。我們最終高質量完成這項工作,被評為省糧食生產功能區“非糧化”整治優化先進集體,作為一個農業上的“小鄉鎮”,能獲得這一榮譽真是極為難得。
盡管總體完成情況不錯,但仍有遺憾,簡單來說就是“執法困境”。
以“搶種”問題為例,“搶種”問題其實早已廣泛存在,凡是修建園區、道路、水庫等大型項目,因為可研、設計公示等程序復雜,總有些人打時間差搶種苗木謀取不當利益,三番五次得手之后已經形成一條灰色產業鏈,關鍵是依法依規確實還很難處理:
一方面是行政程序極為復雜,同時強制拔除會使后續政策處理增加很多難度、產生信訪等問題,而且一不小心就要行政敗訴,而敗訴又會得到上級的批評乃至問責。基層行政之難就在其中,軟的不管用、硬的不能用,被“擠”在夾縫中艱難前行。
具體舉兩個案例。
一是甲村基本農田搶種苗木事件。
當時社會上傳言當地某大型工程將要征用大量土地,個別農戶聞風連夜搶種苗木,鎮村發現時已經種下去三、四畝,密密麻麻人都走不進去,這也是“搶種”的典型做法,因為賠償是按“棵”評估,種得越多(索)賠得越多。為了遏止“搶種”行為,我們馬上請執法單位進場,組織了派出所、綜合執法所、資源規劃所、農業局執法大隊全部到現場調查取證,最后所有單位都表示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依據不足、不能執法。
我到現在也想不明白為什么不能執法,根據我對文本的理解,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就是管的這個事情,法有明文,但是執法部門就是說不能執法,最后還是給出標準答案的四個字“屬地管理”——鄉鎮的事情鄉鎮自己去解決,盡管鄉鎮更加沒有執法權限,盡管決不允許行政敗訴,反正鄉鎮自己去想辦法。順便說一句,現在的“大綜合一體化”改革,其出發點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將執法權限下放給鄉鎮,但是這所謂“下放”,一方面有些權限仍然缺少法律支撐,另一方面并沒有真正下派相關執法力量,以B鎮為例(改革后)根本沒有增加一個執法人員、一分執法力量,實際上等于只下放了責任事務,卻不同時下放權限,鄉鎮工作反而比以前更難。
當然,我們同樣不能簡單指責基層執法人員。當前基層執法環境已經偏向過于松散,但還一再強調“程序合法”、“人性執法”、“和諧穩定”。很多事情執法程序走下來都要經年累月,不知道要寫多少案卷,與此同時(地方政府方面)工作任務時限又經常刻不容緩。而且當前一遇到投訴、信訪,便“一刀切”要求部門機構做出說明乃至問責,致使有些地方逐漸呈現“多鬧多得”“按鬧分配”的格局,這樣又進一步加大了基層治理的難度,形成惡性循環。有的執法部門上級甚至規定,只要轄區發生針對本部門的信訪案件,全年考核便“一票否決”。導致基層執法隊伍不愿執法、不敢執法,不愿、不敢觸及實質性矛盾問題。
再回到甲村,遏止搶種的工作還得做下去,否則一生二、二生三,情況蔓延開來更加無法收拾。執法部門不能強制執法,以鄉鎮名義去拔除又必然導致行政違法,最后只得通過村集體想辦法拔除。好在甲村整體上民風較好,搶種的村民自知理虧,前期執法部門到場也起到了一個威懾作用,村集體也能夠豁出去“得罪人”,最終組織了一次黨員集中行動,動員甲村黨員穿上紅馬甲,大家一起到田里去把搶種的苗木拔除了,可以說是打了一個勝仗,遏制住了甲村“搶種”的問題。
第二個案例結局就沒這么皆大歡喜了,至今讓人扼腕嘆息。
乙村是B鎮人口最多、村情最復雜、“非糧化”整治任務也最重的行政村,累計清理整治了“非糧化”耕地近千畝,但是最后仍有5戶人家、約20畝茶葉最終未完成清理。其中關鍵問題是本村一戶有名的上訪戶F某帶頭抵制,周邊4戶則是有樣學樣向F某看齊,而且當初在做其他村民工作時,村里口頭保證一視同仁、所有人的“非糧化”問題都要整治到位,F某等田里的茶葉也一定會拔除。程序與甲村類似,在與F某反復溝通無果后,資規局、農業局、綜合執法局等執法部門進場,但是這些部門經過一番程序后同樣說是無法執法,原因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但是茶葉不屬于林果業”,這樣的理由著實讓我驚呆了。“非糧化”整治是全國性重點推進的中心工作,落實到基層執法層面都如此難以保障,其他基層工作寄希望于執法方面來保障就更加難以做到了。
據國家統計局《農業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
即便硬要“咬文嚼字”,“茶”在類別上也與“堅果”為同一類
執法部門無法執法,問題還是回到鎮村手里。而“屬地管理”原則,對基層而言很多時候變成了有責無權。乙村一直是個信訪大村、F某一直是個信訪大戶,也多次揚言“敢拔他的茶葉就要去上訪”,鎮村組織“甲村式”的強制拔除確實擔心引發后繼問題。
更加投鼠忌器的是,當時乙村還有一個總投資近20億元的旅游項目正在進行土地征用,F某也有山林在征用范圍之內。這里順便說一句,因為地理空間的客觀限制,不可能越過某個小地塊進行開發建設,當前征地工作近乎形成了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便可遲滯甚至否決整個項目的狀態。“非糧化”整治這里如果能由執法部門出面執行,那么鎮村還有轉圜空間,鎮村直接出面就撕破臉皮了,對于項目的征地工作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加之乙村兩委又是新組建的班子,經驗也有所不足。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最終20畝茶葉未完成清理。對于大部分配合鎮村工作、拔除耕地中經濟作物的村民而言,這樣的結果確實是不公平的,越會吵會鬧者確實在利益上越占便宜。村集體未能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威信也大受影響,給后續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都增加了困難。
相當長期以來,基層面對的問題是“既要”“又要”甚至“還要”。既要“快”,又要“穩”;既要快速推進項目,又要和諧穩定避免雜音;既要高效有力執法,又要程序完美沒有瑕疵;既要抓好工業增加值,又要抓好“非糧化”整治,還要抓好環保指標,如此不勝枚舉。只有雙手雙腳,既要擎著不知幾個“鍋”,又要飛快地跑出加速度,在上下交錯的“夾縫”中負重前行,基層之“負”也正在這一重重“既要”“又要”的“夾縫”中日漸沉重。當然,知道問題所在,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上下齊心更加細密全面的工作,我們熱切期盼隨著基層減負工作開始受到高度重視,在不久的將來,能夠真正實現基層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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