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8月14日報道近日,原貴州省委書記孫志剛受審,被控受賄款物價值8.13億元,其數額之大,在眾多省部級以上貪官之中創下貪腐之最,堪稱貪官之中的“勞模”,受賄之中的“能手”。
8月14日,孫案是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
檢方指控,孫志剛在湖北、安徽、國家發改委、貴州以及全國人大財經委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項目、認購股份、承攬工程、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億余元。
有網友計算了一下,孫志剛在21年時間里斂財8.13億余元,平均每年受賄3871萬余元、每天受賄10.6萬元,堪稱“日進斗金”。
查處貪官的目的是什么?在我看來主要是兩個目的。
一個目的是,挖出我們黨內的蛀蟲,維護我黨隊伍的純潔性,將腐敗分子查出來,根據其罪行大小進行懲處,讓其罪有應得。
另一個目的是,通過對貪官的查處,起到教育、警示其他人的作用,尤其是對那些還在貪的路上或者正想貪的官員起到震懾作用。對這些人起猛擊一掌的作用:
趕快住手!否則,受到嚴懲的這位貪官就是你們的下場!
從而讓一些人不敢腐敗,搞腐敗必然受到嚴厲地懲處。
但是,話又說回來,任何事情都具有兩面性。
對貪官的嚴懲能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懾作用。這是積極的、有意義的一面。
但是,反過來說,如果對貪官的懲處沒有做到位,應該嚴懲的沒有做到嚴懲,應該剝奪其生命的巨貪還在保留其性命,這可能不但起不到教育、警示和震懾的作用,可能還會相反。
要么人民群眾有意見,甚至對反腐敗工作產生失望,認為不公平、認為相互包庇。
更重要的是會讓一些正在貪的、還沒有暴露的一些貪官產生僥幸或自我安慰心理。
他們會錯誤地認為:某某人都貪到八個多億了,不是也保留其人頭了嗎?我這才幾百萬元、幾千萬,這點錢算什么?離他的數額還差得很遠,與他相比,我這才是小巫見大巫。查到我,算我倒霉,查不到,我就賺了。
八個億了,才死緩,還能保住腦袋,我這最多幾年、十幾年,只要活著,還能出去享受。
在里面呆幾年,管吃、管喝、管住、管看病,不就是換一種活法嘛。
再說了,他們還會認為:苦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
我這里不是猜測,而是現實!為什么腐敗沒完沒了,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現象,這就是其中一個原因。
為什么當年剝奪了貪官劉青山、張子善的生命,就能震懾了全國的貪腐現象?
根據有關資料,在1950年-1951年期間,劉、張在救災糧款等款項中動手腳,貪污了171.6億舊人民幣。那么,這筆錢若放到現代等于多少?
劉青山和張子善貪污那會,我國剛發行“第一套人民幣”不久,對比現今的人民幣比率,則是10000:1。經過換算,可知兩人在那個年代所貪污的171.6億舊人民幣,放到現代就相當于171.6萬人民幣。當然,那個時候的171.6萬人民幣,與現在的相同數額的人民幣其購買力是不一樣的。
當時,也有不少人找到教員替他們兩人說情。
劉青山、張子善分別是1931年、1933年入黨的老黨員,曾在天津地區任黨和政府的主要領導職務。革命戰爭年代,他們曾被捕入獄,面對嚴刑逼供,堅貞不屈;和平時期,他們卻居功自傲,貪圖享樂,不顧黨紀國法,貪污克扣國家救災糧、河工糧、飛機場建筑費、地方糧、干部家屬救濟糧、治河民工工資、銀行貸款等國家財產。他們還同私商勾結,用公款倒賣大批鋼鐵,中飽私囊,使國家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
公審大會召開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澤東主席說說,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意見反映到毛澤東那里,毛澤東說,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二百個,二千個,二萬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
教員還明確指出,這顯然已經不是二人貪污的問題,而是形成了“貪污集團”,領導階層出現了腐敗的傾向,其官官相護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和黨的形象,必須要判處死刑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隨后,又在全國開展了三反五反運動,腐敗問題得到遏制。
而現在,黨的反腐敗工作的決心不可謂不大,為啥腐敗問題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呢?
我在我看來,對一些巨貪沒有了剝奪他們的性命,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
像這種已經受賄八個多億了,還留著他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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