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據“中國三農發布”報道,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多位種植戶反映,有鎮、村干部阻止他們下田耕種,種地要交錢,而此前他們已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中國三農發布”,農業農村部新聞辦公室指導。這件事迅速成為全國焦點新聞,開魯縣委、政府幾次及時通報調查核實情況,各路記者和有關人士跟進調查挖掘,事情真相逐漸浮出水面。我先根據各方報道,把種地要交錢的過程捋一下,盡可能還原事情本來的面貌,然后在此基礎上展開討論。
雙勝村委會與張文柱兄弟于2004年3月20日簽訂了5600畝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賃合同,明確約定該地塊用于興建奶牛養殖場和用于飼草料種植,土地租賃費用為每畝每年4元。此地塊不是二輪延包范圍的土地。“國土二調”數據顯示,該地塊主要是林草地類。“國土三調”數據顯示,由于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其中的4650畝地塊“國土三調”調查認定為耕地,實際改變了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標的物性質發生變更。
通過合同可知,最初承包這5600畝土地的人叫張文柱和張文林,倆人是親兄弟。當初,兩人以每畝地4元的價格一口氣簽訂了承包30年的合同,承包費是67萬2千元。除去110畝的耕地,其余5490畝都是草甸子,只允許放牧,并非澆水耕地,所以價格很低。
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張文林張文柱并不是本村人,他倆都是大學名校畢業,不是農民身份,張文柱是縣政協常委、市政協委員。
《國務院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中明確,支持內蒙古探索開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工作。開魯縣作為上級確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單位,依程序制定《開魯縣促進農村牧區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導方案》,針對“國土三調”較“國土二調”新增加的耕地開展高效利用試點工作。
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試點工作總的原則是,對“國土三調”新增加且未確權的耕地,原則上不再承包到戶,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承包經營關系穩定,開魯縣主要按兩種情形分類處置:第一種是對拱地頭、平水壩、填溝渠等新增的過于分散、短期內無法整合使用的耕地,優先交由原承包戶經營,村集體收取有償使用費。第二種是對較大規模的單獨新增耕地地塊,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由村集體與承包戶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的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收回統一管理。
綜上,網民關注的耕地收費問題,實際為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方案中針對新增加耕地采取的處置方式之一,即“完善合同、收取有償使用費”,而不是對二輪延包已確權土地再進行收費。所繳費用收歸村集體分配使用,并不是鎮政府收費。
在試點工作中,村集體考慮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同意張文柱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樣對待,每畝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經過了解,張文林已將其中大部分地塊轉租給別人經營,每畝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按村集體決議,村委會鎮政府干部雖然多次與張文柱、張文林溝通,但其始終不愿繳納費用,且于4月12日實施了翻耙行為。在勸阻翻耙行為過程中,發生了視頻中出現的“不讓種地”的說法,以及個別鎮村干部態度急躁、語言粗魯的失當情況,涉及到的鎮村干部已做出處理。
目前,通過縣鎮村三級協調化解,該村群眾已同意采取訴訟方式主張權益,解決矛盾問題,確保不再有阻礙翻地整地、貽誤農時等行為發生。
在以上事實基礎上,我談幾點看法。
一、“中國三農發布”平臺發布的開魯種地一事的報道說,“有鎮、村干部阻止他們下田耕種,種地要交錢,而此前他們已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平臺報道編造了謊言,阻攔種地的農民拿出的合同,是他們與張文柱弟兄簽的轉包合同,而不是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有意帶偏社會輿論,造成了社會不良的后果。
二、村委會根據《國務院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的意見精神,村集體作出決議,即“完善合同、收取有償使用費”,決定對新增耕地增收每畝200元費用,有根有據,合情合理。張文柱等人本來不是村里的成員,而村委會將他們與村民同等對待,已經是很寬厚仁義的行為。
三、張文柱兄弟已經將5600畝承包地中的4000多畝地以700元的轉包價轉給了當地農民耕種,自己不用種地,一年到手的轉包費就高達392萬!而他倆當初承包費每畝只有4元錢,可這兩人不像其它村民一樣繳納新增耕地有償使用費,對抗村委會和鎮政府,這種行為可謂貪得無厭,巧取豪奪,坑害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真是可惡可恨。
四、隨著近年氣候的變遷,內蒙古很多湖泊濕地已經干涸,這是草甸荒灘能夠改造成耕地的最重要的原因,耕地并不是承包人下力氣改造出來的。飼草地變為耕地,協議中的標的物發生了重大變化,村委會根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提出合同變更主張,合法合理。其實,張文柱等人沒有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的同意,擅自將草地改變成耕地,這本身是嚴重觸犯《草原法》等法律的行為,應該追究其法律行為,村集體以此為理由完全可以解除與張文柱兄弟的承包地合同。
五、有人在網上發表議論,說張文柱將草地改為耕地,村委會和鎮政府理應阻止,不阻止就是默許,政府就得承認既成事實。是的,村委會和鎮政府是對草地變耕地不作為負有責任。但并不等于既成事實就合法了,村委會和鎮政府過去不作為,并不能成為責任人觸犯法律的理由。
六、網上有人責備村委會和鎮政府沒有將這件有爭議的事向法院來起訴解決。這是對行政村和鎮政府的苛求,且不了解行政規則和運行程序。政府不能有啥爭議的事都推到法院去解決,法院承受不起這種巨大的工作量,啥事都往法院推,這是一種懶政行為。當地政府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對新增耕地增收有償土地使用費作出的決定,鎮政府和村委會就要去執行,鄉村干部阻止土地經營者不繳費就種地的行為,是政府的行政行為。土地經營者對此有意見,應該向上一級政府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起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方承擔。土地經營者對政府工作人員不應采取對抗措施,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做法。
七、發生這件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鎮政府和村委會雖然與張文柱等人多次相商新增土地交費的事,但人家不理睬,由于對方權勢熏天,鄉村干部惹不起,只好阻攔向張文柱轉租土地的農民種地。當然紀副書記和村干部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造成了不良的輿論后果,上級紀檢單位應該對紀副書記和相關村干部作出黨紀政紀處理。
八、“中國三農發布”平臺,應該追究該記者對開魯種地糾紛不實報道的責任,查該記者是如何得到新聞源的,是不是搞有償新聞報道。
這個事件的實質是,平臺記者是打著維護農民種地權益的幌子,來為城里二手承包地出租者爭利益,其行為損害了村集體組織的經濟權益,村集體的利益也就是村民的利益,實質上這是坑害農民的行為。這個事件的核心問題是,村委會集體組織,對村里的土地能不能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問題。承包地轉包合同中,土地承包者將草地變為耕地嚴重的違法違規違反合同的行為,對此村委會能不能重新調整合同內容,能不能終止合同。土地承包者以4元的價格把地租到手,自己不經營轉包出去,每畝收700元轉租費,公平合理嗎?如何看待處理資本對村集體和村民巧取豪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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