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出臺了,網友都稱,將給結婚率再下重創。
司法解釋中主要有兩個亮點,一個是同居要析產了,另一個是離婚后還要“養前任”。雖然也都附了各種條件,但顯然門縫已經打開,打開就意味著可以鉆了。以前同居不結婚,啥財產都撈不著,現在有機可乘了。以前離婚一拍兩散,現在散不了了,電影里“離了婚還住一起”的橋段,就要成為千家萬戶的常態了。
顯然,正如公告開宗明義就說了,該司法解釋就是為了“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而起草的,把本應在婚姻中處于對等地位的女性一方列在了被特殊照顧的“老幼殘”人士之列,這就是最大的區別。原本以兩性平等為基礎的婚姻法,在這種思路下,還如何實現平等呢?
對女性的保護不等于袒護。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要義是兌現公平而不是偏袒,扶貧是民政局的事情。所以該解釋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把法律的手伸得過長了。
本來同居并不在婚姻法管轄范圍之內,這是正確的。1994年之后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完成了傳統婚俗向現代婚姻制度的過渡。三十多年了,再偏遠的地方,思維也應該轉變過來了。要想婚姻受法律保護,就得領證,這是常識,也是引導。我們不應該開倒車。
如果認可同居析產,并且納入婚姻編范疇,法律上就等于重新認可了事實婚姻。并且草案條文中,同居析產的原則也是參照無過錯方、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來調整分割和補償的,這跟有證的婚姻已經非常接近了,所以此舉是為了促進領證還是架空領證呢?
當然,同居者的個人權益需要保護,但不應該在婚姻法中保護,而是在普通的民事關系范疇內保護。該誰的還是誰的,有爭議的看證據,轉賬記錄、付款憑證和借條等。那么把同居當成婚姻去過的一方可能會吃虧,吃虧就對了。既然想過日子為什么不領證?這就是教育,這就是引導,鼓勵大家用結婚證來保護自己,而不是相信他人甜言蜜語,過沒有保障的日子。當然,在這種普遍認知下,如果依然有人選擇同居,那就是人家雙方都不愿意被財產羈絆,希望既能享受陪伴又能擁有自由,此時法律的介入反而多此一舉。總之就是兩面不討好。試圖保護女性的法條讓很多女性也感覺過分,也是醉了。
更過分的還在后面——離婚時依法分割完財產之后,一方可以僅僅因為窮而要求另一方提供額外幫助,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的房屋無償使用權、適當數額的房屋租金、判決設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等……離婚夫妻不得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90年代的電影《離婚合同》、《離婚大戰》在三十年之后要全面上演了。
雖然有些站著不腰疼的網友說,離婚了誰稀罕跟你住一起?那是沒到那個地步。現實中太多的普通家庭只有一套房,太多的普通人想有志氣卻沒能力,如果法律允許TA們想前夫/前妻伸手,那肯定是要伸手的。法律給各種尷尬的結局提供了溫床。正如很多女性網友所擔憂的“冷靜期”讓離婚離不掉,試想一下離完婚之后還不得不住在一起,這可一點不像電影里浪漫,早已相看兩厭的冤家不定惹出什么禍事來,倒時候是按家暴算呢還是按入室犯罪算?
婚姻法不是萬能的,它只能管有證期間,不管領證前,也不管撕證后,也不應該管。這就好比合同法只能管簽了合同的事,你們口頭打個賭也上法院,法院忙的過來嗎?
離婚確實會讓一些人生活陷入困境,但還是那句話,扶貧是民政局的事,法院只負責依法分割清楚,讓反目的冤家各走各路,怕就怕要死要活斬不斷,一生糾纏。法律越了位,生活就會亂了套。
如今的結婚率愈來愈慘淡,一方面是有些人覺得結婚吃虧,但也有很多人擔心試錯無法挽回,離婚離不了。如果開錯了藥方,不僅不治病,反而觸發各種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如果從大局來看,結婚率低迷的根源是高房價、高生活成本、高教育養育成本,而并不是兩人間的財產怎么分,怎么分那三瓜兩棗也不夠買學區房的。所以試圖用分蛋糕來解決買不起蛋糕的問題,顯然是毫無意義。這些大事不是一紙婚姻法能解決的,最好也別添亂,把大家都引導向窩里斗。積極進行宏觀調控,擺脫土地財政,降低各種成本,讓人人都能買得起蛋糕才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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