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前文)
㈡蘇聯和東歐巨變曾讓中國共產黨對貪腐分子痛下殺手
蘇聯和東歐巨變,共產黨在這些國家紛紛失去領導權,社會主義國家一夜之間紛紛崩塌,究其重要原因就是這些國家的共產黨高官貪污腐敗盛行,共產黨懲治不力,自己也日漸淪落為一個特殊的權貴階層,徹底走到了人民的對立面,才導致在痛失政權之際“竟無一人是男兒”的悲劇發生。加之當時我國國內各界要求反官倒、反腐敗之聲空前高漲,中國共產黨順時度勢對罪大惡極的貪污腐敗分子們痛下殺手。
國務院前總理朱镕基鐵腕反腐:“不管前面是地雷陣還是萬丈深淵,我都將一往無前,義無反顧,鞠躬盡瘁,死而后已。反腐敗要先打老虎后打狼,對老虎絕不能姑息養奸,準備好一百口棺材,也有我的一口,無非是個同歸于盡,卻換來國家的長久穩定發展和老百姓對我們事業的信心。”
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省長助理及副省長期間,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錢財,價值人民幣544萬余元,尚有161萬余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經查也無合法來源的證據。2000年3月8日,胡長清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并立即執行。胡長清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第一個因貪污腐敗被執行死刑的省部級官員。
成克杰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期間,伙同情婦李平或單獨非法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109.0373萬元,李平將其中1150萬元送給幫助轉款、提款的張靜海。成克杰、李平實得賄賂款2959.0373萬元。上述贓款、贓物大部分被李平轉移到香港保管,案發后已全部收繳。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0年9月7日,成克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成克杰成為新中國建國以來第一個因貪污腐敗被執行死刑的國家級領導人。
2003年12月29日,王懷忠因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幣1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17.1萬元;對價值人民幣480.58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4年2月12日,王懷忠在濟南被執行死刑。
㈢“少殺慎殺”斬不斷巨貪們前懲后腐的黑手!
有相當長一段時間民間曾經戲謔說:“把全國**級別以上的官員全部集合起來列隊,不用審判全部槍斃可能有冤枉的,每間隔一個槍斃的,絕對有漏網的。”
有鑒于此,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鐵腕反腐,素有中共“清道夫”之稱的王岐山,率領中紀委將大批腐敗分子紛紛挑落下馬,人民群眾歡欣鼓舞。
雖然《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刑法第61條又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也就是用“數額+情節”代替“計贓論罰”,這無異于鼓勵腐敗分子實施貪腐大案,其所形成的直觀上的司法不合理、不公平后果越來越明顯,甚至導致了“寬嚴皆失”的司法尷尬。
雖然按照刑法有關條文,“死緩”并非“免死”,只是 “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行死刑。但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后又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在個別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除非是孫小果那種自作孽不可活的十惡不赦之徒。還沒有貪官兩年緩刑期滿執行死刑的案例。而且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開始按無期徒刑的相關規定執行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八大以來,被查處的貪污、受賄金額過億的中管干部不下于30人,但由于都有“坦白、認罪、退贓”等情節,無疑于都拿到了“免死金牌”。除極個別被判除死刑,至今未見有執行的案例;極少數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期滿后改判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少數被判為無期徒刑;大量的都被10-20年有期徒刑。
由于腐敗分子內心深處都深藏一道“免死金牌”,加之“一人腐一人坐牢可以全家富、幾代富思想”的犯罪心理慣性,尤其是受現行“少殺慎殺、寬嚴相濟”刑則的桎梏,法律的強大震懾作用沒有完全釋放出來,腐敗現象雖然表面上增量大幅下降,但潛在的存量卻不少:積案、要案、窩案、串案、系統式、塌方式、全域式腐敗案件層出不窮。
對于其他守法公民來說,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執行死刑,意味著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個簡單的人權問題和與國際廢除死刑趨勢接軌問題。對那些貪污數額極大的經濟犯罪分子的仁慈和寬恕,只能造成國家、其他守法公民合法財產被大量侵占甚至被轉移到境外難以追回。沒有罪大惡極貪腐分子的人頭滾滾落地,就沒有共和國經濟長城的永續安全和人民的持久幸福。“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機制對那些知法犯法的位高權重的貪官沒有多大懲戒作用,婦人之仁式的“少殺慎殺”刑事政策同樣遏制不了腐敗分子前懲后腐的狂潮,尤其是那些一條道執意跑到底、執意跑到黑的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
絕不能讓犯罪分子把十八大以來不收手、不收斂作為擋箭牌,對重大犯罪線索,要有倒查20年,倒追責40年的魄力和毅力,宜將剩勇追窮寇,除惡務盡。而應以2020年為分水嶺,限期必須自首、退贓、主動坦白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線索,積極揭發他人共同犯罪。否則,逾期按情節非常嚴重加重處罰,貪腐金額超過10萬元,只要證據確鑿的,必須處以死刑且立即執行,惟其如此,才能震懾住腐敗分子,才能斬斷他們前懲后腐,不斷伸向國有資產和人民財產的罪惡黑手。
內憂外患,中華民族又到了最危險的時候,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攘外必須安內。“外”指的是美英等反華、仇華、排華,以及妄圖和平演變或肢解中國的反動勢力;“內”指的是余茂春這樣的明面漢奸、出賣國家情報和秘密的內鬼、鼓吹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公知們、“第五縱隊”,以及趙正勇等罪大惡極的貪腐分子。對這幾股勢力絕對不能心慈手軟,必須窮追猛打、除惡務盡!否則,就是對黨和國家的犯罪!對14億人民的犯罪,尤其是對6億收入只有1000元的低收入人群的犯罪!
李自成式的悲劇不能重演!蘇聯和東歐巨變式的歷史悲劇不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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