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農民工”起碼是不準確的說法
北部灣的風
這是網絡輿情上罕見的狀況。
平時對于國內發生的的事件,往往是左派和右派的觀點尖銳對立,互不相讓,而這次在閬中法院公開審判事件上,左派和右派都把矛頭對準了閬中法院。
而本人在這段時間里,分別以如下題目,從各個不同角度對這次事件發表評論:
《是公判“農民工討薪者”,還是公判“違法行為”?》、《嚴重關注閬中公判事件中的“開發商楊某”》、《閬中公判事件帶出的“泥”——劉力子所長》、《把閬中公判事件扯上“WG”是無稽之談》、《閬中公判的8名農民工的薪資到手了嗎?》、《“開發商楊某”到底有否拖欠農民工薪資?》、《請“陳大狀”等去死磕一下閬中法院如何?》、《是輿論監督法院判案,還是輿論干擾依法判案?》、《“包工頭”算農民工嗎?》
在這些文章后面。居然同時受到來自某些左派和右派的跟帖拍磚,以至于我第一次面臨“兩線作戰”的局面。
真正出于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目的左派朋友批評我站錯了立場,不為農民工說話。
自由派人士則指責我為當地政府和法院的不當行為開脫。
為了有利于完整、清楚、準確表達我的觀點立場,下面我在開始本文的論述之前首先完整表達我對整個事件的基本態度。
1、反對當地法院對這個案件的公開審判的方式,因為他們并不是什么大奸大惡之人,頂多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采取了一些違法過激的做法。
2、強烈建議有關方面對“公開審判”和法律要求的“審判公開”并且還通過電視直播向全國人民播放進行界定。因為兩種做法客觀上都產生“示眾”的效果。
3、當地政府或者閬中市的上級部門應該馬上進行認真調查,還原事情的真相,并且依法處理有關人員,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
4、在事實真相沒有出來之前,任何人可以猜測,可以質疑,但是不應該妄下結論。
5、在事實的基礎上各方面的人尤其是某些法律界人士應該以現有法律作為準繩衡量閬中法院的做法對錯,而不應該以自己的政治立場和政治需要作為衡量標準。
6、假如真的是如同當地政府新聞辦所說的,開發商沒有返還的是包工頭的“墊資款”,那么,一、當地政府應該及時依法處理,維護包工頭的合法權益;二,“墊資款”就是“墊資款”,“農民工工資”就是“農民工工資”,任何人不應該出于某種目的將兩者混為一談。
7、即使農民工與包工頭的成員有時候有身份重疊,即某些農民工是包工頭,或者說某些包工頭是農民工,但是兩者從內涵到外延都不一致,不應該為了某種目的把兩者混為一談。
8、不管是農民工還是包工頭、開發商,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保護。
9、不管是農民工還是包工頭、開發商,觸犯了法律都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強勢弱勢。當然對于事出有因的弱勢群體應該在量刑的時候適當考慮從寬處理。
10、網絡輿論可以在事實的基礎上質疑和批評當地政府和法院,但是不應該先入為主憑想當然對辦案進行輿論干擾。
11、公開審判和示眾并非源于WG,也并非為WG所專有,把這次事件扯上WG是無稽之談。
12、網絡上的聲音,不管來自左派、右派還是其他人,只要是為農民工發聲的,客觀上都有利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3、法律界的某些人如果真的是為了“法治”,就應該從法律的角度談論問題,不應該出于自己的政治立場談問題。
14、當地政府以及全國各地政府都應該從此事件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15、有理由對某些人利用這次事件煽風點火保持警惕性!
闡明了上述基本觀點以后,話歸正傳,對“審判農民工”或者“審判討薪農民工”的說法進行評論。
事件發生以后,媒體和網絡上鋪天蓋地的很多是“審判農民工”或者“審判討薪農民工”兩種說法。
這種說法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
咱們下面分別從“農民工”和“討薪農民工”這兩個概念的外延和內涵來說明為什么不應該用“審判農民工”或者“審判討薪農民工”的說法的理由。
從概念的外延的角度說,概念的外延反映的是概念的量,說明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是哪些對象:
“農民工”和“討薪農民工”都是“普遍概念”, “普遍概念”是反映一個以上對象的概念,它的外延不是一個單獨對象,而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對象組成的類,比如、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等。
非集合概念中的“普遍概念”與“集合概念”有所不同,“集合概念反映的的是集合體,“普遍概念”反映的是類。類是指同類分子共性的概括。其中每個分子必定屬于這個類并且具有這個類的屬性。而在集合體中,每個個體雖然屬于這個集合體,但并不一定具有這個集合體的屬性。
“農民工”和“討薪農民工”的外延就是特指具有這兩個概念的內涵的全體對象,如果咱們不是指全體對象,那么就應該用增加內涵的辦法對概念加以限制,以縮小概念的外延。
“農民工”這個概念的內涵就是它的定義:
農民工”一詞最早是由社會學家張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農民工是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是我國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農民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農民工包括兩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鄉鎮企業就業的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勞動力,一部分是外出進入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離土又離鄉的農村勞動力;狹義的農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
而“討薪農民工”則特指由于被拖欠工資而討要工資的農民工。
而“農民工”和“討薪農民工”就特指具有上述屬性的全體對象。人們為了準確表達意思,通常把某個群體中個別人或者少數人做的事情與整個群體的行為特征區別開來,或者把針對某個群體中的個別人或者少數人的行為與針對整個群體的行為區別開來,通常用增加內涵的辦法對概念加以限制,以縮小概念的外延,即在某個概念面前加上限制詞。比如某個大學教授玩弄女學生,某個大學生給室友下毒,就不能說“大學教授玩弄女學生”和“大學生給室友下毒”,雖然的確有這種情況存在,但是不代表本質和主流,而是應該用“某大學某教授玩弄女學生”和“某某大學林某某給室友下毒”來表述。即使這些年來美國的一些警察草菅人命隨意開槍打死平民的情況頻頻發生,如去年就打死將近1000人,但是在表述的時候只應該注明是去年打死的,而不應該用“美國警察一年打死將近1000平民”來表述。又比如海南的某法院審判帶小學生去開房的校長,就不應該表述為“法院審判校長”,因為判斷的對象只是這個群體中的少數人,一部分人而不是全體人,如果不加以對概念的限制,就不準確。就拿這次閬中的事件說,審判的是那幾個在“討薪”的過程中采取了違法手段的農民工,而不是全體“農民工”或者全體“討薪農民工”,所以“審判農民工”和“審判討薪農民工”的說法等于認定對全體農民工或者對全體討薪農民工進行了審判。
從概念的內涵來說,概念的內涵是概念的質,它說明概念所反映的對象是什么樣的:
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既有確定性又有靈活性,內涵和外延的確定性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概念的含義和適用對象是確定的,不能任意改變或者混淆不清。內涵和外延的靈活性是指在不同的條件下,隨著客觀事物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深化,概念的含義和適用對象是可以變化的。例如,一個白發蒼蒼的老人,在幾十年前卻是一個朝氣蓬勃的青年,反映同一個人的概念的含義也就不同了。
具體到這次閬中審判牽涉到的幾位農民工朋友來說,在沒有涉嫌違法之前,他們的本質屬性就是遵紀守法的農民工,一旦觸犯法律,不管如何事出有因,即使是同樣這幾個人,他們的本質屬性就暫時發生了變化,就暫時不再是“遵紀守法的農民工”,而是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此時此刻,法院審判的是“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而不是審判“農民工”。比如前些年發生的某位汽車司機見義勇為開車撞死搶劫他人財物以后逃走的犯罪嫌疑人,結果要負法律責任。雖然他的動機是見義勇為,由于“防衛過當”,被法院判刑以后緩刑。此時此刻,法院審判的是“防衛過當”的人,而不是審判“見義勇為”的人。再比如某些政府官員和軍隊高官,涉嫌貪污腐敗觸犯法律以后受到審判,那么審判的是“腐敗官員”和“腐敗軍官”,而不是“審判官員”和“審判軍官”。
上述這些牽涉到邏輯的基本常識,一般人不一定能夠搞清楚,產生以偏概全或者刻舟求劍的思維方式不足為奇,因為他們覺得,既然被審判的人的身份是農民工,為什么不能說“審判農民工”?這些由于缺乏邏輯常識的人產生這種看法情有可原。但是某些精通法律和邏輯常識的也這樣起哄甚至賣力煽風點火就有點耐人尋味了。
改開以來,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出于片面追求GDP或者收了某些擁有資本的商人的好處費以后,在強拆或者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上或者偏袒“資本”或者充當“資本”的打手,對于這種現象,作為知識分子,本應該把作惡的“權力”和“資本”都擺在被告席上一起譴責,但是以往每逢遇到這種事情,某些公知總是有意無意放過具有隱性強制力并且也作惡的“資本”,對只是充當“資本”的打手的當地政府窮追猛打,美其名曰:“把權力關進籠子里”。
聯系到這次閬中的審判事件來說,最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弄清楚所有事實以后,首先應該對無論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還是沒有返還包工頭的墊資款的開發商,應該責令馬上發放或者返還;對在此過程中假如是由于不作為或者亂作為以至于導致農民工上街的官員,應該追責。既然事出有因,那么不但對這些只是有輕微違法行為的農民工不應該公開審判,而且在審判中量刑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到事出有因這一點。但是底線是違法必究,無論違法的是什么人。
關于這一點,一般比較理性一點的人都會這樣考慮。而某些精通法律和邏輯的法律界公知大V居然不但跟著起哄,甚至還赤膊上陣煽風點火,這就耐人尋味了。聯系到去年的“鋒銳案”,聯系到他們中的某些人一直來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的偏激態度,聯系到最近美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的態度以及向中國政府施壓要求釋放所謂“維權律師”,就不難理解某些人為什么要用“審判農民工”和“審判討薪農民工”的說法來表述這件事情,也不難理解他們這樣表述要達到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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