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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判“農民工討薪者”,還是公判“違法行為”?

北部灣的風 · 2016-03-20 · 來源:烏有之鄉
從概念的邏輯內涵看,很多事物都具有多重屬性,或者說屬性會發生變化。這些討薪的農民工在沒有采取違法行為之前,他們是農民工,是討薪者,但是在采取違法行動以后,他們的屬性發生了變化,就變成了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這時候,還用“農民工”等來稱呼他們,不合適,有歧義,容易引起誤解。

  是公判“農民工討薪者”,還是公判“違法行為”?

  ——對閬中公判事件的多重思考

  北部灣的風

  近日,又一新聞成為網絡輿論的關注熱點。

  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大會在江南街道辦舉行。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兩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閬中市學府花園項目部索要該項目拖欠的工資無果后,大量民工在被告人張某、戚某的煽動下,前往南津關古鎮旅游景區堵住景區大門,不準游客進出,以此方式索要工資。

  江南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考慮到眾多民工情緒激動,為避免發生更大的群體性事件,民警代永洪在處警過程中,勸解在場的曹某、歐某等人要依法維權,讓開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大量民工仍不聽勸,被告人張某、戚某起哄,謊稱“警察打人”,并煽動被告人曹某、歐某、王某將民警代永洪圍住、抓扯、推搡,并強制將其挾持至市政府,以迫使政府給開發商楊某施壓,從而達到索要工資的目的。沿途引來大量市民圍觀,一度致七里大道、巴都大道等地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亂。

  事件發生后,閬中市公安局立即調動警力,及時穩控住現場,并將曹某、董某、歐某三人抓獲。張某在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后,于2015年9月10日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電話聯系后,主動投案自首。

  事后,宋某及歐某的家人多次上門向受傷民警代某賠禮道歉,民警對二人的行為表示了諒解。隨后,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等8人的行為性質惡劣,以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8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犯罪情節供認不諱,對罪名亦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長時間在交通要道上對民警進行挾持,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故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事情發生以后,我們在網絡上看到以如下題目的文章:

  《四川閬中農民工討薪引發暴力事件 法院公判大會審判8名違法討薪者》

  《公開審判討薪民工遭質疑侵犯人權 民工以民警威脅政府討薪》

  《公開審判討薪工人 楊白勞罪大惡極黃世仁高枕無憂》

  《公開審判討薪民工 老賴欠薪不還才致民工走極端》

  《民怨!四川公開審判討薪民工 網友們罵聲一片》

  《公審討薪民工 “老賴”不應缺席旁聽》

  《公開審判討薪民工讓多數民眾吃驚 農民工到底怎么了》

  《四川公開審判討薪民工8人 網友表示:討薪有罪,那欠薪的應該是死刑》

  《四川閬中"公判討薪民工"引爭議 專家:與人權保護不符》

  另外,公開審判通過違法方式討薪的民工,對此網上評論走向兩極,一方認為這樣做侵犯民工的隱私權和人格權,另一方認為只有這樣才能起威懾作用,謹防發生第二次類似事件。

  對于這種各執己見,相持不下的局面,只有超越傾向性,就事論事,才能分清楚是非。

  本人從下面等諸方面思考:

  一、誰是始作俑者?

  任何事件都有一個前因后果,來龍去脈,這次對違法的行為進行審判,是因為這些農民工討薪未果采取違法的行動,而討薪未果是因為開發商楊某拖欠工資,本質上就是勞資矛盾借拖欠工資問題作為導火索的爆發。這就跟以前發生的強拆事件一樣,除了是因為城市建設需要而征地或者是因為地方官員收了老板的好處以后強迫民眾接受不合理的條件那樣,既有地方政府的責任,有時候也有資本方面的責任。某些人有意無意讓人們把注意力集中到法院和政府身上并非完全沒有道理,畢竟政府是強者,而且在法律觀念方面應該比普通民眾更加牢固,但是總是不見某些人提到在這些事件中的“資本”方面的消極作用,是無意的疏忽還是故意的誤導?

  二、是惡意欠薪還是非惡意欠薪?

  既然這些農民工采取違法的方式維權是由欠薪引起,那么人們有理由要求了解,開發商楊某是惡意欠薪還是非惡意欠薪?惡意欠薪人們都明白是什么意思,而非惡意欠薪則是用人單位的確出現資金暫時周轉不來,一下子拿不出來,跟被拖欠者說明情況并且答應限期付清,但是被拖欠者不接受。有沒有這種情況呢?于是,由惡意欠薪和非惡意欠薪同依法討薪和違法討薪的二元組合,會有下面四種情況:

  一是開發商楊某惡意欠薪,勞方依法討薪;

  二是開發商楊某惡意欠薪,勞方用違法的方式討薪;

  三是開發商楊某非惡意欠薪,勞方依法討薪;

  四是開發商楊某非惡意欠薪,勞方用違法的方式討薪。

  第一、第三種情況根本沒有問題,關鍵在于第二、第四種情況,假如是開發商楊某非惡意欠薪,勞方用違法的方式討薪,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是理所應當的;假如是開發商楊某惡意欠薪,勞方用違法的方式討薪,那么開發商楊某惡意欠薪是導致這些農民工用違法的方式討薪的原因,雖然無論如何違法都必究,但是早在2011年的中國《刑法修正案(八)》里,就專門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惡意欠薪的開發商楊某是否也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由于事出有因,是否在量刑的時候應該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三、討薪的農民工是否已經到了非這樣做不可的地步?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我們了解到,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出現過當地政府為了追求GDP,往往會偏袒資本方的情況,有時候反反復復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無效,最后才被迫采取極端的做法,會出現或者以自殺相要挾,或者采取以損害公共秩序和他人利益的違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問題是,合理的訴求是否應該通過違法的手段表達?如果真的到了非這樣做不可的地步,雖然用違法手段欠薪的農民工同樣應該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不作為的相關部門是否也應該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法律責任,同時,是否在對涉事農民工量刑的時候應該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四、是審判“討薪農民工”,還是審判“違法者”?

  從上面列舉的那些文章的題目看,很多文章用的是“審判農民工”、“審判討薪者”、“審判討薪農民工”這樣的的標題。這樣的的說法極不妥當,不是水平低就是別有用心。

  這次因為用違法的方式討薪而受到審判的農民工只是8個人,從邏輯的外延看,他們不能代表整個農民工群體,不能代表討薪者,也不能代表討薪農民工,這是邏輯常識,不應該任意擴大概念的外延,如果是故意的,有故意煽風點火企圖制造事端的嫌疑。

  另外,從概念的邏輯內涵看,很多事物都具有多重屬性,或者說屬性會發生變化。這些討薪的農民工在沒有采取違法行為之前,他們是農民工,是討薪者,但是在采取違法行動以后,他們的屬性發生了變化,就變成了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這時候,還用“農民工”等來稱呼他們,不但不合適,而且有故意挑撥離間,惟恐天下不亂的嫌疑。比如審判周永康,他此前的身份是政治局常委,新聞能夠用審判政治局常委的說法表述嗎?又比如陳水扁貪腐,能夠用臺灣地區領導人貪腐來表述嗎?某些人是真的不懂這一點嗎?還是有意為之?

  五、應該不應該公開審判?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首先,什么叫“公開審判”?如果對概念不搞清楚,就會出現判斷上的混亂。

  我國法律中的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說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于眾,有些案件甚至通過電視轉播。某些人常常要求審判公開,而且審判公開的確也是杜絕法官暗箱操作的有效途徑。那么同時也會出現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客觀上也等于“示眾”, 閬中的示眾充其量只是參加公判大會的人以及周邊民眾了解,而電視臺的審判公開則是在全國人民面前“示眾”,“示眾”的范圍更加大。請問某些人,兩種“示眾”的差別在哪?不進行審判公開是缺乏透明度,進行審判公開了,客觀上也是“示眾”,這個兩難問題怎么解決?

  另外,某些所謂“專家”的什么“侵犯隱私權”、“侵犯人權”的說法就更加經不起推敲。犯罪嫌疑人的所謂“隱私權”只是在于他在還沒用被法院判決之前不應該把還不是事實的東西到處傳揚,損害他的名譽,一旦通過審判定罪,并且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把法庭審判的全過程都公之于眾,此時此刻就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隱私權了。請教某些人一個非常荒謬的問題,電視臺對審判某些貪官的法庭審判的全過程進行播放,是否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人權”呢?除非中國的法庭審判也像某些國家那樣畫出來,不現場直播,但如果是這樣,又如何做到審判公開呢?

  六、是維護法治還是煽風點火?

  真正維護法治的人最起碼應該做到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究這幾位涉事農民工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有沒有留下疑點?評價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而不是其他的。而某些人,尤其是某些媒體采用了“審判農民工”、“審判討薪者”、“審判討薪農民工”這樣的標題,真的是水平問題?

  還有某些所謂的“法律專家”,不是就法律談法律,而是把法律事件政治化:

  @陳有西:

  “勞資糾紛本來是企業和工人之間的事,政府是公正超脫的裁斷者,不會正面沖突。解決不了去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解決。現在防止律師與民工接觸,法院管不了大量民工討薪案,這類糾紛正在從法庭向街頭蔓延。維穩想作廢律師,打壓律師不讓把群眾帶上法庭,勢必騷亂天天有。沒有一個政權會如此愚蠢。”

  于建嶸:

  “最高人民法院:閬中市人民法院公然違反你院的明文規定,我們在等待你的糾正和追究結果。“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并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對陳有西的說法,本人準備另外撰寫文章與他商榷,但是在這里請他回答幾個問題,勞資糾紛,勞方不是去找資方交涉或者是找政府作裁判,而是采取了危害公共秩序和妨礙公務的辦法,如果你是當地政府主官,你會怎么做?另外,想借美國等12國施壓之機,為鋒銳事件涉事律師洗地,你不覺得不合時宜和牽強附會嗎?

  至于于建嶸先生,請你首先解釋清楚通過電視臺公開審判過程和當眾宣布審判結果兩種“示眾”的差別再扯別的吧?

  這次某些人別有用心地渲染“審判農民工”、“審判討薪者”跟對夏俊鋒事件、徐善合事件的炒作不但方法如出一轍,而且目標一致。他們利用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尤其是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的確值得社會同情,利用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某些不正常現象和社會上對此的不滿情緒,內外呼應,煽風點火,以達到自己的特定目的。“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如果說去年炒作徐純合事件的目的是想將警察的手腳再度捆起來,讓公安部的“開槍令”作廢,為恐怖分子提供有利條件的話,那么這一次炒作的目的則是借助外來勢力,一方面挑撥政府和農民工的關系,為他們所用;另外一方面為鋒銳事件涉事律師開脫,陳有西也太性急了,一下子就把尾巴露出來。

  對于這件事,我相信很多人跟本人一樣,同情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的處境,并且盡力為他們鼓與呼,呼吁政府加大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力度。具體到這次事件,一定要查清楚事實真相,假如有惡意欠薪和相關部門不作為的情況存在的話題,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于發生在弱勢群體身上的非惡性案件,能夠不公開審判就不公開審判。同時,對一小撮人想利用這次事件煽風點火,制造事端保持高度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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