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王文軍等人在處置“龍瑞苑”工地警情期間,發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上述話語是周秀云等民工因討薪不得反被無辜致死一案的媒體報道通常用語。一些外地農民工,付出打工的辛勞了,因被資方欠薪所以上工地索要,不料引發與工地保安間的糾紛。于是,保安報警,王文軍等出警,在一個曾有過幾十年社會主義傳承的國度,不是還曾有一句許多過來人都耳熟能詳的話:有困難找警察。但今次遇到被欠薪的難處了,前往討要(且勿論是否為第一次)期間,面對了前來出警的警察,孰料竟有了犯罪嫌疑人之身份認定,是以,要被帶往派出所接受處理。于此,發生了爭執。但也提供了疑問:警方強行要帶走被他們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的討薪民工,而農民工為什么不作積極配合?
還可以再設定是,但如2014年12月13日那個寒風肆虐的山西太原“龍瑞苑”工地大門口,那幫為討薪而前往其實并不曾身犯什么之罪的農民工們,態度相當地端正了,再積極聽從警方命令,乖乖地配合警方執行警務活動,就不妨讓其將他們帶往派出所接受處理,那么,會是怎樣一種結果?
這些身處山西太原的外地河南籍農民工,是否被困擾的討薪難問題就會得以處理?只要還不是生活在外星球上的思維正常的人,都應該知道答案是否定的。并且,非但被帶往派出所不會討還所欠工酬,若是某位警察真因此事有點生氣的話,又或是因天寒地凍的想活動一下手腳筋骨,那么,這幾位農民工到了里面再挨幾下揍或是一頓暴揍是避免不了的。
這就正是農民工非但沒有積極配合警方,反倒是極力拒絕配合的深層次之因。
今次以事發后所導致的慘重結果來看,如果農民工當時積極配合警方處置,也不曾與警方發生爭執或是周秀云也不曾與王文軍發生肢體接觸,即便是被帶往派出所了,即便是被暴揍一頓,但總不至于被扭斷脖子吧?他們當時竟而天真以為,自己攝下一些不利于警察執法形象的手機視頻,再推諉些時候,警方大抵是會知難而退的。但他們真的是錯誤估計了形勢,想想看,一幫外地泥腿子,在所謂”依法治國“的社會大環境下,幻想抵抗警方的執法活動,可能成立嗎?
真實的結果是,即便是周秀云被扭斷了脖子,躺地不動了,還是難免被抬往再與其它涉事農民工被一起帶往派出所接受處理。
那么,周秀云被扭斷脖子致死也是改變不了的事實了。且勿論其他涉事農民工,即便是死者丈夫王友志,也正是那個面對王文軍們口稱什么”共產黨領導或是社會主義國家“什么的提醒反遭”閉嘴“呵斥的不識時務者,也不是被在里面打斷了幾根肋骨的嗎?
由此即知,當初農民工極力不想去往派出所的做法是對的,也是無奈之下極其利己的一種想法。不過沒有預想到事件的后續嚴重性與災難性結果罷了。于是,他們出于周秀云被扭斷脖子之前想法,只能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了。
在去年12月13日的太原“龍瑞苑”工地大門口,前來出警的王文軍等人便是代表了”法律“的形象與精神,他們與其起了爭執,周秀云再發生了撕扯,于是這便是與所謂的法律相抵抗。最起碼在王文軍們看來是那樣的,所以,只有對其采取強硬措施了。
非此,法律的威嚴何在?
王友志、周秀云們也沒想想,只是有了所謂的依法治國聲音之響徹天下,又何曾有過農民工討薪的”依法“正當?更沒有不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所謂依法精神之貫徹始終。
于此,涉事幾方:資方、工方與警方的底氣和做派立馬強弱立判。
若是細加分析,周秀云被傷害致死一案,此與一個特定社會的大環境密不可分。
再那么,周案發生后太原警方、法院的諸般怪異行徑乃至于央視的翻轉輿論與背叛良知之報道,其實都是見怪不怪的了。
案發至今已快半年了,死者親人總算等得了法院的開庭審理。但由庭審之前的太原相關部門的許多傾向性做派,以及李勁松律師先是前一天憤怒告知不果乃至于第二天被迫全面公開周秀云命案相關原始錄像鐵證,再至后來那些涉及周秀云命案相關原始錄像鐵證卻又以”視頻審核未通過,暫時無法觀看“為由被消失的無影無蹤……當然還可以綜合涉事雙方的今次庭審之旁聽證問題,王文軍的家屬在中院外打起了橫幅,王文軍母親發起于此相關的募捐活動,這一切卻都是在整個太原中院被警戒線圍了起來,布滿了特警,警察,防爆車,消防車,急救車,如臨大敵般等等條件下進行的;而另一方又是什么情況?死者直系親屬都無法進入法庭旁聽,周秀云子女那凄然、絕望再是憤怒的神情與目光等等……是可以說,從案件事發至審判,當然還要綜合其間的諸多作假、輿論翻轉與人為紛擾,難道人們還感覺不到將要得出怎樣的審判結果嗎?
如果將涉事雙方以法庭為戰場將要進行的一場生死較量,喻作打仗一般,豈不聞兵法道:勝兵先勝而后求戰,敗兵先戰而后求勝。我們若是綜合庭審之前王、周雙方家屬所遭際的不對等待遇,對于所謂庭審結果,實在是難以得出什么樂觀化預期的。
只聞得所謂依法治國的呼聲甚是響亮,但法律的威嚴性,威懾性與懲戒性又將得出怎樣的體現?
我們還可以注意,案發始初,對王文軍等涉案警察的罪名定性是濫用職權罪,后來,也許是隨著太原檢方調查的持續深入,也許還不能排除因此案而形成的廣泛社會質疑與洶涌民間呼聲,罪名也隨之而更改為嫌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文軍身屬警察,于此且勿論什么執法犯法,只就事而論,扭斷周秀云脖子致其死亡,而后還踩住其頭發,任其在料峭寒風中走完生命倒計時,并且到了派出所,也就是他們的地盤后,沒有了路人的目光注視,才無所顧忌地對周秀云丈夫與另外幾位農民工大打出手,且更致人重傷。并且,王文軍無論是在面對檢方訊問與法院介入調查時都可稱是情緒對抗與態度極不配合,對死者家屬更無任何愧疚與安慰。同樣是個體的生命,是誰給了王文軍如此兇惡異常乃至于草菅人命的權力?
由于周秀云已不幸身亡,所以,該案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決不過分。那么,且不算此前的濫用職權罪,只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項罪名,兇手王文軍又該面臨怎樣的依法判決?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就案發至今王文軍及其家屬的態度與表現看,根本不具任何從輕的情節。是王文軍仍有所恃才如此無恐?還是反正已經這樣了,索性破罐子平破摔罷了?大抵是王文軍還不至于蠢到破罐子破摔的地步。他想必是有所恃才如此無恐的了。
因為從案發至今,雖是他被迫進去了,央視的輿論翻轉與相關部門的一些做派,再以及他本人的警察屬性,都可能幻化為其內心認定的救命稻草。雖是我們于此用了幻化一詞,但誰又敢絕對保證這個幻化不會成為日后的弄幻成真?
至于最后的宣判結果將是如何,我們暫時無法得出定論。但有一點卻是無疑:周秀云之死乃是一個特定社會被人為處于所謂轉型期的必然結果。是無法避免的一個維穩事發過程。卻也是無數多農民工血汗付出之后的噩夢驚魂之所得??梢远ㄕ撌?,如是以周秀云一案作解析、研究與展望、預測,一個特定社會之人群分化、裂變,社會原本結構解體,大量尖銳矛盾凸顯,以及再以財富所得與身份象征而進行重新的社會結構排序等等,正處于進行與形成中。也就是說,一個全然有異于以往的社會排序正在逐漸固化形成。
但若所謂的河蟹社會并不以某種差強人意的勉強意志為轉移般完成了固化,再是,無孔不入、不遺余力的所謂維穩舉措有意無意間正在促成這樣的固化,那么,占有社會最大多數的底層百姓的未來出路,他們的依靠與對生活的持續希望又將在哪里?
而如此一個社會,能人為促成永遠不變的所謂穩定嗎?
看看周秀云子女在法庭外無助、凄然的神情,再體驗一下其丈夫王友志幾個月來的努力奔波乃至于以絕食相抗爭,人們應該明白一個不爭的事實:從事發至今,這個社會的相關執法部門對于他們一家所表現出的只是冷冰冰的殘酷。那么,面對近日正在進行的庭審,除了還依舊抱有一絲僥幸之奢想,誰又敢否定他們心中同時不曾燃起一股憤怒的火焰?
無論一個社會被怎樣作發展與所謂進步,私有化發展狀態決定了,極少數人富有與絕大多數人們相對貧窮卻是任怎樣的動聽口號與機變忽悠都無法改變的鐵的事實。在那些看似多多卻難以享受的GDP數據背后,在鱗次櫛比高樓大廈的貌似繁華遮掩下,在越來越多荷槍實彈武裝力量的對內震懾之下,如果所謂法律的威嚴只是將特定的槍口瞄向一個特定社會的最底層勞動者,那么,長此以往發展下去,還敢作推想嗎?
周秀云一案的發生與審判,正像極了一面無邊的鏡子,它能真切映照出一個社會的原本面目。更還能讓更多與周秀云、王友志具相同社會背景的普通人們,從此打掉幻想,回到實際中來。
也許惟其如此,周秀云之死才不失其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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