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保護官員和資本的利益比保護違法警察更為重要!
——再看太原討薪女工被打致死案的一波三折
顧凌英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小店公安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王文軍,殘暴的對河南討薪農民女工周秀云壓頭、擰頸、扭脖致其死亡的惡性事件,在太原當局的極力掩蓋、壓制下歷經曲折終于在網上曝光,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震驚和憤怒。
事情一經曝光,掩蓋是不行了,怎么辦呢?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在非常明確的事實面前,偏偏認為:“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發(fā)生治安糾紛所致,而不是因‘討薪’引起。”使事件的審理,又出現了不應有的波折。不由我們不去問一個為什么?
我們可以分析一下,如果按照我們所了解的周秀云等農民工討薪,工地保安,按資方要求,以不戴安全帽為借口,不讓農民工進工地討薪,引起了保安和農民工最初的矛盾沖突。這個矛盾在農民工的說理下,已經得到緩和的情況下,警察的介入,不但沒有使矛盾得到合理地解決,反而由于警察的野蠻執(zhí)法、打人抓人、拿手銬銬人,而向著惡性發(fā)展,終于把農民工虐待致死、致傷。這就是到目前為止,根據錄像和當事人的敘述,我們所了解的事實真相。按照這個事實,警察的執(zhí)法是事出有因,目的明確,是為了維護資方的根本利益,因而這個主要責任是資方和上面的官員的,警察的惡劣僅在于粗暴、過頭,從對上面的要求負責來說他們在執(zhí)行任務方面是沒有錯的。
那么如果不是因為工人討薪,而僅僅是因為工人沒戴安全帽走近路,這樣的雞毛蒜皮引起的不帶根本利益矛盾的所謂“治安糾紛”,(其實這是真正的人民內部矛盾啊),警察就把人給打死了,這問題的性質對警察來說就要惡劣嚴重得多了!問題的性質,就和上海警察與楊佳的矛盾性質一樣,就是警察故意的無事找事,硬把一個小小的人民內部矛盾,演化成了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成為惡性事件。那事件的責任就完完全全是要由當事的警察,全部自己來承擔了。
從以上分析,我們看到,太原警察對農民工的態(tài)度本來是體現了太原官方對資方和農民工的態(tài)度和立場的,由于事態(tài)的惡性發(fā)展,他們違憲、腐敗的立場已經公之于世,在光天化日之下,為了開脫自己的罪責,他們就演出了一出“舍卒保車”的鬧劇,以圖推卸自己在這個事件中的責任,而把責任全部推給了當事的警察個人。
但是他們弄巧成拙,反而進一步向人民群眾暴露了他們腐敗的本質!偷雞不著,一定會蝕了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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