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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建國:阿扁出獄,證明法非執政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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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社長:
證明什么?陳水扁出獄,證明了“民主”更可能保護了貪污腐敗。因為“民主”了,為了爭奪政權,黨派性便高于一切。不錯,貪污腐敗,可能受到反對黨的監視,也不過是黨爭手段,但卻更可能受到本黨派的庇護。哪怕他罪行如山,已在獄中,只要他黨派勢力大,一樣的可以法外開恩。法,不過是黨爭的玩物。因此,“民主”了,貪污腐敗是否受到懲治,完全不在“法”,而在“民主”黨爭中的勢力,究竟誰占著壓倒性優勢。只取決于這個。
海外民運魏某,劉某,王某等的貪腐,全不必再證明。但為何得不到追究和倒臺?是因為他們的反共高調能得到某些勢力的袒護,有了這袒護便有了民運“主流”的依附。他們便永遠地勢焰熏天。“萬幸”,一旦中國“民主”,無非是將海外民運搬回去,中南海換一批“魏京生,劉青”罷了。一切照舊,且烏煙瘴氣百倍。
最近柴玲小姐控訴遠志明當年強奸她。為何當時不發?她說是怕壞了民運在外的“聲譽”。也就證明了這個道理:“民主”或革命,不但不會去尊重法律,相反,更可能包庇“本黨”的貪腐乃至犯罪,哪怕是受害人自身。
而為何最近又揭發?民運絕不會認為柴玲小姐忽然尊重法了,而首先是懷疑(事實正在懷疑)背后一定有共產黨的操作慫恿。有據也好無據也好,反正一定是!“革命”的黨派性眼光才是壓倒一切的。
那么,民運里還有沒有更多的“遠”某曾強奸了民運“本黨”內的姐妹,或強奸了民運“本黨”內同志的母女家眷而同樣因“怕壞了民運在外的“聲譽””而被包庇著?天知道!(其實,還真不止天知道)
當然,臺灣陳水扁的法外施恩,還不在“民主”問題,而更在革命問題。臺灣不是民主,是民主外衣掩護下的革命。綠黨的目標不僅僅是競爭政權,而在消滅“中國”政權。因此,它無論如何,必須保護自己的“革命”同志,不能給政敵任何把柄,打擊政敵的監視,擴大自己力量。哪怕他是任何的王八蛋,只要他高喊“臺獨”,什么“貪腐”,毀法,就全不在話下。“阿扁出獄”,證明什么?只證明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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