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賀衛方說:“依據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齡國籍規定外,只有47條規定的‘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愛國愛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 “愛國愛港標準何在,誰界定?太難”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怎么規定的?“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這難道不是對“愛國愛港”的要求?做到了這些難道不是“愛國愛港”?如此標準不明確嗎?難以界定嗎?賀衛方為什么撇開基本法第23條而孤立地談論第47條?難道號稱“法律權威”的他連基本法第23條與第47條的邏輯關系都不懂?如果不懂,那就憑這水平他還有什么資格當“專家”?如果明明知道卻死不認帳,那就憑這無賴他還有什么資格搞法律?
當賀衛方說“愛國愛港并不在其中”時,他似乎很把基本法當回事——因為基本法沒有一字不差地明文規定,所以不能把“愛國愛港”當特首標準。但當他說“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時,他又不把基本法當回事了——基本法不是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嗎?人大常委會提出“愛國愛港”的要求難道不是根據基本法的授權、用第23條對第47條予以詳細解釋嗎?賀衛方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難道不是對基本法的否定?不僅如此,基本法什么時候什么地方規定了賀衛方有權解釋基本法?什么時候什么地方規定賀衛方有權挑戰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賀衛方宣布“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意味著他把自己擺得比人大常委會還高,高得他有權判斷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是否合法——這又是誰賦予他的權力?難道是基本法?
賀衛方嘴一張就顛覆了基本法——否認了基本法中對“愛國愛港”的規定,剝奪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并將其賦予了賀衛方自己,而且把自己擺得比人大常委會還高。
這還不是賀衛方的全部呢。人家早就連刑法都顛覆了——君不見賀衛方幾年前的名言乎? “你的客戶跟你說,他們只知道我搶了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你怎么辦呢?你作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因為揭發會動搖律師職業的根基,那就是國民對律師的信賴”——賀衛方這一筆就勾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以及《律師法》第三十八條:不得隱瞞委托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這難道不是不折不扣的公然教唆犯罪、煽動犯罪?這也難怪:賀衛方早已宣布現行“整個權力架構反憲政”,當然對現行的一切法律概不承認,嘴巴一動就擅自制定了賀記“刑法”和“律師法”。
看到這些就可以知道“模范黨員律師”陳有西說的“法院與法律人應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意味著什么。
看到這些就可以明白,在賀衛方們手中一切法律從來都是需要時才有,不需要立刻一腳踢開。什么法不法,全是扯蛋。
看到這些就不由想起魯迅的話:“無論古今,凡是沒有一定的理論,或主張的變化并無線索可尋,而隨時拿了各種各派的理論來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稱之為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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