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總理上任伊始,為了盡速推行他的改革雄心壯志,特別宣布“法不禁止都可為”的改革旨意。為了體現我國政府是依法治國的人民政府,建議李總理在“法不禁止都可為”后面還得加一句“法若明文禁止,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切不可違法亂為!”,這樣才能充分體現中國國務院是嚴格依法治國的中國人民的好政府!
相信李總理很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各條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希望李總理能責成各級政府領導認真學好《憲法》,充分明確《憲法》規定“禁止什么”、“可為什么”、“不禁止什么”。對《憲法》嚴令禁止的規定,政府必須無條件嚴格執行,若是連對國家大法(《憲法》)也不依、《憲法》所嚴令禁止的行為也不禁止而放任違憲施政,那廣大人民群眾就有權罷免違憲亂施政的任何官員!李總理,您說對嗎?
《憲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李總理,凡是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任何“改革”,《憲法》第一條就給與嚴令禁止的,對嗎?再看《憲法》第六條“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憲法》第七條“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幾條規定都屬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范疇,《憲法》首條就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最近媒體曝光的“中信國安搞國企、私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以超低估值引進民企、稀釋國有持股、涉嫌賤賣國有資產完全是違反《憲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敬請李總理出面,依法給予嚴令禁止!仔細閱讀《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也極其明顯違反《憲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二條規定,請李總理依照《憲法》規定,及時給與制止和糾正。
改革開放以來,似乎國務院領導和發改委的高官很熱衷于美國新自由主義的國企私有化改革,美國政府財政部高官三申五令逼我國所謂不得停止“改革”、否則...實質就是逼我國要把絕大部分國企都私有化,以便讓他們的國際壟斷集團能大肆入侵中國、控制中國經濟。我國《憲法》首條就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主要指的就是“禁止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生產資料社會公有制為主體”。國務院領導必須明確“中共所領導的改革開放必須永遠遵循是為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真改革,而絕不能違背多數人的民意、順從霸權帝國旨意,搞違憲違黨章的國企私有化的偽改革!
毛主席所倡導的《鞍鋼憲法》(主要精髓“兩參一改三結合”)是辦好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保障企業社會主義性質的根本大法。《鞍鋼憲法》自1960年3月22日毛主席批示問世以來,在我國“改革”后,卻被全盤淡化、冷藏!而在美國、日本反而引起管理學界和企業家的高度重視和深入研究、應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羅伯特.托馬斯教授評論《鞍鋼憲法》是“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合作”理論的精髓;美國歷史學家莫里斯.邁斯納教授稱《鞍鋼憲法》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器,他著文說“當今天的很多企業管理者對《豐田管理方式》、《后福特主義》“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合作”理論等趨之若鶩時,殊不知早在50年前、在中國最大的工業企業就已誕生這些理論與管理法產生的精神母體—《鞍鋼憲法》。上世紀七十年代,日本豐田就在全面研究《鞍鋼憲法》的基礎上,創立聞名全世界的《豐田管理模式》—該管理模式所提倡的“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精神”實際上就是毛主席所倡導的充分發揮勞動者個人主觀能動性、創造性的《鞍鋼憲法》精神!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所倡導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堅持改革開放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兩個基本點”必須始終緊密結合一起執行,才能確保改革遵照中共是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的改革宗旨要求。原先“改革”正是放棄“四項基本原則”,才導致中共高層發生大面積的腐敗大案。李總理要是有雄心壯志搞好“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真改革,就必須認真吸取前車之鑒的慘痛教訓,始終堅持以四項基本原則來引導改革路線,決不實施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偽改革,這才是人民的好總理!
李克強總理上任伊始,為了盡速推行他的改革雄心壯志,特別宣布“法不禁止都可為”的改革旨意。為了體現我國政府是依法治國的人民政府,建議李總理在“法不禁止都可為”后面還得加一句“法若明文禁止,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切不可違法亂為!”,這樣才能充分體現中國國務院是嚴格依法治國的中國人民的好政府!
相信李總理很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各條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希望李總理能責成各級政府領導認真學好《憲法》,充分明確《憲法》規定“禁止什么”、“可為什么”、“不禁止什么”。對《憲法》嚴令禁止的規定,政府必須無條件嚴格執行,若是連對國家大法(《憲法》)也不依、《憲法》所嚴令禁止的行為也不禁止而放任違憲施政,那廣大人民群眾就有權罷免違憲亂施政的任何官員!李總理,您說對嗎?
《憲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李總理,凡是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任何“改革”,《憲法》第一條就給與嚴令禁止的,對嗎?再看《憲法》第六條“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憲法》第七條“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幾條規定都屬于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范疇,《憲法》首條就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最近媒體曝光的“中信國安搞國企、私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以超低估值引進民企、稀釋國有持股、涉嫌賤賣國有資產完全是違反《憲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敬請李總理出面,依法給予嚴令禁止!仔細閱讀《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也極其明顯違反《憲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二條規定,請李總理依照《憲法》規定,及時給與制止和糾正。
改革開放以來,似乎國務院領導和發改委的高官很熱衷于美國新自由主義的國企私有化改革,美國政府財政部高官三申五令逼我國所謂不得停止“改革”、否則,實質就是逼我國要把絕大部分國企都私有化,以便讓他們的國際壟斷集團能大肆入侵中國、控制中國經濟。我國《憲法》首條就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主要指的就是“禁止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生產資料社會公有制為主體”。國務院領導必須明確“中共所領導的改革開放必須永遠遵循是為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真改革,而絕不能違背多數人的民意、順從霸權帝國旨意,搞違憲違黨章的國企私有化的偽改革!
毛主席所倡導的《鞍鋼憲法》(主要精髓“兩參一改三結合”)是辦好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保障企業社會主義性質的根本大法。《鞍鋼憲法》自1960年3月22日毛主席批示問世以來,在我國“改革”后,卻被全盤淡化、冷藏!而在美國、日本反而引起管理學界和企業家的高度重視和深入研究、應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羅伯特.托馬斯教授評論《鞍鋼憲法》是“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合作”理論的精髓;美國歷史學家莫里斯.邁斯納教授稱《鞍鋼憲法》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器,他著文說“當今天的很多企業管理者對《豐田管理方式》、《后福特主義》“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合作”理論等趨之若鶩時,殊不知早在50年前、在中國最大的工業企業就已誕生這些理論與管理法產生的精神母體—《鞍鋼憲法》。上世紀七十年代,日本豐田就在全面研究《鞍鋼憲法》的基礎上,創立聞名全世界的《豐田管理模式》—該管理模式所提倡的“全面質量管理和團隊精神”實際上就是毛主席所倡導的充分發揮勞動者個人主觀能動性、創造性的《鞍鋼憲法》精神!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所倡導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堅持改革開放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兩個基本點”必須始終緊密結合一起執行,才能確保改革遵照中共是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的改革宗旨要求。原先“改革”正是放棄“四項基本原則”,才導致中共高層發生大面積的腐敗大案。李總理要是有雄心壯志搞好“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真改革,就必須認真吸取前車之鑒的慘痛教訓,始終堅持以四項基本原則來引導改革路線,決不實施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偽改革,這才是人民的好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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