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萬可以忽略,數百萬可以不說,數千萬甚至上億有幾個案例被判死刑了???相比于貪污、挪用、受賄罪,老百姓的盜竊罪判刑可就不那么簡單了。
河南一保姆遭拖欠工錢,偷竊雇主手機被判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
18歲少年砸撬銀行ATM機一分未得而被以金融盜竊罪判無期;
偷盜一條狗被判十一年徒刑,。。。。。。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在國外很多國家,挪用、受賄、貪污同列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作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簽約國,中國卻為了自我護短進行三罪分列,這不得不讓人產生疑問:所為何故?
中國在北宋時期有小官吏盜竊庫銀一文就被砍頭的事情,中國現在貪污5000元可以不入罪罰;
中國在腐朽的清朝,普通百姓盜竊50兩獲笞刑80,“監守自盜”的貪污官員一兩以下均獲笞刑80;百姓盜竊80兩被絞死,而監守自盜貪污40兩就殺無赦;中國在腐朽的清朝,同種性質的犯罪,官員與普通百姓的量刑比最高達到50比1;在死刑的適用上,普通百姓與官員量刑數額之比是2比1。
而在中國當代,普通老百姓盜竊2000元入盜竊罪刑,官員貪污或者受賄5000元不入罪。
是司法真的存在“寬官嚴民”?還是從歷代重視的“治吏”時代進入“治民”新時代?!
是重大的歷史跨越?還是自謂特色的跨越?讓世界為之驚嘆的跨越?!
是誤國殃民?還是誤國養官?是現代法治、法制?還是畸形怪胎的權治、官制?是治吏重要?還是治民重要?
縱觀歷史長河,國家的興亡、朝代的更迭無不與"吏治"休戚相關。但今天,不知道超過軍費開支的維穩、禁訪是否揭示進入了“民治”的特色人治時代還是特色的法制時代?
距今已然2721年,中國的政治家就提出了“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即使獨裁君主制度下,西漢皇帝也由衷嘆息:“吏不廉平,則治道衰也”。
開創了"大唐盛世"的唐太宗李世民;以整飭吏治建立明初繁榮的明太祖朱元璋;荒于朝政、吏治廢弛的宋徽宗趙佶,盛衰對比無不表現在治國方略吏治之道以及吏治手腕上。
諸多的歷代政治家頗有心得的“嚴吏治”,到了宋朝,被編撰歷史的司馬遷總結為“治國必先治吏”。
到了清朝是怎么樣,前文已經說過了。
有一點需要補充的是:雖然腐朽的封建王朝把盜竊和貪污受賄作為同一個罪名,讓人覺得官民同等受罰,實際上,“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作為了歷代法理要義。《置吏律》、《唐律》、《效律》、《傳食律》、《行書》、《違制律》、《明律》、《清律》等等古典法籍無不羅列出了吏治的嚴苛。
橫看當今世界,吏治的好壞始終是衡量政治是否清明的最重要標志。吏治的精準到位,是最終決定國家能否強盛以及是否能夠長治久安的關鍵因素。
香港,對貪污腐敗零容忍便現在“受賄一元也處理”;
德國柏林修改公務員收禮準則,超10歐元算受賄,如果送花,大束是違規,小束才算合法;美國,請客和被請超過每人10美元就算行賄受賄。
荷蘭“三公經費”網上隨意查,首相首相馬克-呂特花費15歐元公款買水果被指違規;而中國,法律條款禁止居民以姓名查房產。
更為離奇的是:天則經濟研究所張曙光都建議對貪官大赦和豁免;全國人大代表知名律師朱列玉提議貪十萬判十年改一年;包括反腐機構在內,許多的高官高呼對貪污腐敗要適度容忍。
通過歷史對比,中外對比,面臨全面化的貪腐狀況,緊迫的現實,離奇和詭異之下,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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