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曾經指出,人民犯了法,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因此,我曾經在以前的帖子中提出這個社會上的人,根據“守法,違法,人民內部,敵我”可以分為四類人。
就是說,合法的,也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人,違法的,但也是人民內部矛盾的人,合法的,敵我性質矛盾的人,違法犯罪的,敵我性質矛盾的人。
就是說,對于敵人,他不一定違法,不一定要由法律來進行懲罰,這也是毛澤東的對反革命要“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原理,反革命屬于敵我矛盾,但仍然不抓,說明是合法的反革命。
拿這些觀點來看黃海波,首先他嫖娼那就是違法了,這一點是沒有什么可同情的。但是他沒有犯罪,因為沒有法律判處他有罪,他是違反社會治安條例,因此拘留十五天。而且,他這是人民內部矛盾,不是敵我矛盾。
比如說,有一些公眾人物,例如高曉松,因為醉駕,所以有罪,被判處徒刑6個月,這個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因為他出獄之后仍然經常在網絡上活動,比如“曉說”什么什么。但是這個人民內部矛盾,要比黃海波嚴重一 些,因為酒駕,就有其它路人的生命危險的問題,所以比嫖娼的危害大。
對于人民內部矛盾應當怎么辦?當然在法律上有一定辦法,比如判罪,或者拘留,但是除此之外,就應當有懲前瑟后,治病救人,就應當充滿愛心,這不是同情,是對人民內部矛盾的正確態度,是符合毛澤東思想的。
對于敵我矛盾,那當然就必須憤恨,就必須象雷鋒那樣的態度,就是對待敵人必須象嚴冬一樣的冷酷無情。
總之,正確處理好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是維護我們的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手段,而且這屬于毛澤東管理學,是值得我們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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