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承認收錢發表針對中聯重科失實報道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6/070328536566.shtml 其中多篇文章由他人提供現成文稿 已向中聯重科及股民道歉。這里我們看到他受人指使的各種情況,如果其供詞屬實則逮捕沒有任何問題,給股民造成的巨大損失就是應當《新快報》賠償,所謂的賠不起關門不是說得玩的了。
很多人說中聯重科這樣干太傻了,一大群人按照媒體的引導做空公司股票得不償失,公司股票也確實是大跌,不過這下跌的損失如果確定為媒體的報道有問題,媒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到底誰為這個損失買單還不知道呢!我建議受損股民應當集體訴訟《新快報》!媒體不能這樣的囂張!媒體說錯話是要賠償的!
事件不正常還可注意到陳永洲、廣東新快報社訴高輝及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侵權糾紛兩案。對于這樣的媒體糾紛,有輿論權的媒體一般是媒體官司媒體打,他們可以發文章的,到法院告的背后一般就是爭案件管轄權,以先告狀先立案爭取管轄,同樣事實不會兩地審理,而對手則選擇了刑事和先刑后民。
坐著中聯重科的車抓嫌疑人沒有什么問題,受害人提供破案的支持和幫助很正常的,就如你孩子被綁架了,你愿意提供車輛和賞金抓兇手,最后警察依靠你的賞金和坐著你的車把兇手抓住了,有什么問題嗎?兇犯會因此降低罪責和證據不足嗎?法院應當是中立的,而公安就是維護受害人利益的,讓公安也中立誰來保護受害人?這里沒有利益沖突,沒學好基本邏輯的人太多了!
有人說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的言論不可信,而世界對于被捕罪犯都是可以錄口供當證據的,而且這個證據到法庭上時應當還有更多的旁證形成證據鏈,光有口供中國也是不行的,到時候得到贓款的資金往來,中間人的證詞,他們之間往來的文稿等都是證據。在西方有心證則他的違紀等都能夠心證證據更確鑿。
某媒體不采訪你,直接說你造假。不刊登你的解釋,繼續說你造假。不接受調研邀請,一而再的說你造假。更關鍵的是我們的新聞紀律還要求你采訪雙方當事人,這讓你怎么理解?公安機構采取了措施以后報社自己查一下自己就說沒有問題等大字報讓公安放人,報社把自己的權力搞得比檢察院和法院都大。
對于質疑的事情證監會明確回復以后還在繼續質疑,而且可以一連發表十幾篇文章,報社怎樣審查的?報社有什么責任?報社里有陳永洲的同案犯嗎?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新快報能夠不惜大字報,背后就是狗急跳墻,就是內部其他責任人在濫用媒體的權利。
《新快報》還說公安是先抓后審要求放人,又再一次貼出大字報《再請放人》,而世界上公安抓壞蛋那一次是先與壞蛋審清問明再抓的?這樣的邏輯問題被有學問的人一說,似乎還真讓人不敢不相信了!先抓后審沒有問題,審錯了國家賠償,而且目前就他供人的50萬贓款,要編出來可能嗎?捉賊捉贓,現在是人臟并獲。
一大群人都說有罪應當找報社,報社犯罪也應當抓法人代表,對于單位犯罪是抓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這負責人也未必是法人代表,更有可能的是記者個人收黑錢犯罪單位沒有發現,這是個人犯罪單位過失,抓記者個人完全合法,就如單位司機職務行為肇事抓司機判刑單位負責賠償,單位未必能夠審查出全部問題來。
陳永洲的行為給廣大股民造成重大的損失,對于這個損失如果質疑的是真實的則中聯重科及其控股股東要賠償,如果是陳永洲捏造則他本人和報社負有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損失不能讓股民買單,股民是有權訴訟的,是可以集體訴訟的,從目前看陳已經認罪,新快報的質疑也無實質證據,應當訴訟《新快報》進行索賠。
我們還要注意到《新快報》的大字報《請放人》《再請放人》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化,我們可以看報道《中聯重科陷記者門 市值兩天蒸發32億元》http://money.163.com/13/1024/18/9BVKNBQB00253B0H.html,對于這新的損失更是索賠的關鍵。誤導股民做空中聯重科股票,是新的一次侵權,要產生新的索賠要求的。
新快報的大字報實際上更加誤導的公眾,讓人認為質疑的是正確的并且造成了明確的損失,對于這個損失是另外一次侵權,媒體干預司法就要對此付出代價,如果這個損失索賠了,那么說中聯重科得不償失的人才叫真的認識到什么是法制的力量什么是司法的權威。
新快報說“萬一出現問題,我們登報更正,致歉;實在嚴重,對簿公堂,輸了官司,該怎么賠就怎么賠,該關門就關門,那也是活該。”,現在我們看到的是陳永洲確實是收黑錢了,你報社準備怎樣賠償損失,你的“請放人、再請放人”的大字報造成進一步損失的32億元的下跌怎么賠償,你關門都賠不起怎么辦?
在實體的侵權和賠償責任面前,什么先抓后審什么跨省什么坐當事人的車輛等問題都掩蓋不了侵權,這些詞匯是媒體文痞慣用的眼球詞匯,這些詞匯引導了一大批的腦殘和憤青,但這些詞匯背后沒有法律效力,他們在這些眼球詞匯滿天飛的背后就是要掩蓋關鍵性的詞匯和概念就是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跨省是合法的,破案都是先抓嫌疑人的,受害人有權提供破案便利的!
《新快報》的文痞們還說他們是有“窮骨頭”的,怎么到了應當賠償損失和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就說是單位犯罪了,就說要單位賠償了?單位是國家的股東的,你的骨頭呢?軟骨頭了?!有骨頭自己賠償啊!反而是一大片所謂的應當追求單位個人是職務行為的聲音,這群人真的要承擔責任的時候就是孬種。
對于股民的所有損失,需要的就是集體訴訟想《新快報》索賠,發布不良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下跌的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廣大股民的權利,為什么我們的媒體沒有人關注了呢?這些人不是一向關注維權的嗎?為何不給股民散戶們維權了呢?!由此可以知道他們的偽善,在這個案件之上媒體表現出的是官官相護和沆瀣一氣。
新快報大義凜然的質疑所謂的國有資產流失,而他記者拿黑錢后卻表態損失應當找報社,引導各種輿論和洗腦公眾說這樣的事情是單位賠償,但這些蛀蟲這樣的讓國家資產出血的行為是否應當嚴懲?按照我們的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新快報》賠償以后,案件的相關的當事人也一樣需要判刑的。而且對他們也應當判刑嚴懲。
這里中聯重科股民應當主張的損失賠償由兩部份組成,一部分是記者陳永洲的捏造造成的損失所在媒體刊登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另外一部分就是搞大字報“請放人”誤導公眾造成更大的損失所蒸發的32億市值,這是兩次侵權行為造成的,新快報的大字報行為應當付出代價。
對于眾多股民的損失,維權成本是高昂的,這樣的情況應當提出要求中聯重科的董事會負起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代為股東主張損失,這里損失的主體也是兩部分,一個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商譽損失,另外則是股東因為侵權所造成的股票操作上的損失,這兩部分損失新快報都應當承擔,股民的損失怎樣索賠是我們上市制度改革的關鍵。
這個案件索賠還有一個看點就是訴訟的管轄權,這個案件的管轄權之爭是很必然和激烈的,這個案件對于當事人有利的管轄權所在地是刑事案件和上市公司住所地,尤其是股民主張權利以上市公司住所地為管轄是非常順理成章的。只要刑事案件確定同時是在湖南審理,案件的勝訴就非常有把握。
對于這個侵權索賠,是完全符合集團訴訟的概念,受到損失和想要索賠的股東人數眾多且不特定,應當是由法院立案發公告的,如果能夠進行這樣一場浩大的訴訟索賠,對于中國不論在法制建設層面還是證券制度層面或是深化改革層面,都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大家都應當拿起法律武器進行戰斗。新快報濫用媒體權利,需要讓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認識到股票層面和股民維權的重要性,所以對于《新快報》的中聯重科商譽案,本人認為今后的看點和重點之一還在于怎樣為股民索賠和維權,怎樣改進我們的制度防止渾水式的做空,完善股民的利益保護,這里最弱勢的當事人就是股民了,媒體根本沒有為股民說話!
對于新快報的商譽和大字報,造成損失持有中聯重科股票的股民朋友可以底下與我聯系,人數達到要求我們就可以集團訴訟集體維權了,本人以及助手愿意接受股民的委托,在此案上為股民維權。本人為職業律師,參與過多個重大案件,主要為受害人說話,大家如果有需要可以底下私信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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