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餓死”是中國社會的悲劇
作者:儒夫
今年6月份發生在南京市的一起兩名幼童餓死在家中案,這個受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在9月18日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被告人樂燕作為兩名被餓死幼童的母親被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樂燕1991年12月生于南京市,是一位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撫養,12歲上小學,僅一年多就輟學,實質就是文盲。十六歲離家獨自生活,因沒有文化,曾在飯館、發廊打工。2012年2月曾因吸毒于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行政處罰。樂燕從小沒有得到父母的愛,所以自己也不懂得什么是愛,怎樣去愛。父親給她的僅兩次關心,一次是她因吸毒被拘留時,一次是她生孩子在醫院,父親兩次給了她幾百元錢。與所有的女孩子一樣,正值青春年華,本應有對生活的向往,也許她的“劉歡、葛然”兩個曾用名能有所反映。可是,初入社會,2011年,剛滿二十歲的她就育有一女,卻孩子的生父不詳。當年又與一男李文斌同居,又育一女。李文斌因容留他人吸毒,于今年年2月被羈押,樂燕依靠社區發放的救助和親友、鄰居的幫扶,獨自撫養兩個女兒。然而樂燕因沉溺于毒品,多次外出吸毒、玩樂,每次離家數日,把兩個幼童獨自關在家中,最終導致慘案的發生。母親餓死親生幼童成為發生在當今中國駭人聽聞的事件,雖然是一例個案,但從被告人樂燕身上卻反映了社會的問題。作為一個社會現象,既有這個事件的偶然性,但也有這個社會的必然性,一個家庭的悲劇,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悲劇。
樂燕沒有得到家庭的溫暖,沒有父母的關愛,在成長中失去了家庭的依靠,也沒有了家庭的歸屬。再看這個社會,從私有制改革起,中國的百姓失去了當家作主權利,也不再是國家的主人,失去了“家”的歸屬感。在農村,人民公社的解散,集體經濟的解體,農民失去了集體的歸屬;在城市國有企業的轉制與倒閉,工人的大量下崗失業,工人失去了企業和組織的歸屬。在一個倡導優勝劣汰追求效益的社會,在這個金錢至上弱肉強食的社會,哪一個普通百姓不是像樂燕一樣在迷茫中掙扎?在法律規定實行義務教育的國度里,樂燕卻只上了一年多的小學,她的輟學誰給負責?然而在當今的社會中,還有多少個像樂燕一樣輟學的孩子的呢?有多少個未成年人正值他們上學的年齡在某個私有企業甚至的黑工廠、黑企業打工呢?兩名幼童被獨自關在家里,看看中國有多少父母不在身邊,或幾年不看見父母面甚至還不知父母長得啥樣子的留守兒童,他們除了年齡比兩名餓死幼童大之外有什么區別嗎?再從社會的層面看,人們都把祖國稱為“母親”,在私有化的改革中,有多少人下崗失業,有多少人生活在貧困之中要為生機而去奔波,有多少人因無錢在病痛中掙扎,在連自動筆都不知道怎樣用(央視《變形記》的報導)的貧困地區有多少孩子因上不起學而輟學?他們不都是被“母親”拋棄的孩子嗎?他們不都是“樂燕式”生存環境中的人群嗎?樂燕及其兩個孩子都為非婚生子女,非法同居,未婚先孕在已是這個自由、開放的社會司空見慣的現象,樂燕的行為不正是這個社會道德淪喪的反映嗎?吸毒、玩樂,也是這個社會的墮落與丑惡,在樂燕身上的具體表現。
任何社會的丑惡現象,都有其滋生的土壤和產生的根源,樂燕的人生悲劇,也是這個私有化社會的必然宿命。
房姐“偽造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難有說服力
作者:儒夫
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就公訴機關指控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于9月24日開庭審理。龔愛愛當庭否認相關指控,堅稱自己無罪。因此,“偽造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成為了庭審焦點。這種指揮是否有依據,值得探討。
就事實看:龔愛愛擁有北京、山西、陜西等地四個戶籍,并同時使用“龔愛愛”和“龔仙霞”兩個姓名,在北京擁有40套住房,因此被網友稱之為“神木房姐”。
四個“戶籍證件”是誰制作的?不是龔愛愛自己制作的,就談不上“偽造”之說。如果公訴方認為這些證件屬于偽造的,也就不存在“國家機關證件”之說,其性質與買賣假文憑完全相同,充其量只能按“購買假證”論處,對于被告人來講是屬于誠信問題。
“龔愛愛”和“龔仙霞”都是兩個人名,卻集中于一人。一個人有多個名字并不違法,法律沒有限制公民有多個名字,只是被告在“現用名”與“曾用名”之間轉換。名字是真實的,只是在使用過程中為了規避購房中可能存在的或潛在的問題,其本質上只能對購房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如城市限購令所規定公民不能購買第二套住房、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等。
對于證件“買賣”問題,有怎樣界定的問題,僅從出錢拿證似乎能成立,但從中介的角度,收取中介費很正常,從這點上講買賣難成立。因為,如果認為這就是買賣關系,按此邏輯,即使正常的房屋買賣或政府部門辦證所收取的任何費用,都可認為是“買賣”關系,顯然說不通。
然而,“房姐”被人關注的根本問題不是有幾個戶籍和名字的問題,而是有那么多套房屋的問題,且在本案中,“房姐無房”才更讓人們普遍關注。由此可見,說明司法部門對“房姐”怎樣獲得這么多套來路不明的房屋,在偵查中沒有取得有效的證據,又無法以“巨額財產來路不明罪”起訴龔愛愛,以“偽造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起訴,也許是迫于社會壓力的無奈和無能之舉。這既證明了法律的無能,也反映了法律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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