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疑罪從有”換來的短暫平和蘊藏更大社會風險 堅守“疑罪從無”原則預防冤假錯案
本報首席記者 劉棟
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來,多起冤假錯案在媒體上曝光,對司法公信帶來重大影響。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日前,來自法學界的專家學者與司法實務部門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檢察院就錯案的成因與對策進行了研討,分別從轉變司法機關辦案方式、拓寬當事人申訴途徑及錯案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對策。
錯案與績效考核不科學關聯很大
“以往司法機關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準逮捕率、無罪判決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標的壓力下,很容易樹立打擊犯罪優先的理念,采用刑訊逼供甚至故意栽贓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最終導致錯案的發生。”研討會上,南京大學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趙作海案為例,警方將趙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兇器,也未確定兇器造成的傷痕是否與尸體傷痕相符,而且在四次DNA檢測都未確定死者身份的情況下,兩次將該案移交檢察機關,但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回補充偵查。直到趙作海被羈押3年多后,該案被列為重點清理的超期羈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決。
“錯案的成因非常復雜,其中固然有人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視。”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顧功耘強調,現有司法體制下,自下而上的請示報告和自上而下的審批答復主導了案件審理結果,反映出嚴重的司法行政化傾向。從已經發生的錯案看,有些案子當時公檢法機關認識不一,存在爭議,但經過請示協調后,最終集體研究決定訴判,缺乏追究個人錯案責任的懲處機制。
“疑罪從無”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證
“偵查階段最突出的問題就是非法獲取證據未能得到有效監督,口供中心主義的錯誤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訴階段的主要問題是不能恪守嚴格的證據審查標準,尤其是非法證據的排除;審判階段所表現出來的主要問題是降低定罪標準,放松對證據鏈條的要求,固守‘疑罪從輕’而非‘疑罪從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系統梳理了一些典型的冤錯案件,發現這些案件中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未能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趙秉志指出,“疑罪從無”是對司法機關踐行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違背‘疑罪從無’原則而形成的冤錯案件,雖然最直接的責任主體在審判機關,但也無法否認多數情況下是多種原因交錯作用的結果。審判機關可以通過尋求其他方式來減輕壓力,但不能以放棄‘疑罪從無’原則為代價。否則,以‘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為代價換來的短暫的各方平和,勢必蘊含著更大的社會風險。”
“在辦案實踐中,很多辦案人員也知道‘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司法理念,但在具體操作中卻缺乏具體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來自司法實務界的專家認為,如何在實際辦案中真正貫徹法治原則,避免錯案的發生,還需要刑法、刑事訴訟法從制度設計角度作相應規定。“以‘疑罪從無’原則為例,司法實務中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疑案,判斷疑案應該是客觀的標準,而非主觀判斷。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規則也值得反思。”
設立獨立第三方審查機構
通常情況下,我國冤假錯案得以被發現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真兇重現型”,如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浙江蕭山五青年殺人案;二是“亡者歸來型”,如湖北荊門佘祥林案、河南商丘趙作海案;三是“司法機關主動糾錯型”,如浙江杭州張氏叔侄強奸致死案、福建福清紀委爆炸案。“構建錯案發現機制,首先需要明確錯案發現程序是司法監督問題。由于自身角色沖突,我們不能期望錯案的制造者能夠充分、及時、有效地發現錯案。”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雜志編輯部主任王申教授建議,在當事人申訴、檢察院抗訴、法院審判監督之外,設立由獨立的第三方負責的錯案審查機構,由其參與對錯案的發現和糾正程序。
“我國司法機關在糾錯當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申訴制度坐上冷板凳,真正喊冤的人的聲音沒有得到應有重視;二是大多數錯案的發現還停留在依靠偶然因素,案件真相很難被司法機關及時發現;三是將錯就錯、錯上加錯,如福建紀委爆炸案,在案件被發回重審之后,一審法院再次做出死緩判決,時隔六年福建高院才改判無罪,其間糾錯程序遲遲不能啟動。”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葉慧娟認為,我國目前錯案的發現糾正大多數還停留在個案糾錯的層面上,對于錯案的發現、預防、糾錯機制還沒有全面系統地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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