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直接用刀殺死一個無辜者是作惡,按動按鈕殺死一個千里之外的無辜者也是作惡,判斷是否為惡行不應該以兇手是否接觸到被害者的身體為標準。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給予這兩種事件的重視程度往往并不相同。
近日,北京男子當街重摔女童事件引發熱議,諸多媒體給予報道和評論。此事件中體現出的惡令人震驚,許多評論中甚至不乏“喪心病狂”、“喪盡天良”等激烈的言辭,許多人討論“人性魔鬼”、“公民道德”與“社會轉型期”的“心理健康”問題。
這樣的憤怒沒有錯,但這顯然是大腦跟著眼睛走的較為低級的直觀判斷。直接的惡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因為它的因果關系十分簡單,惡的行為由施者直接作用于受者,其產生的后果也往往是當場顯露。尤其是像這種出現了極端行為的惡,更是符合媒體對新聞選材的需要。鋪天蓋地的報道將事件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人們紛紛對其進行道德性譴責,案件的處理也容易得到司法部門的重視。
相比之下,間接的惡則可能由于因果鏈條的模糊而被隱藏,甚至不被人認為是惡。在施者與受者之間有層層間隔,或者施者并非某個具體的個體,都會使這樣的惡難以被發現,更得不到媒體的報道。把本文第一段中的“按動按鈕”換成“制定某種政策”,或者換成“發展某些企業”,這樣的惡我們還會意識到嗎?
就拿我身邊發生的例子來說:一農村男子在某皮鞋廠打工,不滿四十歲就患肝癌晚期,確診三個月后去世,他的去世是誰造成的呢?某村子之前吃紅旗渠水的時候各種癌癥頻發,后來打了機井,從機井抽水到水庫里供全村人飲用,又心腦血管疾病頻發,這么多年來受病痛折磨甚至去世的人,他們的痛苦是誰造成的呢?這些都是比較難以歸因的問題,難以找到一個具體的責任人,所以沒有群情激奮,沒有繩之以法,但是這些死亡和痛苦同樣不是自然產生的現象。
并不是只有直接導致了死亡的兇手才算“喪心病狂”。讓我們把以上的例子變得更抽象一些——一部分人的幸福要靠另一部分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來換取,算是作惡嗎? 社會的所謂發展和進步要靠一部分人跌落谷底來換取,算是作惡嗎?
發現這樣的惡其實并不困難,因為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中都不乏苦難。只要你把所有的人都看作是有血有肉有心有愛的活生生的人,只要你把他們當成和你一樣的人來看待,你就會發現,其實你不想承受的痛苦,他們同樣不想承受。那么接下來要問的就是,是誰,是什么,使他們經受這些?為什么是他們來經受這些?
回到摔童案本身,網友們對這個罪犯惡言相向,好像只要“凌遲處死”了他就可以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是不是同樣太簡單些了呢?如果犯罪是社會問題的顯示器,那這個罪犯只是顯示器上的一個數字罷了。對于其背后的問題,我們是否能作出一些高于簡單道德判斷、人性判斷的分析?
我想,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遠比對著某一個極端性案例中的兇手義憤填膺要有意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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