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第三次就有關“私人銀行”的事情公開要求全國人大進行立法。政府搞金融改革是件好事,我等小民只能服從和支持。但是,不管什么樣的改革必須是依法改革,必須是利國利民的改革,如果一項重大改革從起點就混亂不堪,改革比停滯危害還大。
從現在的所有法律條文當中找不到一部法律是能夠支持和規范私人銀行的,更談不上“準入制度、準入條件、營運制度、風險管理和控制、法律責任、退出機制等”細則條文。要解決這些問題,唯一的途徑只能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開辯論立法,不能由行政部門獨立操作。用“民營銀行”替代“私人銀行”并不能改變事物的本質。
國家金融風險的積累大多是出在法律的空白和法律的被漠視,如果是法律被漠視,還有改進的空間,如果是法律空白,私人銀行發展得越快,給社會帶來的危害也就越大,一頭脫韁的瘋牛到底能干出什么事誰知道呢?普通百姓不能寄望瘋牛有良心,而只能依靠那根能束縛住牛的繩索。
私人銀行開閘后,到底哪些人會立即介入呢?不外乎以下幾類人:一是權貴及其后代;二是現在的私營大企業集團;三是國有與私有混合企業(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四是金融買辦(外國金融巨頭給中國人出錢,中國人代為管理,實質被外國人操控)。
這四種人的銀行從根本上講是未來私人銀行的主角,普通民眾絕無可能從中分得一杯羹,而要管理好這幾部分人絕對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金融業事關一個國家的經濟血脈,當這些私人金融老板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滲入國家機體的每一個部分時,中國的腐敗將會達到歷史頂峰,沒有任何人可以遏制“腐敗的血液”。
沒有法律規范的私人銀行在高杠桿運作、關聯交易、無序擴張、利率浮動等領域一定會做出很多國有銀行不敢涉入的大事,私人銀行的“自主權”會成為他們漠視政府管理的一張王牌,同時也是積累金融風險的重大隱患。特別要提出的是:私人銀行與境外發生金融機構合作時將如何處理?私人銀行對外的貨幣異動將如何監控如何約束?
其實,有關私人銀行的問題遠不止我提出的這些,規避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最好辦法是依法執政,全國人大一日不對私人銀行立法,我就天天反對私人銀行開閘,哪怕一丁點作用也沒有我還是要堅持。作為一個普通公民,要求政府依法辦事沒有任何過錯。
附說明一:茅于軾先生前幾天又發表了一篇文章《重新認識高利貸》。網友回復有不少支持者。為什么會這樣?茅于軾的“高明”之處在于他緊緊抓住了高利貸的“原始屬性”和“底層民眾”。從高利貸的原始屬性講,茅的解釋很有道理,實事就是這么回事。但是,網友一般不會考慮現在已經是21世紀,中國已經完全沒有必要走“原始路徑”,完全沒有必要經歷這樣一個可以預見的痛苦過程。他把世界上部分國家的小額貸款混淆為中國國內的高利貸,試圖欺騙國人,并說印尼渡過金融危機靠的就是私人借款模式積累的資本,希望大家多看點歷史資料,這種騙局比較低級。他為什么會打出“底層平民”呢?因為他抓住了底層平民對社會的強烈不滿,他試圖告訴底層平民高利貸可以幫助他們解決困難。事實上,這種騙術也很低級,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底層平民從來都不可能從高利貸中獲益,即使其中有個別獲益者存在。從中國今天的發展水平看,99%以上的底層平民其實不需要高利貸,需要高利貸的并非是底層平民,而主要是指商人或企業主,居住性住房貸款無須高利貸,也不受限制。茅于軾的文章中還有幾個觀點非常低級,不值一一批駁。
附說明二:請大家參看我前些時候的文章《私人銀行必須依法辦事,反對只坐車不買票》,我是堅決要求全國人大立法,讓私人銀行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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