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圍繞著劉志軍死與不死,該案的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給出了三個理由,算是回應了社會關切。原文如下:
第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第二,案發后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第三,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梳理這三條理,其中的關鍵詞很清晰,也很容易理解,大致有以下幾個:如實、主動、配合,態度好、后悔了。再簡化歸納,關鍵詞也就一個:“態度好”,或者土話來說“裝孫子”。
“態度決定一切。”這句原中國國家足球隊主教練米盧的一句話,如今卻成了中國法院決定劉志軍生死的關鍵因素。
吾等盡管不是太懂法律,但也明白,如此從輕處罰,不管法律是否同意,但可讓有關部門辦起案來不費周折。其實,說到法院把劉志軍的“態度好”作為了關鍵的從輕情節,我們也不難理解,公檢法的同志也不容易,面對這樣一位省部級高官,大家都禮尚往來來、相敬如賓地相互配合——主動交待可免了浪費人力物力地進行偵查,配合退錢又不用勞力費神地進行追款,有悔罪表現也不用苦口婆心地進行說教。在如此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之下,罪犯和法院能夠共同完成任務實屬不易。只不過,劉志軍的態度問題,對公檢法來說,無非是幾個人或少數人的一種感受罷了,對如此轟動全國的大案要案定性,憑辦案人員的“感受”量刑、再以法律的名義宣判,不知作為準繩的法律本身同意不同意、是笑還是哭?
既然完事兒了,法律同意不同意,我們也不去再鉆牛角尖。但我以為,此案最為要害的還不在此,而是它明確無誤地向社會傳遞了一種負能量。對社會而言,尤其是對官員來說,劉志軍案影響大,觀察和效仿者應該不在少數,盡管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院對一案的判定也不會作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但以上三理由對哪個貪員來說都不難做到,法院如此解釋,是否會教唆暗示官員形成這樣一種思維、打算和潛規則——反正自己再怎么著,腐敗程度也超不過劉志軍,只要像劉志軍那樣,沒抓時貪,抓著時乖,只要有個好態度,反正死不了,若干年出來后又是一條“好漢”。
眾所周知,官員貪腐案少有暴力刑事犯罪,本就抗法者寡,避法者眾,如此,把犯罪情節放一邊,僅僅認罪“態度好”便成就了劉志軍的不死傳奇,可以想象,一旦全國其他干部都拿這三理由作為三個避法的“葵花寶典”,我敢斷言,對于黨和國家的反腐事業而言,法院必將成為“千古罪人”。
寫于2013年7月8日夜。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