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傳統(tǒng)倫理教育無可厚非,提倡尊老愛幼完全正確,孝敬關心年老父母更是天經地義。如果把這樣的道德倫理問題上升到法律,似乎就顯得僵硬、刻板、機械和帶有壓迫性了,更彰顯不出道德倫理層面的某些因素了。
人世間,親情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超越一切任何別的關系的特殊倫理關系。這種關系,在絕大多數(shù)人那里,都表現(xiàn)得自然貼切真摯厚重。然而,正如生活中任何事情不可能都是十全十美的一樣,在某些人那里,這種親情關系的表現(xiàn)就不那么令人滿意了。我們身邊,總是有一些人把這種關系,表現(xiàn)得如同與己無關的陌生人際關系一樣,因此讓人感到格外的生冷、別扭、不協(xié)調乃至一定程度上的憤慨。盡管如此,這種親情的最差表現(xiàn)形式,也會因天然的血肉關系存在,自覺不自覺受到道德倫理的鏈接、監(jiān)督、約束與自警,進而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去履行自己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譬如,某一個不愿為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的人,即便法律會對他的忤逆行為給予某種強制性的要求甚至懲罰,促使他不得不去盡人子之責,行人子之孝。然而,這種“責”與“孝”,從實質意義上來講,由于源于外部的某種壓力而成,它本身所含“情愫”的濃度就因此要大打折扣了。必定以這樣的形式來表現(xiàn)親情,不是原本那種水到渠成水乳交融的純真之情、自然之情、和諧之情。這種逼迫之下產生的“責”和“情”,會讓施受雙方都感到尷尬無奈甚至無聊。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盡管這些人的表現(xiàn)太過牽強與不自覺,我們也應該承認在這類人的思想深處,仍然或多或少存留著天然血肉關系的某些因素。即使法律不去規(guī)范他們,他們內心也會摻雜著對外界輿論壓力的顧忌和些許割舍不了的親情牽掛,從而自覺不自覺地激活血肉親情中沉睡僵死的細胞,部分勉強部分自覺地去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中國有句老話叫“清官難管家務事”。為啥難管?原因很簡單,血肉親情形成的關系之間,即便矛盾再大再多,畢竟有這種天然關系的存在,無論走到天涯海角,無論發(fā)生怎樣的滄桑變化,它永遠都是一種剪不斷理還亂的特殊現(xiàn)象,而這種現(xiàn)象又是其他任何現(xiàn)象所不能替代的。正是這個原因的存在,它的內部無論出現(xiàn)什么樣的問題,也都只能按照親情倫理關系的特殊性來處理。一旦介入到法律程序中,事情就變得機械刻板繁亂甚至無情愫可言了。其結果往往是,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把事情搞得比預期的更糟。這中間出現(xiàn)的某些現(xiàn)象,會讓參與其中的調解者乃至法律本身都置于難堪的境地。筆者就親眼目睹了這樣一件事情。一個不孝的兒子不僅不奉養(yǎng)自己年邁的母親,甚至在一次和母親的拌嘴中,動手又打了母親。幾家鄰居路見不平,聯(lián)手懲治了這個孩子。誰知剛才還和兒子勢若水火的母親,見此情景,態(tài)度馬上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不僅不感謝鄰居們對自己逆子的懲罰,反而大罵幾家鄰居為啥聯(lián)手打自己的兒子。搞得幾家見義勇為的鄰居十分尷尬與氣憤。這件事就說明了親情的復雜性一面,兒子打母親有悖人倫道德,受到譴責與懲罰本在情理之中。母親護兒子,體現(xiàn)舐犢之情,更體現(xiàn)了母愛的偉大所在。在母親心里,兒子對自己再害,他依然是自己兒子。兒子必定是母親十月懷胎一朝分娩后心血的結晶,撫養(yǎng)他長大成人,在母親來說,既是自己無可推卸的責任,也寄托著自己無限的希望。兒子如今犯糊涂,不贍養(yǎng)自己甚至打罵了自己,那是自己娘倆之間的“私”事,用不著外人來摻和。鄰居因兒子打罵了母親就出手打兒子,使得母親身上對兒子的那種天然血肉之情瞬間復蘇并壓倒了一切,自覺本能地站在兒子的一邊,共同面對外人的冒犯。這份天然的骨肉深情,讓母親自覺地把兒子打罵自己的事毫不猶豫地拋擲到一邊,自覺主動地以母親的天分和情懷拒外護內,行使保護兒子的職責了。
說這么多,還是一句話,親情倫理問題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社會問題。它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樣簡單的數(shù)學概念,它是一個飽含著太多血緣情愫的社會現(xiàn)象,不是誰用三五條規(guī)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規(guī)就能解決得了的事情。兒女時?;丶铱赐改?,是兒女應盡的職責。可就這一點不僅今天的人不可能做得圓滿,就是后來者也實難玉成。再退一步說,即使在倫理高度自覺高度強化的古代,很多人在這一點也不可能做得盡如人意的。所以人們常說那些有資格盡忠國家社稷而無暇盡孝于父母之人是“自古忠孝不能兩全”,這句話就極富辯證觀點。試想,歷朝歷代那些戍守邊關的將領士們,為了保家衛(wèi)國,在遠隔千萬里的邊防,經年累月枕戈待旦。不說那時候受交通條件的局限,不可能隨時如愿回家看望父母。即便如今天交通條件如此發(fā)達,他們也不可能哪個時候想回家看望父母了,就可以擅離工作崗位如愿以償。那些戍邊將士們,三五年甚至十幾年,能有機會回家鄉(xiāng)看望父母一次,盡一盡人子之責,就算不錯了。如果你既要他堅守本職崗位,履行好保家衛(wèi)國之責,又要他時時回家看望父母以盡孝道。這樣看似兩全其美的事情,不僅不能實現(xiàn),其結果必會是亂了是非,壞了綱紀,既保不了國家,也盡不了孝道。
古往今來,無數(shù)為國家民族做出過杰出貢獻的優(yōu)秀人物,如果按照如今制定的法律條規(guī)去考量他們,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因達不到要求而要受法律的制裁。精忠報國的岳飛,“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去留肝膽兩昆侖”的秋瑾,“我以我血濺軒轅”的魯迅,“恨不抗日死”的吉鴻昌,“學不成名誓不還”的毛澤東,“面壁十年圖破壁”的周恩來,“此去泉臺招舊部”的陳毅,唱響“我不站崗你不站崗,誰來保衛(wèi)祖國誰來保衛(wèi)家”的解放軍戰(zhàn)士,隱姓埋名獻身祖國“兩彈一星”事業(yè)的所有科技人員。你能說他們不愛自己的父母,不希望伴隨在父母身邊隨時盡人子之孝嗎?你能因為他們無法經常回家看望父母而對他們繩之以法嗎?
人的文明教化,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要求整個社會尤其是社會里那些道義的擔負者傳播者們,每時每刻都應該以殉道者的姿態(tài)和境界去身體力行以身作則,去完善程序推廣宣傳。有時候甚至可以利用統(tǒng)治集團的重視程度去進行某種意義上的推廣與強化。當然傳承下來的許多積極健康的孝文化至今仍在被我們的民族繼承發(fā)揚,也有不少帶有非人性色彩的糟粕在不斷地更新和揚棄。諸如二十四孝中“曹娥投江”、“王祥臥冰”、“郭巨埋兒”等帶有明顯“吃人”色彩的所謂孝道典型,我們就應該毫不猶豫地將其拋棄。
盡孝重在身心一致,重在條件許可。它的表現(xiàn)必受到社會現(xiàn)實、所處環(huán)境、經濟條件、工作需要的制約。有的人想時時盡孝,可公務在身,就不能如愿。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那些優(yōu)秀人物和那些身負特殊使命的人們,因受所負工作的限制而不能達到今天法律要求的盡孝程度;那些拋家別舍外出打工的農民工,就可能因為經濟條件的限制或者老板賦予的公休時間限制不能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盡孝要求;那些因種種原因身陷囹圄的犯人們,由于客觀環(huán)境和別一種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同樣達不到這樣的要求;那些備戰(zhàn)奧運、世界杯、錦標賽的運動員們,在相當長時間內需要強化封閉訓練,就不可能像法律規(guī)定的那樣,隨時回家看望父母。總之,盡孝之事人人都可能因這樣那樣的原因,不可能做得盡如人意,都可能因客觀條件的制約自覺不自覺地達不到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如果真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那樣動輒對他們進行懲戒,這不僅不符合實際情況,也實在有違正常人情。況且孝道本來就不是那樣單純和簡單,更不是那樣的機械與刻板。它是心與心相互交融后結出的鮮美果實,它是靈魂凈化之后自然形成的一朵精神奇葩,它是人類思想品質經過長期砥礪后達到的不顯崎嶇陡峭隨時可以順利登臨的制高點,它是大自然賦予人類具有特殊人性后孕育而成的瑰麗寶石。這樣一筆至高無比難以估量的精神財富,如果用所謂的法律去加以裹挾與強制,不僅有損于它的自然美麗,反而會將其搞得不倫不類面目全非。
當然,對一些身上已經不含多少人性的個別渣滓們,適當給予一定程度的教化約束和懲戒也是完全必要的。但為此專門立法,實在有點小題大做,甚至不可思議。如果以后哪個人因為沒有經?;丶铱赐改噶?,就要付諸法律的懲罰,那這個人原本存在的孝心,就會在這種外力的強制下,慢慢變得任務化和機械化了,人倫道德在他的心中就會越來越淡漠,人間真情就會在所謂的法律制約中趨于泯滅。我們可以立法懲治那些虐待父母不贍養(yǎng)父母的不良行為,但絕不能把這些大而化之為普遍的盡孝行為。真這樣的話,無異于在踐踏優(yōu)秀的民族文化,無異于在消食本來美好的精神財富。人與人之間的純真感情,就會逐步被機械刻板枯燥殘忍的法律所替代,人類社會就變成了機器加工廠,人們就會變成缺少甚至沒有人情味的簡單機械了。
因此,我要呼吁:終止所謂的不看望父母要受到法律懲罰的“法律條規(guī)”吧,還整個社會以充滿人情味的原本面目吧!
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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