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慶東因為罵“狗漢奸”被海淀法院判決有罪:“言辭明顯含有侮辱性語言,且這種不當言論通過網絡傳播、轉發、繼續傳播,造成了認識關凱元的人會對他降低社會評價。”
罵“狗漢奸”屬于“言辭明顯含有侮辱性語言,且這種不當言論通過網絡傳播、轉發、繼續傳播,造成了認識人會對他降低社會評價”,那吳祚來罵羅援“不僅是國賊,還是人類公敵!”(http://t.qq.com/p/t/238749125113515)呢?馮瑋罵羅援、戴旭“狂徒”“狂言”、無中生有誹謗人家“叫囂轟炸東京”呢?張鳴和“普世公知”誣陷羅援“從來沒有打過仗,且有臨陣脫逃嫌疑”呢?張鳴和“普世公知”大罵擁護毛澤東的人“不脫毛,永遠是猴子”呢?“普世公知”大罵孔慶東“孔斜眼”、“瘋狗教授”呢?袁騰飛大罵毛岸英“掛爐烤鴨”呢?“普世公知”動不動就罵老百姓“無知”、“腦殘”、“民粹”呢?……所有這一切哪樣不屬于“言辭明顯含有侮辱性語言,且這種不當言論通過網絡傳播、轉發、繼續傳播,造成了認識人會對他降低社會評價”?難道不該一一判、一一罰?
法律的靈魂是公平。對上述一切“言辭明顯含有侮辱性語言,且這種不當言論通過網絡傳播、轉發、繼續傳播,造成了認識人會對他降低社會評價”一概判、一概罰是一回事;只判孔慶東則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如果專罰孔慶東而不罰吳祚來、張鳴、袁騰飛和一切“言辭明顯含有侮辱性語言,且這種不當言論通過網絡傳播、轉發、繼續傳播,造成了認識人會對他降低社會評價”的“普世公知”,則“公平”是假,借“拉偏架”是真;“法治”是假,借“法治”的名義施行資產階級專政是真;“堅持法治”是假;“破壞法治”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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