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來京與胡錦濤總書記舉行第五次國共高層會晤。胡錦濤呼吁兩岸應該繼續沿著反對臺獨、認同“九二共識”的道路邁進。吳伯雄也表示兩岸彼此都堅持一個中國,但表述有差異,同時他還提出了新的“一國兩區”的概念。
吳伯雄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共兩黨重要的政治互信,雙方堅持一個中國,不過對于一個中國的表述存有差異,未來會繼續堅持求同存異。吳伯雄強調臺灣現行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是以“一國兩區”概念為法理基礎的。我們現在在推行的兩岸關系的依據是“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這是以“一國兩區”的概念作為法理的基礎,我們處理兩岸事務的部門是大陸聯會,不是“外交部”,這就足以說明,兩岸并非國與國的關系,而是特殊的關系。在記者會上,為了避免“一國兩區”概念引發一國兩制的誤解,吳伯雄反復作出解釋,強調有很大不同。吳伯雄又明確指出:“我們‘憲法’的條文,請大家看一看“人民關系條例”,很清楚,是不是?本來就是大陸地區、臺灣地區的概念,所以才叫做“人民關系條例”,‘一國兩區’還要誤解的話,那是故意的。”
二岸關系,說白了就是一個主權要不要歸屬的問題。拐彎抹角都是廢話。二岸關系,到今天為止,可以說經歷了三個發展變化階段:首先是我們提出的“一國二制”,繼而雙方認同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之“九二共識”,現在臺灣又提出什么“一國二區”的新概念,吳伯雄自己也說了這是因為“對于一個中國的表述存有差異,未來會繼續堅持求同存異”,“兩岸并非國與國的關系,而是特殊的關系”。
我在過去的幾篇關于二岸關系的文章中提醒過,馬英九是哈佛法學博士,他在闡述二岸關系時,總是從法學視角出發的,這是他的強項;他說過臺灣的憲法,今天,吳伯雄又代表他進一步提出“一國二區”的概念是以臺灣的《人民關系條例》為法理基礎的;換言之,這個新概念是有法可依的,不是隨隨便便提出來的。而且,他還特別強調在這個問題上,臺灣方面在“未來會繼續堅持求同存異”,關鍵核心是存“異”而不是求“同”!
“一國二區”與“一國二制”有沒有區別呢?當然是有的。馬英九、吳伯雄也不是傻子,沒有區別,提它干嗎?有什么區別呢?吳伯雄要大陸人去看他們的《人民關系條例》。那我們就來看看這個東西都說了些什么,又是怎么說的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從全世界都有共識的法理上講,“總則”之原則精神是貫穿、指導并適用于整個《條例》的其他條文的。這三條法律之法意,初中生也能夠完全正確無誤的理解。
二岸關系之博弈,我們至今仍然是停留在政策層面;而臺灣早已經在李登輝時代就進入到法律層面;與政策比較法律是具有相對“穩定性”的。我們用政策去和臺灣的法律“談判”難度可想而知。我記得馬英九還說過,依照臺灣憲法,“大陸是中華民國的淪陷區”,這個《人民關系條例》的第二條之一、二項與第三條也把這層意思表述得非常清楚、準確、到位。
我認為,“一國二區”是馬英九連任后對《九二共識》所做的新的修改,并且他是“未來會繼續堅持求同存異”的一種“特殊關系”!這種關系究竟“特殊”在那里呢?那就是他馬英九四年前上臺之初就提出的“三不原則”:“不獨、不統、不武”!馬英九在與我們玩“回文詩”兜圈子的游戲。
在現代社會,一個問題一旦有了法律規范,政策就沒有用了。如果我們真要想解決二岸關系(祖國統一。離開這個根本,不存在什么二岸關系需要解決),我們就必須盡快把這個問題納入法律的層面規范起來。
就臺灣方面而言,只要他們的所謂憲法對大陸關系的政治表述不改變,只要這個《人民關系條例》中的這三條“總則”不改變,以“祖國統一”為根本出發點的談判就沒有任何一絲一毫的指望!
“一國二區”是對“九二共識”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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