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軍人入境槍殺中國公民與中方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進步
——評:“外交部發言人就緬甸軍人在云南槍殺中國公民等答問”
2012年03月13日人民網:“外交部發言人就緬甸軍人在云南槍殺中國公民等答問”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0731/17378073.html
看完這則消息,心里除過震驚還是震驚。在被殺事件后面,還有幾個問答,分別是關于“中方限制稀土等高科技原材料的出口損害了美企利益,美方將就此向世界貿易組織作出投訴”,“全國人大將表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否意味著中方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進步?”還有“越南僧侶擬前往越南所稱的斯普拉特利群島(即我南沙群島)進駐島上寺廟以彰顯主權。中方對此有何回應?”等等。至于稀土出口以及又有神馬主權利益遭受侵犯的事,人們都明白,嘴上是說著一套但其實怎樣做的,往往是前后大異。給人感覺是應付人民是必須做的文章,但至于說了是否就要去做,或者說了是否算數?那就只有天知道了。
緬甸軍人入境槍殺中國公民與中方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進步?初看這樣的標題可能會感覺怪怪的。我們今天只就兩個事件作一些評述。因為看似是孤立的兩件事,其實是大有關聯的。譬如:
“問:據報道,近日有緬甸軍人進入云南境內槍殺一名中國公民,請證實。中方是否向緬方提出交涉?”
“答:今年1月12日,兩名緬甸政府軍士兵非法進入中國云南省德宏州境內,將一名中國公民殺害。事件發生后,中方立即向緬方提出嚴正交涉,要求緬方盡快查清案情真相,嚴懲兇手,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切實加強對邊境地區駐軍的教育和管理,杜絕再次發生此類事件。緬方表示重視中方的交涉,正在加緊開展相關調查。”
緬甸軍人進入中國云南省境內,槍殺一名中國公民?是怎樣進入的?所謂邊防,怎么到了有邊無防的地步了?具體內幕我們還不得而知,但無論具有怎樣的原因,外籍士兵持槍進入中國境內,槍殺發生了。而現在問外交部僅僅是否就此對緬甸方提出交涉。此前的系列涉外事件證明,凡外交部出面的交涉一般會有很多方式,分別是關注、建議、抗議、申明、聲明等等,即使再加上“強烈”的字樣,一般對方往往視若放屁。根本不會發生什么效用的。這個有此前許多例我國漁船被扣、漁民被打事件為證,雖是表明了很多次抗議,但往往都是不了了之。這次又是“嚴正交涉”了,但這次性質有所不同,是天朝公民呆在本已“發展、強大、負責任”了的本國境內,既沒有在所謂爭議海域非法作業,但卻被槍殺。看來是否還是“強大、發展”才惹的禍?估計是“特別是”大國實在令鄰邦小國汗顏不已,遂有殺手二人,不明真相的是不知是奉緬甸軍方指示還是自主行動,反正是神不知鬼不覺的過來了,還得手了。一個如此發展了強大了且還負責任的大國,殺你個把公民玩玩。看你還這樣招搖著再強大不?
說起來也不免會令人為之股寒的。在自己的大國里竟然會喪命?而兇手對方竟是一個緬甸。再要是世界霸主美國或是歐洲那些“普世’了的比緬甸自然強大了更多的國家,也紛紛效此而為,這突兀而至的從天而將滅頂之災又該怎樣提放?
“問:明天全國人大將表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否意味著中方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進步?”
“答:關于刑事訴訟法的有關問題,近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已做出詳盡解釋。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各行各業的意見,充分體現了既懲治犯罪、又保護人權的原則,是中國在民主法制建設、人權保護領域的重大進步。”
“是否意味著中方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進步?”此次“刑訴法修訂草案”具體細節的修訂都有那些?又在什么方面意味著保障人權人權方面取得進步?我因為既非法律界精英,更對此不甚了解,所以不能妄評。但據網友所言的
其中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73條反響最為熱烈,該條款主要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網上不少帖文認為,這樣的規定提示公安等偵查機關權力擴張,有利于打擊犯罪的同時,對嫌犯的權利保障有所忽視。
其實又豈止是這些?
且看網友對此展開的評論如下:
“警察可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秘密抓捕公民,而不可以通知其家屬——也就是人間蒸發 。”
“中國將重歸錦衣衛時代!在國家安全界定不清的情況下,軍警人員將打著危害國家安全的名號任意編造罪名(特別是政治罪),無需任何法律手續即可破門而入,實施秘密審訊乃至秘密處死而不告知家人,這已超越了國民黨的軍事管制而直奔希特勒的蓋世太保時期!”
“關鍵是公民連個申辯的機會都沒有,今后看誰不順眼扣個危害國家安全的帽子就一步到位了!”
“錦衣衛再世,暴秦復活 。”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錦衣衛、東廠、克格勃,蓋世太保,,要回歸這個國家了。 。。 裝睡的豬,麻木的看客,恭順的奴隸,邪惡的幫兇……他們高居廟堂之上,拿著選票代表著我們,而我們卻沒有權利決定我們的命運。但是我們一定要發出我們的聲音。 ”
“國際歌 !……”
對外是如此形式的強大,而于內又是這樣的保障人權……
啊,中國人,我為你哭泣!
關鍵字:緬甸軍人 槍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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