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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在藥家鑫案中

趙滿福 · 2012-03-13 · 來源:烏有之鄉
南方系綁架中國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中

 

根據百度資料得知:《南方都市報》是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所屬系列報之一,日均發行量已達175萬份,它的口號是“辦中國最好的報紙”,百度標榜它為“形成了一個新自由主義(比較經濟優勢理論)的輿論市場”,百度分析《南方都市報》的“讀者是以25-44歲 、高等學歷、社會精英階層及白領為主,他們更注重生活品質,看重品牌,追求高檔生活;他們日常消費積極,對房地產、汽車領域關注度高,消費旺盛”。百度還說《南方都市報》主流讀者“觸網”比例較高,影響力滲透至網民中。

 

既然如此,這個“辦中國最好的報紙”的《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中是如何表現的呢?事實上,在藥案中,《南方都市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讀者對藥案各當事人、參與人的看法、思維和判斷。在藥案第一季、藥案第二季和藥案第三季中,《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中的表現特別令人尋味,其前后之表現,完全可以證實該報紙的“報格”如何。

 

在2011年6月前,《南方都市報》基本上是譴責殺人犯,但在2011年6月后,《南方都市報》基本上就是譴責張教授了,前后變化非常之大。《南方都市報》“完全忘記”了它當初是怎么給殺人犯按上“官二代”、“富二代”的“帽子”,這似乎是想推卸“責任”,避免被藥慶衛一方找麻煩,《南方都市報》似乎是被史上最牛的殺人犯之父一方嚇怕了。為了“將功贖罪”,《南方都市報》與《南方周末》等其它報刊媒體一起對張教授進行了攻擊,還利用采訪陜西高院副院長黃河的機會,企圖套取陜西高院“有利藥案”的話,為藥方去利用。《南方都市報》前后的“報格”相差懸殊。對《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中的行為,要以辯證法的分析,既不全盤否定,也不全盤肯定,要實事求是的看問題。下面,選擇了從2010年11月29日到2012年3月8日這十七個月中,分析《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中是怎么行為的。

 

2010年11月29日,《南方都市報》在A02版,發表了洪巧俊的文章,題目是《他爸是李剛我們藥家更囂張》   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20101129/ArticelA02005FM.htm ,這個題目直接把藥家與李鋼對比,說藥家更囂張。不說對比是否恰當,現在看來,藥家確實是比李剛家更囂張,藥家的兒子開車撞倒了受害者,不但不救治,還要下車連捅八刀,殘酷血腥殺害了受害者;案發后,其藥家對受害者方不理睬,那么長的時間不去受害者家表示歉意,殺人犯被依法處決后,藥家又遷怒與受害者方的代理人張顯教授,抓住幾句話不動聽,上綱上線,吹毛求茨,告上法庭,其囂張的樣子,確實還找不出第二個。《南方都市報》的這篇文章《他爸是李剛我們藥家更囂張》的標題是取得對,好象是一篇預言,預測到了后來藥家的行為和態度。

 

《南方都市報》的文章《他爸是李剛我們藥家更囂張》,是最早、最系統地說出“官二代”、“富二代”之論,其影響力無法消除,并且還創造性的提出了“官三代”、“富三代”口號。文章在第二段就說:“‘我爸是李剛’還沒過去,‘藥家更囂張’又來了。一個是‘官二代’,一個是‘富二代’,一個是口出狂言,一個是窮兇極惡”。看看,《南方都市報》明確指出殺人兇手藥家鑫是“富二代”。

 

在第三段,《南方都市報》引用了網友的造句:“菊花殘,滿地傷,藥家更囂張”。在這段里,《南方都市報》說“藥家鑫如此窮兇極惡,是不是也想到可以用錢擺平?”。在這段話里,《南方都市報》明確懷疑藥家也想用錢去擺平,其實是說藥家鑫就是“官二代”。

 

在第四段里,《南方都市報》憤怒地說“藥家鑫讀書是讀到了屎坑板上去了”,表達了對殺人犯強烈的譴責。接著,《南方都市報》特別指出:“應該說,一些官員、富豪的言傳身教,產生了像李啟銘、胡斌、藥家鑫這樣狂傲、冷漠的‘官二代’和‘富二代’”,在此,《南方都市報》完全肯定地說殺人犯就是“狂傲、冷漠的‘官二代’和‘富二代’”,《南方都市報》如此表達,是受哪個的煽動?《南方都市報》是聽到了張顯教授的話才那樣說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

 

在文章這個第四段的最后,《南方都市報》寫出了它的厲害:“很顯然,如果不對李啟銘、藥家鑫們的犯罪行為予以嚴懲,同樣會產生一種多米諾骨牌效應,昨天是‘我爸是李剛’,今天是‘藥家更囂張’,明天就可能是‘官三代’、‘富三代’比‘官二代’、‘富二代’還要囂張”。《南方都市報》要求嚴懲殺人犯,不然,就會產生嚴重后果,會出現“官三代”、“富三代”更加厲害的囂張,《南方都市報》創造性的提出了“官三代”、“富三代”的說法,開國內之先河。

 

現在,再次回顧《南方都市報》的《他爸是李剛我們藥家更囂張》文章后,可以知道,《南方都市報》是最早、完整地提出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說法,在當時,張顯教授在干什么?他肯定是剛剛從報紙上知道消息的,則這些報紙,就包括《南方都市報》這樣在后來使勁整張顯的報紙。

 

不管怎么說,《南方都市報》在案件報道上,在整體上是正確的,文章譴責了殺人犯囂張的犯罪情節,表達了正義的呼聲,這是可取的;但是,《南方都市報》也說出了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這樣被藥家特別仇恨、后來全部“歸罪”在張顯教授頭上的觀點,《南方都市報》在藥案第二季的報道中,好象全部“忘記”了它在當初是怎么定調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的,好象全是張顯教授“誤導”它們的。其實,張顯教授從來沒有說過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也從來沒有引用過別人的說法,藥慶衛的代理人指責張顯教授說了“官二代”、“富二代”,完全是詆毀誹謗,目的就是混淆視聽,蒙蔽法院和公眾。而《南方都市報》明知“官二代”、“富二代”正是它們媒體最先提出來的,也不敢承認,反而“幫助”藥慶衛一方去指責張顯教授,在這個問題上,喪失了它作為媒體的“報格”。

 

在同一天,同一張報紙,2010年11月29日,《南方都市報》A18版發表了報道《大學生開車撞人8刀捅死傷者》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20101129/ArticelA18002FM.htm 。這篇報道雖然沒有直接說“官二代”、“富二代”,但在文章的最后,有一句這樣的話:“其家庭背景殷實”,這實際上就點出了殺人犯的家庭是富裕家庭,隱含了“富二代”的稱呼。

 

在報道中,文章發布了“重要信息”:“警方介紹了肇事者的落網經過。當晚長安分局交警大隊接警,郭杜十字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雪佛蘭克魯茲轎車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駕車逃離現場時,被周圍群眾圍堵起來。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經警方突審,駕車男子承認其曾于20日晚10時40分,撞倒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張萌,后發現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在這里,是《南方都市報》清楚地報道,殺人犯是被警方抓獲后,交代了殺人犯罪事實。這一點,與后來法庭的審理之情況有出入。《南方都市報》與前一天其它報紙媒體的報道,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后來藥慶衛一方指責張顯教授就“自首”問題的氣勢囂張的話,完全沒有道理。正是包括《南方都市報》等在類的媒體報刊首先向公眾說殺人犯是被警方抓獲后交代罪行的,公眾的印象正是從媒體報刊上得知的,而不是被張顯教授“煽動”的。張顯教授完全是被藥慶衛一方肆無忌憚的報復。

 

《南方都市報》在2011年4月1日發表了報道《藥家鑫案報道的傷在何處?》http://blog.renren.com/share/250137703/5798485277 。《南方都市報》在那文章里嚴厲批評了李玫瑾,說她的說法是“委婉地表示藥家鑫系激情殺人。不合理。以此推之,幾乎所有的殺人犯都可以算作激情犯罪”,《南方都市報》為了反對李玫瑾的“鋼琴殺人觀點”, 《南方都市報》把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的微博“拿出來了”,——“我認為‘激情殺人’之辯在本案中并不構成,藥家鑫是典型的殺人滅口,定罪無疑”。在2011年4月1日,《南方都市報》是斬釘截鐵的反對李玫瑾的“鋼琴殺人觀點”。但是,在后來,《南方都市報》、吳法天與李玫瑾一起,異口同聲的譴責起張顯教授來,真是黑白顛倒。

 

《南方都市報》在2011年4月1日的報道《藥家鑫案報道的傷在何處?》中,還進一步指出:“ 李玫瑾的鋼琴殺人說,只是小傷。中傷則是,不止專家意見,整個報道都在不斷強調那雙彈鋼琴的手,‘學鋼琴的孩子不是惡魔’的弦外音呼之欲出,這很容易誤導輿論,甚至干擾司法判決,為可能出現的輕判開路。一旦央視不無煽情的報道真影響司法判決,它固然有所僭越,司法就更是一敗涂地”。在這里,《南方都市報》明確說明——央視和很多“強調那雙彈鋼琴的手”媒體是在誤導輿論、干擾司法判決,這就證明了當時的大部分媒體輿論是站在殺人犯一邊說話的,是在干涉法院判決;在此時,《南方都市報》是有正確立場和清醒頭腦的,看到了當時絕大部分媒體包括央視的那個節目是在企圖左右、干涉、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可是,后來在藥案第二季中,《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上“完全迷失”了方向,站在藥方一邊,指責張顯教授在利用媒體輿論干涉、影響、左右法院對殺人犯的審理和判決了,其前后矛盾、黑白顛倒之“報樣”,變化真大。

 

《南方都市報》的報道《藥家鑫案報道的傷在何處?》在最后還寫道:“同樣是犯罪嫌疑人,為何李剛的兒子還有藥家鑫,就可以登上央視大講心酸人生,大流懺悔淚水,而文強就根本沒有這個機會?”,這是多么正確的立場,多么正確的觀點,可后來,這樣的立場和觀點怎么一下就消失的干干凈凈?《南方都市報》在當時,矛頭指向中央電視臺的那個節目,這是對的。

 

2011年4月5日,《南方都市報》發表了社論——《爭議藥家鑫殺人案不能逾越人性底線》http://gcontent.oeeee.com/1/d9/1d94108e907bb831/Blog/643/ae29fa.html 。《南方都市報》的社論,是完全表明《南方都市報》的立場,這是《南方都市報》在藥案第一季中的政治觀點。《南方都市報》在社論第一段特別指出:“藥家鑫殺人案天下皆知。去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樂學院21歲學生藥家鑫駕車撞傷26歲女工張妙,當他見到張在記車牌,遂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連捅8刀致其死亡。藥在逃逸中又撞傷其他行人,警方三日后將其捉拿歸案”。在這里,《南方都市報》的這一篇報道明確說明,殺人犯不是自首,而是被警方捉拿歸案,記住,這已經是當時一審之后的報道,《南方都市報》斬釘截鐵的指責了殺人犯的血腥殘酷的殺人犯行為,也斬釘截鐵地說殺人犯是被警方捉拿歸案,明顯與法庭一審審理的情況不同。

 

在《南方都市報》社論的第二段,《南方都市報》說道:“ 盤桓在藥家鑫案上的輿論大致分成黑白兩種:一是譴責藥家鑫手段殘忍,明確希望判處他死刑;二是從成長經歷、犯罪心理上尋找理由,雖在量刑上沒有明確說法,實則暗藏辯護性質”。《南方都市報》實際上是從客觀上說明藥案輿論分兩種,一是譴責派,二是保藥派,保藥派在輿論上實際上是占了上風,保藥派是企圖利用從所謂“成長經歷、犯罪心理上”尋找理由,千方百計為血腥殘酷殺人犯罪行為作狡辯。從整個報道和在之前的報道可以看出,《南方都市報》是站在譴責派一邊的,是贊成判決殺人犯死刑的,這一點與后來《南方都市報》的轉向明顯不同,簡直是天壤之別。

 

在《南方都市報》社論的第三段,《南方都市報》指出:“倒藥輿論并非要干涉法官判斷,而是源于一種歷久彌新的不放心,或者說現實擔憂”。在此《南方都市報》認為,倒藥輿論不是干涉司法,是一種“不放心,或者說現實擔憂”,是一般民眾對自身安全的焦慮。不得不說,《南方都市報》的這說法完全正確,而這又與后來轉變方向去譴責張顯教授形成鮮明對比。

 

《南方都市報》社論在第四段中說明:“譴責藥家鑫的輿論強度不是被自身抬高的,而是在抗辯那些同情乃至支持藥家鑫的輿論中實現的。最早的輿論相激發生在央視報道后。CCTV的《新聞1+1》欄目被批報道不平衡,以藥家鑫的哭訴為主,慨嘆他的青春人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李玫瑾教授則在節目中從‘成長歷程’分析殺人動機,這與藥家鑫最初交代‘怕撞到農村人,特別難纏’的動機相逆”。 《南方都市報》社論這一段的分析是多么正確,是看到了當時問題的實質。《南方都市報》特別指出,譴責藥家鑫的輿論是被那些同情乃至支持藥家鑫的輿論抬高的,央視中的李玫瑾分析殺人動機激化了輿論,正是李玫瑾的“鋼琴”說使輿論大嘩,絕大部分人正是看了李的分析,才關注藥案。《南方都市報》的這一段報道,正是真實反映了當時的輿論斗爭是多么激烈,保藥派的能量非常大,可以說是肆無忌憚;正是保藥派的肆無忌憚,才激起民眾的極端反感,這與張顯教授根本就沒有關系,張顯教授在那時還沒有開微博。但是,《南方都市報》在藥慶衛起訴后,態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這是偶然的?

 

《南方都市報》的社論第五段中寫到:“中央視的不平衡報道和李玫瑾的偏向式闡釋迅速成為靶子,反擊和辯解的聲音混戰在一起,表面上爭的是專業操守問題,實質上爭的是人性美丑”。《南方都市報》的矛頭再次指向央視,說央視的不平衡報道和李玫瑾的偏向激化了輿論矛盾,并重點指出民眾對“中央視的不平衡報道和李玫瑾的偏向”之爭論是人性美與丑的斗爭。《南方都市報》在此的態度,雖然有所偏激,但也反映了民眾的態度,基本上還是正確的。但是,起訴張顯教授后,態度的轉變,令人詫異。

 

《南方都市報》這一篇社論的論證非常斬釘截鐵,異常有力,可以說是代表了民眾的意見和看法;《南方都市報》在社論中嚴厲批評了李玫瑾的“分析”,指出正是她的“分析”激化了輿論。事實上也如此,沒有李玫瑾的“分析”,一般民眾就不會關注那個案子。

 

同一天,在2011年4月5日,《南方都市報》還發表了報道《藥家鑫師妹》的文章http://gcontent.oeeee.com/0/41/041307ce59d60269/Blog/406/f6a4f8.html 。藥家鑫師妹有不有?這個問題其實不難解決,那就是完全可以到那個大學去采訪、去查看,但是,沒有一個記者去,這是為什么?也不難理解,那是為了保護她。一個大學生,不能因為說錯了幾句話,就被開除,就被到處譴責,記者也應該知道這一點。

 

在該報道中的前面幾段,《南方都市報》分析了“師妹”,指出那是“中國教育最危險的信號”,“見識了不少年輕人對自身生命的漠視、對他人生命的輕視、對異類生命的摧殘的嚴重傾向”。《南方都市報》的這些分析,是正確的,說到了點子上,而這些,都是后來藥慶衛一方特別回避的地方,他們根本不愿意真正的反思,這就證明,依法處決殺人犯是完全正確的。

 

《南方都市報》接著說:“當一個人殺害不少無辜的生命時,無論他出于怎樣的一種動機,在公眾眼中,他都不能被諒解,因為我們都期盼法律能夠規范與約束人的行為,而最終目的,便是更好地維護我們自身的權利”。這是代表了絕大多數人的意見,血腥殘酷殺人者,必須被依法嚴懲,沒有客氣可說,任何以錢來換取刑罪的做法,都是與法無依;不諒解殺人犯,是正確的。用刑法處罰殺人犯,在客觀上就是一種規范、指引、警示,最終目的就是更好地維護我們自身的權利。此時,《南方都市報》的態度多么正確,為何后來又改變了?

 

《南方都市報》又接著寫道:“律師辯護的‘激情殺人’,藥家鑫師妹說的‘我也會那么做’,之所以被廣泛批評,只因生命無價,權利神圣不可侵犯”。那時的《南方都市報》的態度,何等正義、何等凜然。《南方都市報》對殺人犯的辯護律師的激情殺人說,進行了譴責。《南方都市報》的這態度是完全正確的。某律師把法庭當論壇,把當事人的生死當實驗對象,迂腐地思維,在一審的判決否定他的辯護基礎時,在二審時還不改,還要繼續去與法官爭,不是迂腐是什么?某律師辦砸了事,又不好承認,只好堅持錯誤到底了,他現在還認為他的“激情殺人說”是正確的;那按某律師的態度,那就是法院判決錯了,就該去翻案了,某律師的觀點,就成了藥方某些家伙企圖翻案的“法理依據”。翻得了么?翻不了的,再怎么折騰,藥方也是一場幻想。

 

2011年4月6日,《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譴責藥家鑫師妹,更要補上“人格教育課程”》http://news.sina.com.cn/pl/2011-04-06/065122242243.shtml 。《南方都市報》的這篇文章一開頭,就直截了當的寫道:“藥家鑫的開車撞人、肇事后行兇殺人,無論站在什么樣的高度,都是一種滅絕人性的殘忍,無法原諒的“潛意識沖動”———這是一個稍有良知的人都能得出的結論”。《南方都市報》態度鮮明,直指殺人犯的要害,指出殺人犯的血腥殘酷殺害受害者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必須要嚴懲。《南方都市報》的這個態度,也正是廣大民眾的態度,《南方都市報》當時的正確立場,在現在看來,仍然閃爍著正義、法治的光芒。

 

緊接著,《南方都市報》矛頭指向“師妹李穎”,說她的“我也捅”之觀點是“一種嚴重的人格缺失”。此時的《南方都市報》,大義凜然。在接下來大段大段分析論證中,《南方都市報》就“人格教育課程”的重要性進行闡述,說要“補上人格發展這一課,讓更多孩子成為和諧的人”、“將修身、個人品格的凜然獨立、浩然之氣放在第一位”。《南方都市報》由“師妹李穎”的話,引申出關于“人格的教育”之觀點和論述,完全正確,現在和將來,仍然具有學術理論的先進性。可惜的是,《南方都市報》在藥案第二季和藥案第三季中,已經沒有了那種犀利、正氣的觀點,變成了符合藥方代理人蘭和的“輿論工具”,在報道藥案上面,其“報格”的“凜然獨立、浩然之氣”蕩然無存。

 

2011年4月22日,《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被女藥家鑫殺死的情人》http://gcontent.oeeee.com/4/0b/40b108e227495eb1/Blog/423/37c4ed.html 。這個報道是以嘲笑的口氣說話的。《南方都市報》一開頭就寫到:“李玫瑾關于“藥家鑫殺人猶如彈鋼琴”的妙論,仿佛一部十分“耽美”的歐洲文藝片,片名就叫《致命鋼琴別戀》怎樣?”。語氣分明是在譴責李玫瑾的鋼琴殺人說。

 

果然,《南方都市報》這篇文章繼續以犀利的嘲笑批評了李玫瑾,寫到:“李玫瑾一眼就瞅到藥家鑫殺人的刀法與他平時彈琴的指法之間說不清的曖昧關系——連這個都可以八卦,太有才了!她先是在一個電視訪談現場分析庭審錄像說,藥家鑫平日抓狂就愛手砸鋼琴鍵盤,遇車禍他崩潰也拿受害者當鋼琴砸,連捅8刀。在另一場合李玫瑾接著對這8刀細說端詳,藥家鑫的第1刀是有殺人的念想,之后的幾刀則是彈鋼琴的忘情投入動作”。就是在現在看來,《南方都市報》對李玫瑾的批評之觀點,仍然是正確的,沒有因為時間的流逝和后來《南方都市報》對張顯教授態度而改變,不能因為《南方都市報》后來的主觀態度就去否認它原來報道中的價值和觀點。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就是實踐,《南方都市報》后來的態度是一種主觀,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南方都市報》在那時對李玫瑾的批評完全正確。

 

2011年4月23日,《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藥家鑫一審被判死刑》http://gcontent.oeeee.com/8/9f/89f03f7d02720160/Blog/971/bd955f.html 。這是一篇正規的案件判決報道,《南方都市報》在文章前特別加了說明:“法院認定其不屬激情殺人,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這是《南方都市報》在一審后的態度和主張。在這個報道中,《南方都市報》以嚴肅、正規的態度,表達了對案件判決的支持和贊同,其字詞之間,流露出堅持正義的情感,這是完全正確的,也是反映了絕大多數人的態度和主張。《南方都市報》這種態度和主張,又與它后來去譴責張顯教授的態度形成了天壤之別。

 

2011年8月13日,《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藥家鑫父親起訴張顯獲立案》http://gcontent.oeeee.com/e/6a/e6acf4b0f69f6f6e/Blog/064/53c93e.html 。報道大段大段地引用了藥方代理人的話,實際上是開始公開了藥方對張顯教授的攻擊,為藥方詆毀誹謗張教授、顛倒黑白提供了輿論。《南方都市報》難道就忘記了它在2010年11月29日的報道是怎么對殺人犯定位“官二代”、“富二代”的?

 

同一天,2011年8月13日,《南方都市報》還發表文章《藥家鑫之父打官司的難處》http://gcontent.oeeee.com/c/1e/c1e39d912d21c91d/Blog/58d/95032f.html 。在該報道中,《南方都市報》的態度非常混亂。《南方都市報》首先是說藥慶衛“起訴被害人代理人,好似一種再揭傷疤的方式,恐難以平復傷痕,若打不贏官司,反而再添新傷。至于藥父針對‘網絡傷害’的話,并不能指明這場官司與‘公益性’有什么內在聯系”。在此,《南方都市報》指責了藥慶衛為了掩飾某種不可明說的目的而與所謂“公益性”聯系起來是一種借口。《南方都市報》又說道藥家一方指出的侵權言論,一個就是指藥家富裕、有體制內官職。這里,《南方都市報》又忘記了它在當初是怎么說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的。

 

在該報道中,《南方都市報》又指出:“藥家鑫案中的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對藥家只有差評沒有好評很正常;藥家此時斷不會收獲好評,其‘社會評價’不可能不貶損;被害方代理人代言委托人感受和認知,說出對對方的惡感也沒錯”。《南方都市報》這個觀點是正確的,受害者方的代理人怎么會對殺人犯的家屬有好感?在案發后,藥家對受害者方的態度,是客觀上不可改寫的,藥家的那個漠視,能使受害者方和代理人有好的感覺?受害者方和代理人對殺人犯和其家屬,評價差根本就沒有任何過錯。藥慶衛去指望他那個態度能使受害者方和代理人說他的好話,不是腦子有問題就是極端霸道。

 

在該報道中,《南方都市報》接著說:“有些話,如藥家鑫‘長得就像個殺人犯’,雖然進入訟詞的可能性不大,卻是讓藥父一直耿耿于懷的一句。我勸藥慶衛先生寬一下心,不要讓這話再折磨自己。正視事實:兒子不是‘像殺人犯’,他真是個殺人犯”。《南方都市報》指責了藥慶衛對“殺人犯”這個詞語的“耿耿于懷”是不對的,沒有必要的,因為藥家鑫就是“殺人犯”,既然藥家鑫是“殺人犯”,那他的父親藥慶衛從邏輯上來說就是“殺人犯之父”。藥慶衛“耿耿于懷”,是心胸不寬。

 

2011年12月30日,《南方都市報》發表報道《藥家鑫之父訴張顯名譽侵權案開審》。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20111230/ArticelA48002FM.htm《南方都市報》在文前特別標明:“藥慶衛認為此案‘過程的意義大于結果的意義’,其代理律師當庭拒絕調解,將擇日宣判”,這就重點突出了藥慶衛一方,好象藥方是特別合理合法,如此,《南方都市報》的立場不言而喻。

 

在報道中,《南方都市報》用了一個小標題“張顯被指貼標簽誤導公眾”,這實際上就是《南方都市報》幫助藥慶衛一方進行譴責張顯教授,《南方都市報》 的記者利用藥方的起訴書,列舉了張顯教授是“利用社會矛盾,捏造原告官商權貴身份背景以及軍隊采購黑幕,樹立原告官僚、富商等社會形象,給原告之子藥家鑫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等敏感標簽”。在這一段,《南方都市報》完全“忘記”了它在2010年11月29日是怎么給殺人犯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等敏感標簽的,把這些標簽全部說成是張顯教授最先說的。《南方都市報》的“報格”在哪里?實際上,張顯教授從來沒有說過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也從來沒有引用過!藥慶衛和他的代理人蘭和完全是采取捏造、虛構的方式,誣蔑張教授說了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當然,在法律上,說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與藥慶衛的名譽無關)。

 

《南方都市報》該報道的另一個小標題“過程的意義大于結果的意義”,引用了藥慶衛的代理人蘭和的話,說“要求張顯在多家報紙和網站刊登致歉聲明30天”的訴求“不可能實現”,提出這一要求主要是想表達“現在的網絡侵權成本太低”;這實際上是藥慶衛的代理人蘭和公開承認起訴張顯教授是一場惡意訴訟。藥方的氣焰如此囂張,《南方都市報》沒有一點譴責和反對,反而采取小標題、引用藥方代理人蘭和的話來責難張教授,這是一種“將功贖罪”的表現。

 

2012年2月9日,《南方都市報》發表報道《藥家鑫案受害者家屬赴藥家索贈款爆沖突》http://gcontent.oeeee.com/b/d8/bd8581995b520d5d/Blog/937/ad98da.html 。《南方都市報》這篇報道,只是表面上的一個陳述,但根本就沒有深刻分析受害者方為何前去“接受”那二十萬,這是特別值得記者去思考的地方,可惜沒有一個記者愿意那樣做,幾乎全部站在了藥方一邊,在客觀上變成了藥方的“媒體報刊”。在這篇報道里,也寫到了馬禿的兇狠,“張馬兩人隨后發生爭執”、“馬延明揪住張顯衣領”。

 

 

   2012年2月12日,《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索捐門”的禮義廉恥》http://gcontent.oeeee.com/8/3f/83fa5a432ae55c25/Blog/285/1ae2c2.html 。在這篇文章里,《南方都市報》完全站在了藥慶衛一方說話,喪失了媒體報刊的獨立性,從文章的標題就可以知道,那是強烈指責受害者方和張教授。

 

《南方都市報》在這篇文章的“摘要”里,以似乎客觀而實際偏向藥方的立場定調,說“2月8日,張顯及張妙家人前往藥家鑫父親家索要20萬元贈款,因言語不和,與藥慶衛代理人馬延明發生肢體沖突,隨后被當地警方帶至派出所訊問”,這個調子完全是在指責受害者方和張教授。

 

《南方都市報》采取引用網民的話來表達報社的態度和觀點,分兩部分,一、“藥家該不該給20萬?”,報道:“現在突然臉一翻又來要錢了,各種理由,各種苦逼,各種不厚道”、“無情、無理、無法”;二、“張顯是小人里的”,報道:“張顯在藥家鑫案中,起到過最惡劣的作用。他煽動仇恨、火上澆油,把一樁刑事案件鎖定為階級仇殺,消費公眾的正義感以達到私利的目的。如今他因索要藥家20萬而被公眾識破,遭人唾罵。”、“張顯之所以策劃這樣的鬧劇,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與藥慶衛之間的官司找有利條件。張顯應該是出于知道他與藥慶衛的官司他贏不了的考量,所以才黔驢技窮地來了這么一出。”、“張顯同學帶著受害者家人去藥慶衛家索要20萬元。實際上張顯一直都很過,他一直是在借此事表演,將自己渴望被關注以及內在的仇恨等借此事投射出來。張顯的游戲,讓我們學會中正地看待此事,而不要將藥家視為魔鬼”。

 

看看,上面的《南方都市報》報道,是在借支持藥慶衛的人之話,來攻擊、詆毀、誹謗張教授,完全喪失了作為媒體報刊應有的“報格”。只要看看《南方都市報》等媒體報刊在藥案第一季中的報道,就知道當初它們是怎么“煽動仇恨、火上澆油”的,是怎么“消費公眾的正義感”的;《南方都市報》采取利用支持藥慶衛的人之話,來達到攻擊張教授,其目的在客觀上就是向藥慶衛一方視好,是在“將功贖罪”,彌補《南方都市報》在2010年11月29日報道中把殺人犯定為“官二代”、“富二代”的“罪過”,避免被藥慶衛一方打上門來。《南方都市報》根本沒有硬氣和勇氣承認它當初是怎么說“官二代”、“富二代”的,不但眼看著殺人犯家屬一方的囂張,而且還站在殺人犯家屬一邊去詆毀誹謗受害者方代理人張顯教授,《南方都市報》已經淪為囂張的殺人犯家屬的“幫兇”。

 

2012年2月14日,《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藥家鑫案張家索贈:輿論應掙脫私欲的裹挾》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20120214/ArticelA16003FM.htm 。《南方都市報》在這篇文章,又是站在藥慶衛一方詆毀張教授。《南方都市報》在第一段里就直接說出了它的觀點:“圍繞著藥家鑫案的一連串輿情話題,都折射出當前公共輿論建設存在一定程度偏失,訴諸情感的謾罵與質疑,往往為投機者所利用”、“后來對張顯利用網絡輿情企圖影響司法的貶斥,在坊間百姓的情感衡量中,行為的道德瑕疵難免導致人們情感上的否定性評價”。 《南方都市報》直接把矛頭對著了受害者方的代理人張顯教授,胡說當時的媒體輿論被張顯教授利用了。《南方都市報》自己在當初是怎么報道的?它那些記者難道都是沒有頭腦的人?張教授只是在2011年4月才開微博,之前,張教授哪里在公開場合說過話?在之前,媒體輿論的報道難道全部是聽了張教授一個人的指揮?《南方都市報》等媒體報刊在這時,幾乎全部“倒向”囂張的殺人犯之父一方,嚴重喪失了新聞媒體的獨立性,失去了客觀報道的立場。《南方都市報》發生這樣的性質轉變,肯定是它的辦報宗旨有問題。

 

《南方都市報》在報道中寫道:“我們不能以旁觀者的立場要求當事人的理智,但至少,我們可以更好地抓住轉機,阻止這一承載著公眾焦慮的案件向社會舉起‘第九刀’、‘第十刀’。作為一種公共議題,無論人們情感上指責誰或是偏袒誰,公共空間的構建都當建立在理性之上”。《南方都市報》還企圖以所謂中立、理性的口氣說話,但是,《南方都市報》在藥案第二季、第三季還獨立、理性?《南方都市報》在藥案第二季、第三季的報道,在客觀上就是“向社會舉起‘第九刀’、‘第十刀’”。如果按《南方都市報》的這個口氣、這個邏輯來說,那《南方都市報》在2010年11月29日的報道《他爸是李剛我們藥家更囂張》中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20101129/ArticelA02005FM.htm ,所說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還有創造性的說“官三代”、“富三代”,這些觀點,這些論調,才是真正捅向社會的“第九刀”、“第十刀”! 《南方都市報》所說的“更好地抓住轉機,阻止這一承載著公眾焦慮的案件向社會舉起‘第九刀’、‘第十刀’”完全是前后矛盾,完全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件中報道的“公共議題”,在“情感上”是“指責誰或是偏袒誰”?《南方都市報》的“公共空間的構建”“都當建立在理性之上”?《南方都市報》應該好反思自己了。

 

2012年3月2日,《南方都市報》發表報道《張妙家屬為索20萬起訴藥家鑫父母》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20120302/ArticelA24003FM.htm 。在這篇報道里,《南方都市報》還算是客觀、獨立,只是把雙方的觀點擺了出來,并特別報道“針對張家的起訴,藥慶衛夫婦已全權委托其代理律師蘭和處理此事”,蘭和又成為新的訴訟藥方代理人。沒有蘭和的鼓動和一系列網絡、媒體報刊活動,藥慶衛起訴張顯教授的案件,怎么會在輿論上風起云涌?報道中,藥慶衛代理人蘭和的狡辯、轉移話題的面目也寫了出來,還轉述了藥慶衛代理人蘭和對張顯教授的攻擊。

 

2012年3月8日,《南方都市報》發表采訪報道《“網絡審判”響司法獨立公正 》http://news.ccidnet.com/art/11097/20120308/3659631_1.html 。這篇采訪報道完全暴露了《南方都市報》已經完全站在了藥慶衛一方了,處心積慮的想套取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河的話,來為藥慶衛一方搖旗吶喊,為藥慶衛一方提供“輿論”依靠。

 

《南方都市報》采訪了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河,這個記者非常狡猾,所提出了的問題全部是陷井式的問題。但是,《南方都市報》的記者失望了,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在客觀上,根本就不利于藥慶衛一方。《南方都市報》不敢象某周末那樣大膽篡改采訪者的話,只是把認為有利藥方的話挑選出來來作為標題,企圖給人造成印象:黃河副院長是支持藥慶衛的。但只要看過整個采訪報道,就知道黃河副院長的回答是義正詞嚴的表達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場,藥慶衛一方根本沒有從中得到什么便宜。

 

《南方都市報》在這篇采訪報道中,竟然大膽地寫到:“被害人家屬及代理人張顯在網上發帖稱,藥家鑫是‘官二代’,迅速引起全國關注”,《南方都市報》完全是顛倒黑白,完全是胡說八道,完全是“忘記了”它《南方都市報》在2010年11月29日的文章《他爸是李剛我們藥家更囂張》是怎么給殺人犯定為“官二代”、“富二代”的論調,《南方都市報》竟然無恥到這等地步,完全喪失了“報格”。《南方都市報》完全沒有反思它自己的報道,還給張顯教授加上“罪名”。《南方都市報》在哪里看到了張顯教授說過殺人犯是“官二代”、“富二代”?張顯教授在哪里說過?張顯教授在什么地方轉引過?沒有,根本沒有,張顯教授從來沒有說過、轉引過什么“官二代”、“富二代”的話!

 

在報道采訪中,《南方都市報》不得不把黃河副院長的回答發了出來。在第一部分采訪中——南都:“有自首的情節還被判處死刑,這是不是變相不鼓勵自首?”。黃河:“有人說有些案件在加害人把被害人殺了后還有自首的情節,但自首的情節不足以減輕他的死罪,最后我們還是要堅持判其死刑,有些案件后果太嚴重了,情節太惡劣了。對一些涉鄰里、家庭、單位的刑事案件,我們也提倡搞一些刑事和解,可以追究他責任,一方能夠諒解的,能夠把過去的關系重新修復了的,可以試驗通過賠償減輕被告的刑罰”。在這里,黃河副院長明確指出有自首情節,但后果太嚴重情節太惡劣的暴力犯罪分子,是不足以免死的;黃河副院長對于一些涉鄰里、家庭、單位的刑事案件的說法,那是指犯罪情節不嚴重的刑事案件,并不是重罪,是可以刑事和解的。黃河副院長的這個回答,在客觀上肯定了對殺人犯的判決是正確的,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對藥方那些企圖翻案,責難受害者方的家伙,是一個否定。

 

在第二部分的采訪中,黃河副院長就“刑事案件中,被害家屬拒絕被告方的賠償或捐贈性的補償,你怎么看?”進行了回答,他說:“如果案件涉及附帶民事責任賠償,加害人應該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賠償只是在有限的案件中作為量刑的一個考量因素。對罪大惡極、手段比較殘忍、后果比較嚴重的案件,通過拿錢‘買刑’絕對不可能”。黃河副院長的回答,斬釘截鐵,對藥方來說,嚴重不利,其一,殺人犯是嚴重的刑事犯,必須對受害者方進行民事賠償;其二,民事賠償,不能影響、免除刑事責任,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加害人必須賠償受害者方的損失,民事賠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案件中作為量刑的一個考量因素,而不是必然的減刑因素,藥案中的殺人犯,不但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而且還要追究他的民事責任,這是不容混淆黑白的。其三,對罪大惡極、手段比較殘忍、后果比較嚴重的案件,絕對不能許可以錢去換取減刑,堅決杜絕拿錢“買刑”。黃河副院長的話,等于是給了藥方當頭一棒,等于是嚴厲駁斥了藥方在殺人犯案件上的謊言。

 

《南方都市報》記者不甘心,繼續就藥案提問,“被害人拒絕加害者家屬的贈與后,又去索要,你對這個怎么看?”,黃河副院長回答:“我對此不作評論”。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完全正確,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序還沒有判決的案件,不可能進行表態,案件之外,法官無語,這是法官必須具備的職業素質。《南方都市報》的記者碰了一鼻子灰,沒有得到想要的話。

 

《南方都市報》記者還想得到一點“有利”的話,于是繼續問:“你怎么看待網絡對一些案件審判的影響?”。黃河副院長回答:“網絡監督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信息失實誤導公眾、惡意炒作的情況,某種程度存在‘網絡審判’,影響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審判”。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在客觀上就是反對藥方利用網絡、媒體輿論來影響、左右、干涉法院的審理和判決之做法。在藥案第一季,那些保藥派利用電視、報刊,胡說八道,不就是在企圖干涉、影響、左右法院的判決?在藥案第二季,藥慶衛的代理人蘭和到處利用網絡搞“直播”,與媒體報刊“連手”起來,對張顯教授發起了一起又一起的“輿論攻擊”,企圖進行網絡審判、輿論審判,達到影響、左右法院審理和判決的目的。黃河副院長的回答,正是批評了那種大搞網絡審判、媒體審判的想現象,矛頭指向藥慶衛一方的網絡、輿論活動。

 

《南方都市報》記者以為得到了“有利”藥方的話了,就繼續問:“法院如何應對?”,黃河副院長回答:“法院審判時,可以邀請一些媒體、公民、網絡名人旁聽,把案件原委弄清楚;司法機關可通過新聞發布會,把已查清的案件事實及時公開”,黃河副院長指出,網絡媒體和個人應冷靜思考不跟風。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其實又是間接否認了藥方的做法。藥方正是企圖以網絡、媒體報刊的“輿論”帶達到胡說八道、黑白顛倒、混淆是非的目的。

 

《南方都市報》的記者最后還問:“網絡侵權取證難,你有什么建議?”黃河副院長回答:“法院在適當時候也可以調取、調查有關證據,不能純粹要求原告來舉證”。這里,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在客觀上,已經完全否認了藥慶衛代理人蘭和在藥案第二季中審理時公然偽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行為,在當時審理時,蘭和公然在提交給法庭的《證據質疑書》里偽造最高人民法院色司法解釋,說有所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證據的司法解釋”,捏造所謂“網絡證據未經公證,也未載明證據的收集過程以及取證人,不具有證據形式的合法性”的司法解釋規定。蘭和的公然偽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嚴重違反律師管理法規,構成了違法,應該受到司法處罰。黃河副院長的回答,說明網絡證據除可以公證外,法院也可以主動取證,也可以在審理時在法庭公開利用網絡設備來展示,不一定要去公證。

 

媒體報刊添加自己的議論來斷章取義、歪曲被采訪者言論,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媒體報刊對被訪對方的真實發言又不敢篡改,只好迫不得已放在報道的中間,編造采訪文章題目,以符合媒體報刊自己的需要,這種方式是無良媒體報刊的常用伎倆。在整個采訪中,《南方都市報》的記者沒有得到他們想要的話,又不敢篡改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黃河副院長的回答,只好就“網絡審判”、“網絡證據”上下工夫,作為標題,企圖給人以黃河副院長是支持藥方的影響。《南方都市報》的采訪提問和標題行為,證明了它是站在藥方去“說話辦事的”,《南方都市報》的態度和做法,令人深思。

 

上述,分析了2010年11月29日—2012年3月8日《南方都市報》在藥案中的行為。一個標榜要“辦中國最好的報紙”,在藥案第一季后,竟然不敢出來說明“官二代”、“富二代”的說法源自于它《南方都市報》在2010年11月29日的報道,反而“幫助”囂張的殺人犯之父一方把“罪名”放在受害者方代理人張顯教授頭上,使張顯教授遭受媒體報刊輿論、殺人犯之父一方群起攻擊,《南方都市報》的媒體價值在哪里?《南方都市報》是朝什么目標“昂首挺進”?《南方都市報》是抱著何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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