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啊中國,一條惡法即將出籠了!
——寫在刑事訴訟法大修工程竣工前夕
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不是相反。
有利于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法律才是好法律;不利于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法律肯定不是好法律;想方設法削弱、取消對人民的保護,想方設法為偵破、打擊犯罪設置障礙、制造困難,想方設法鼓勵犯罪嫌疑人掩蓋罪行、抗拒教育改造的法律篤定是一部惡法、一部邪惡的法律。
這樣一部法律大修工程竣工在即,即將出籠。
犯罪活動大多是在人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發生的。對犯罪動機、犯罪情況掌握得最確切、最全面的人無疑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辦案理念無疑是正確的;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更是無可挑剔。但是,口供即使不是最重要的證據,也畢竟是幫助警方搜集犯罪證據的重要途徑;有一些證據還必須借助于口供才能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原則就是據此制定出來,并且很可能會成為一條有利于偵破、打擊犯罪的永恒原則(只要有犯罪活動存在,就必須對犯罪分子實行這一條原則——除非不想偵破案情、打擊犯罪)。
“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什么叫“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有哪一位犯罪嫌疑人在沒有任何外界“強迫”的情況下會主動承認、主動證實自己有罪?有了這樣的規定,就鑄就了阻止犯罪行為敗露的第一道防線。而且,誰都知道,我們打擊、懲罰犯罪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讓罪犯認罪伏法,重新做人。這里,認罪伏法是重新做人的前提和基礎,能夠自覺地“證實自己有罪”恰恰是其認罪伏法的重要表現。而要做到“自覺地證實自己有罪”而沒有一絲“強迫”,辦得到嗎?
所以,這一條規定的宗旨就是成心要讓警方破不了案,就是成心希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就是成心把我們的社會攪合得天昏地暗他們才高興。
再往下看: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以外,該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往往也可能是其犯罪活動的知情人。有的近親屬還會成為其“犯罪成果”的實際享有人。“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一條規定引人注目: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確認近親屬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即家屬有權拒絕所謂的‘大義滅親’”這樣一來,有了“可以拒絕出庭作證”這樣一個堂而皇之的護身符,無形之中就把查處犯罪的難度進一步加大了,這就鑄就了阻止犯罪行為敗露的第二道防線。而且犯罪分子近親屬們還可以安享高貴的“犯罪果實”而優哉游哉地活著了。無怪乎有人稱贊這是一條多么人性化的設計!可是這一規定的設計精英們為什么不想一想:這些“近親屬”知情不舉是什么行為?顯然是犯了包庇罪呀!精英們揣著明白裝糊涂,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地包庇包庇罪,并通過包庇包庇罪去包庇更嚴重的犯罪(“是可忍,孰不可忍”)!而且,罪犯們的“犯罪果實”,你這個“近親屬”已經優哉游哉地享用過了,且正在享用著;同時,你又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竟然“人性化”到了如此地步!封建社會里最多也不過“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但還有著“一人犯法,全家連坐”相伴隨。而在精英們的庇護下,中國的犯罪分子的“近親屬”們在享有“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快樂的同時,又消除了受株連的疑慮,還能繼續享有“一人犯罪,雞犬繼續在天享用”的快樂——好事都讓犯罪分子及其“近親屬”們攤上了——犯罪嫌疑人們搞起犯罪活動來還有什么好怕的!
有了這兩道防線的保護,偵破犯罪案件的難度本來已經被人為地放大了。法律精英們仍然不滿足。他們又為警方的破案活動設置了第三道、也是更難以跨越的障礙線:“修正案草案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有了這一把尚方寶劍,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通過“委托辯護人”之手肆無忌憚地去干擾人民警察的偵查活動了。否則,一旦偵查終結,犯罪事實被徹底查清了,黃瓜菜也涼了。法律精英們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體貼可真到了無微不至的程度了。但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教育改造罪犯呢?自然就統統無暇顧及了——事實上,精英們樂見的正是這樣一種局面呢!
以上這些具體規定個個都是實打實、硬碰硬的。可是精英們心里頭仍然空牢牢的,總覺得還缺少一點什么東西。那是什么呢?有人靈機一動,有了:就是還少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于是,“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總則中明確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誰的人權?在階級社會里,人權總是具有鮮明的階級性的,人們之間在人權問題上的利益并非總是一致,而往往會相互沖突甚至相互對立。千方百計地去保障藥八刀“激情殺人”的人權,就會危害張妙不被刀捅的人權;保障了“這孩子”殺人后隱瞞罪行的人權,就會危害廣大人民群眾在安穩的社會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人權。表面上看起來,這里的“尊重和保障人權”似乎是要尊重和保護一切人的人權,但作為刑事訴訟法,它所想保護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犯罪分子的人權、藥八刀(這孩子)的人權,而不是被害人張妙的人權,更與廣大人民群眾完全無涉,也與負責偵破案件的公安干警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無涉(只是要求公安干警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必須保護藥八刀們的人權)。
我這里不是說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不需要保護,但是,那畢竟只應該排在第二位,納入第一位的只應該首先是尊重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不是說雷鋒三月來四月走嗎?現在仍然是陽春三月,雷鋒還沒有走。雷鋒告訴我們,只有對同志、對人民才應該“像春天般的溫暖”,而對待階級敵人只能“像嚴冬一樣殘酷無情”。犯罪分子并不都是階級敵人,但犯罪分子同階級敵人有一樣的地方,即他們都想干著或曾經干過危害人民、危害社會、危害國家的事情。因而對他們不能總講仁慈、講人權、講人性化,不能忘記專政、制裁、教育、改造這些字眼。要知道,對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對受害人的殘忍、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任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都對社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但同精英們這種急于“大修”刑事訴訟法的行為比較起來,惡法對我們這個社會、這個國家,對我們人民所造成的危害顯然比一兩個犯罪活動之危害不知要大幾萬倍!我們的黨中央不是總想著“穩定壓倒一切”嗎?不是總惦念著建設和諧社會嗎?我就來他一個“哪壺不開提哪壺”,利用“大如天”的法律,把你的思想搞亂,把你的社會搞亂,并把制定惡法的責任統統推到你執政黨的頭上,再借機把執政黨搞垮。這樣,他們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火中取栗、亂中奪權,不失時機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殺出一條血路來”,一舉實現資本主義復辟大業——這才是精英們“大修”惡法的真實目的之所在。
很可惜,我們的大多數人民還沒有完全覺醒,我們的黨還沒有完全覺醒,我們的大多數“人大代表”們還沒有完全覺醒。所以,這樣一部惡法之最后通過,已經沒有多少懸念了。
悲哀啊,中國!悲哀啊,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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