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與官員家庭財產公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修法“第一條”。草案修改要點中還有: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等等。
了解到這些信息后,突發奇想:采訪一位虛擬官員,看看他會樣回答。于是有了這篇小文。
筆者:你會自動公示家庭財產嗎?
虛擬官員:不會。因為沒有法律規定。當然在愉悅的場合,高興的時候,我會自動公示一點家庭財產。
筆者:如果制定一個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公示家庭財產”,你會公示家庭財產嗎?
虛擬官員:這種“如果”幾乎不存在。
如果制定一個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公示家庭財產”,那么這個法律也一定是虛設的。
筆者:為什么?
虛擬官員:因為1,公務員法第一條:“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就是說公示或者不公示家庭財產是公務員自主的“合法權益”。
2,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確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中就有隱私權。家庭財產信息是公務員的隱私,不但受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保護,而且還受到公務員法中“合法權益”條款的保護。
3,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私有財產的信息當然從屬于私有財產,當然是個人隱私。不但受憲法保護,而且還受前述二法的保護。到此為止。也就是說:公務員的私有財產信息至少受三重法律保護。
4,最后一點很重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剛好與你所說的,制定一個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公示家庭財產”相悖。因為你制定一個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公示家庭財產”就是用法律手段強迫官員自證罪與非罪。普天之下,還有什么手段比法律強迫更利害,更能強迫受法者呢?
如果制定一個法律,規定官員必須“公示家庭財產”,那么這個法律將面臨4個敵人,一比四會有多少勝算呢。即使官員必須“公示家庭財產”的法律出臺,也是法律打架。當法律打架的時候,就一定會產生真空。這即是常識,也是事實。到時就看誰請的律師高明誰就得利。特別是公務員已經有了三件防彈背心先決條件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無異于又給公務員送來了一件宇航服。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