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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診所釀悲劇》觀后的疑問

普通老百姓 · 2012-03-0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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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診所釀悲劇》觀后的疑問  

   2012年2月18日觀看了CCTV-12《庭審現場》的《黑診所釀成的悲劇》。作為觀眾,覺得有些疑問不好理解。后來,在網絡電視反復觀看,疑問有增無減。中央臺宣傳法律的目的是在全國人民群眾中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由于本人法律知識淡薄特將自己的疑問提出,向審判長張妍法官、公訴員    檢察官以及懂法律的網友請教。  

一.從《庭審現場》資料顯示的案件過程:  

1.畫外音,打針5個小時后,孩子在痛苦中死去。  

2.原告葛連軍陳述過程:  

     小院幾百人,上千人都在他那里看病。他媽、閨女、媳婦都在那里看過病。給孩子看病后,2-3點,孩子叫他:爸,口渴了,他給倒了水。他媽問:好了嗎,孩子不吱聲,過去看,孩子不行了,趕緊打120。尸檢教授說:沒有一點醫理常識,一摸肚子有疙瘩,孩子不至于送命。  

3.被告苗光運陳述過程:  

2009年9月在北京開《按摩診所》。在3個多月后的2009年12月12日大約22時,苗光運已經在診所睡下,小區內的葛連軍讓其到家里給有智障的16歲的兒子葛偉俊看病。共同到原告家里后,苗光運檢查患者肚子柔軟(苗光運語,沒有異議,也沒有任何人反駁),診斷為腸胃痙攣。于是給葛偉俊打了一針654-2,當葛偉俊時情況有所好轉。苗光運觀察10分鐘,告訴葛連軍:半小時后,還是不行就送醫院。然后回去。24點左右,葛連軍打電話告訴苗光運,說孩子難受。苗光運講,前面已經告訴你,送醫院,并說他治不了了,讓趕快送醫院。4點葛連軍親自到診所叫苗光運并告訴苗光運:孩子不行了。苗光運講:幾小時前已經告訴葛連軍,說他治不了了,讓趕快送醫院,為什么不送醫院。苗光運去后聽心臟,掐人中,感覺不行就讓葛連軍叫120。120到后經檢查認為已經死亡。  

     

   從葛連軍陳述中沒有孩子痛苦(畫外音)、難受(苗光運講)情況,也沒有12點打電話的詳細情況,以及苗光運兩次去的情況。誰讓打的120,說法也不同。  

    很顯然,從畫外音以及審判長與苗光運的問答中,是認同苗光運陳述的過程。而葛連軍的陳述漏掉或者改變了真實的過程。  

   二.公訴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1.相同點:沒有行醫資格,診斷錯誤。  

    2.分歧點:  

    公訴人認為:  

   (1).根據“與死亡有因果關系”的鑒定報告(是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的報告,而非尸檢報告,尸檢報告的結論是死亡原因是腸梗阻!!!----本人注),認定苗光運的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  

    (2).應按刑法336條,并從重處罰。  

     被告及其辯護人認為:  

(1).打針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已經給他說了讓他送醫院。  

(2).尸檢報告是病理報告 不應該以推理的方式得出苗光運打針“與死亡有因果關系”的刑法結論(這里冤枉尸檢報告,尸檢報告的結論是公正的。而有“因果關系”是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的報告。其只看到死亡最遠的,即死亡前5.5小時所耽誤的半小時。而時間長度是其10倍,離死亡時間長度為5-0的關鍵時期,報告卻視而不見。是水平問題,還是有意而為???----本人注)。  

(3).葛偉俊的父母在醫生一再讓其送醫院的情況下,不去送醫院,在急腹癥疼痛嚴重的情況下,視而不見,其父母有直接責任(這才說到問題的實質,令人遺憾的是這一明擺著的事實,沒有被法官理睬!!)。  

(4). 苗光運認罪態度好,應該按照刑法從輕   處理  

三.法庭判決:  

法庭認為苗光運與葛偉俊的死亡有因果關系,根據刑法336條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元。附帶民事賠償57萬多元。  

四.本人愚見:  

本人對發生的事件非常痛心,對苗光運沒有行醫資格實施行醫的行為非常憤怒,完全贊成對其膽大妄為的犯罪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然而,對于《庭審現場》展現給觀眾的事實和法庭結論以及判決結果有如下疑問,在此提出予以請教:  

1.法官應了解并向觀眾說明如下問題:  

(1).小區及周圍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2).苗光運按摩診所的營業情況;  

(3).苗光運按摩診所開業前小區居民就診狀況;  

(4).全過程的每個人的對話以及行為的確認。  

當然受播出時間限制,無法詳細向觀眾展現,但是將關鍵的對話以及行為向觀眾作簡要說明。  

   

2.法庭應該核實真實的全過程。  

3.本人請教的問題:  

(1). 苗光運沒有開診所以前,小區居民在什么地方看病?  

(2). 苗光運掛牌僅3個月,而且苗光運又是27歲的毛頭小伙子,肯定經驗不足。更為重要的是“按摩”診所,不知道讓“按摩”的人給看病有風險?葛連軍讓苗光運給他兒子看病的原因是什么。  

(3). 苗光運打針后告訴他,半小時不行就送醫院葛連軍為什么不送醫院?  

(4).12點發現葛偉俊難受,給苗光運打電話。  

請問:  

a.在苗光運前面已經告訴他送醫院的情況下,為什么不是直接送醫院而是給苗光運打電??!!  

b.在打電話時苗光運明確說,他看不了,讓送醫院,此時為什么還不送醫院???!!!  

c.,這是不是不計后果,是不是在等待什么結果????!!!!  

(4).4點時,在葛偉俊快不行的時候,為什么還不送醫院,還要找苗光運????!!!!  

請問:  

如果到4點、6點、8點,甚至更晚點時間悲劇還沒有發生,葛偉俊一直在難受,其父母依然不送醫院,一直給苗光運打電話,能是什么結果?   

   

3.本人分析:  

(一).邏輯分析  

(1).如果打針后半小時之內,發生死亡;或者打針后半小時趕緊送醫院的途中發生死亡苗光運是有責任的。因為苗光運講半小時后不好才送醫院,耽誤了半小時。  

(2).如果是苗光運打針后一直到死亡這段時間,葛偉俊都沒有疼痛(這只是假設,而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事實也證明并非如此!),苗光運是有責任的。因為打針掩蓋了癥狀。    

(3).如果在葛偉俊死亡前苗光運一直在現場,或者一直在處理,沒有告訴葛偉俊家人讓送醫院治療,毫無疑問是苗光運的責任。  

(4).打針后, 囑咐過葛連軍:打完針后的半小時不好就送醫院。半小時后沒有發生死亡,苗光運就沒有責任。  

(5). 12點葛連軍打電話時,苗光運明確說他治療不了,讓其送醫院,并且他沒有去葛連軍家,苗光運就更沒有任何責任。  

   

可見,苗光運打針半小時后病沒有治好,但也沒有發生死亡。說明苗光運的治療沒有起到任何作用。一直到4點前葛偉俊還活著,苗光運的治療與葛偉俊死的死亡沒有任何關系。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和法庭認為“有因果關系”只能不顧事實的是無稽之談!  

   

(6).晚上10點苗光運第一次去看病時,摸葛偉俊腹部柔軟不硬(苗光運陳述,沒有人提出異議或反駁)。說明此時腸梗阻的癥狀不明顯,病情還不是十分嚴重(5小時才死亡,既可證明當時是發病初期,亦可證明苗光運所言不虛!)。如果葛偉俊   的父親按照苗光運的囑咐在10點打完針后的半小時就送醫院,還會有悲劇發生嗎?  

(7). 如果葛偉俊 的父親在晚上12點,不是給苗光運打電話,而是直接送醫院,還會有悲劇發生嗎?  

(8). 如果葛偉俊的父親在晚上12點,給苗光運打電話得到答復是“他治不了了,趕快去送醫院”。此時趕快直接送醫院,還會有悲劇發生嗎?  

(9). 如果葛偉俊的父親在次日0—4點之間的任何時間送醫院,還會有悲劇發生嗎?  

.  

如果說苗光運耽誤了半小時(暫時認為是耽誤),而且是病情剛開始時的半小時。而葛偉俊的父母后面耽誤4-5小時而且是發病半小時后再耽誤4-5小時。后者是起決定作用的。與后者相比,前者是微不足道的的。  

   

可見葛偉俊的父母在打針半小時后到4點(精確說應去掉送醫院或120去的時間)前這段時間,達5個多小時的任何時候送醫院,就不會發生悲劇。而葛偉俊的父母行為不只是與形成悲劇有因果關系,而是造成悲劇的直接原因!!!  

   

(10).如果4點、6點、8點葛偉俊還活著,葛連軍還是給苗光運打電話而不是送醫院,會不會還是同樣的結果???  

可見,發生悲劇是葛偉俊父母的所作所為的必然結果!!  

   

(11)如果不是讓苗光運去看病,而是讓有資質、有營業執照的醫生,甚至是有經驗的醫生去看病,醫生讓送醫院。葛偉俊的父母一直不送,并一直給醫生打電話,是不是依然是這樣的結果?  

可見,這樣的結果只與葛偉俊的父母行為有關,而與是否是“黑診所”無關!!  

 (二).情理分析(包拯、福爾摩斯):  

(1).一般情況下,不會找僅27歲,營業僅3個月,沒有經驗,特別是“按摩”診所的醫生看病。當然,如果是感冒之類常見的小病,為了省錢或者為了方便倒是無可厚非,但是應該考慮要承擔一定風險。而在晚上,又是急腹癥,讓這樣的人看病,自己應該承擔的風險更大。  

(2).按照常理,醫生看了后沒有好,作為父母一定心里十分著急,肯定會趕緊送醫院。如果醫生交代讓送醫院,那就更不要說,會立刻送醫院。只要家長不是腦子有問題,或者是另有所圖,絕不會不但不送醫院,還糾纏住醫生不放,而且是糾纏明明是既沒有經驗,又不會看病,也不應該看病的“按摩”醫生。并且這樣的行為一直堅持到底!我想一般的父母于情于理都會是前一種行為,而絕不會是后一種行為。不知本案的審判長、公訴人、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報告結論的人和葛連軍引用“尸檢報告的教授”的話的 那位 教授(值得贊賞的是報告的結論沒有受到“教授的話”影響,是公正的)遇到這種情況時采取哪一種行為? 從法庭審判結果,可以看出,你們都認為葛連軍沒有任何責任,行為完全正確。你們肯定會象他對待他的兒子那樣對待你們的子女嗎,結果肯定會很好!!!  

(3).一直不送醫院,還糾纏住醫生不放的后果,一般做父母的人以及本案的審判長、公訴人、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出報告結論的人和葛連軍引用“尸檢報告的教授”的話的 那位 教授,不會不知道后果吧。  

(三).本人分析后得出的結論:  

(1).苗光運沒有行醫資格,沒有營業執照,應該受到法律處罰。  

(2). 葛偉俊的死亡,與是否是“黑診所”無關。  

(3).苗光運治療行為與葛偉俊的死亡沒有任何關系。  

 (4).葛偉俊父母讓任何高明醫生給其看病,其父母采取這種行為,都會產生同樣的結果,絕對不會產生任何其它的結果。  

(5). 葛偉俊的死亡,是其父母行為的必然結果。  

(四).本人對本案判決的看法  

根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本人認為本案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準,量刑不當。應當重判!  

   

苗光運對葛偉俊的死亡不負任何責任。  

葛偉俊的父母對葛偉俊的死亡負完全責任。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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