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行為是禁止不了的,腐敗的行為是放縱不得的
宋公明
據聞,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這不知是哪些聰明絕頂的裁縫做的皇帝新裝,當然也有不少聰明人熱烈歡呼支持,理由無非是所謂“文明”,“人性”之類。
當今社會,一盤散沙,哪里有什么組織?又有誰愿意且能夠把人組織起來?有組織的人,除了軍隊警察,大約只有各級學校的未成年人了。而學校如果發生突發事件,老師是有責任組織學生進行自救和避險的。在危急關頭奮不顧身保護學生的老師們,和置學生安危于范不顧的范跑跑相比,難道前者應當禁止和譴責,而后者倒要提倡和表揚嗎?
某學校發生了火災,在老師的組織下,一部分同學先跑了出來,但是還有一部分同學沒有脫險,怎么辦?此時老師們沖上前去救火,同學們則組織起來用水桶臉盆為老師們傳水,大家同心協力,終于把火勢壓了下去,把里面的同學全救了出來。老師和同學們抱成一團哭成一團笑成一團,這是多么感天動地的場面。那么組織同學自救和救火的老師,豈不是違反了禁令?違反了禁令豈不是要受到處罰?而丟下學生不管而逃跑的老師反而要受到贊揚,這難道不荒唐嗎?按此邏輯,汶川地震中的自救和救人的少年兒童英雄就不該表彰,組織學生自救救人的老師老師更是罪該萬死,只有范跑跑才是新時代文明的楷模,人性的典范。這是什么混賬邏輯?
確實,有一種勢力,在一而再、再而三地企圖摧毀中國人的道德觀念,千方百計引誘和逼迫中國人民信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信條和普世價值。失業的威脅,逼迫著人們為著謀生而不得不出賣人格尊嚴和肉體,不得不進行你死我活的相互競爭。彭宇案的判決,是用扭曲法律的手段威逼人們不要伸出正義之手,造成惡果累累。而遼寧的這個條例,則是從立法上對正義行為進行禁止。
然而,正義的行為是禁止不了的。遼寧的禁令,讓范跑跑們有了法律的依據,但是卻未必能捆住正義的手腳。一個人當他置生死于不顧而去搶救人民的生命財產時,連命都不要了,還怕什么禁令嗎?真正猛士,敢于直面慘淡的人生,也不惜任何個人得失。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但是并不是不讓未成年從事力所能力的活動,更不能禁止未成年人追求真理和正義。未成年人的身體需要保護,精神和靈魂也同樣需要保護。當危難發生時,成年人應當盡可能把生的希望留給未成年人而不應當做可恥的范跑跑,也應當盡一切可能組織未成年人自救和互救。這樣才能獲得最大的生存可能,才能讓未成年人在危難中受到教育和鍛煉,才能讓人性得到光輝的體現。未成年的青少年,也會有著強烈的正義感,有著友誼,團結,互助,利人等等人類最美好的最純潔情感,也會有不冷靜的激情和沖動,成年人應當加以正確的引導和組織,盡量使未成年人的行為控制在安全的范圍之內,而不是放任不管。不去正確地組織和引導,導致悲劇發生,那才是犯罪。
法律是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規定了社會員必須干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禁止干什么,違反了怎么辦。這個規范是以社會利益為標準的。有利于社會的行為,就提倡;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行為,就允許;對社會有危害性的行為,就禁止。有利于社會的正義行為,為什么要禁止?又怎么能禁止得了?作為社會管理者,禁止有利于社會的行為,豈不是和自己過不去嗎?同樣,對于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去禁止反而縱容,不也是形同自殺的荒唐之舉嗎?組織未成年人在可能范圍內進行有益于社會的活動,不應當禁止,也禁止不了。而對公款吃喝這樣危害社會的腐敗行為,則應當禁止,而且應當禁止得住。但是對三公消費這個腐敗行為雖然也有禁令,但是實際上卻是履禁不止,為什么呢?其實大家心里都很清楚,還要不要雞的屁?要不要拉動消費?要不增加就業?要不要招商引資?要不要商品經濟?如果要,就不能沒有三公消費。主流經濟學家說了,腐敗是商品經濟的發動機和潤滑劑。所以對腐敗名義上是要反的,而實際上卻是投鼠忌器,是在放任和縱容。
這樣一來,就產生了一問題:什么是社會危害性?如果正義行為成了社會危害,而腐敗行為卻成了社會利益,這豈不是黑白顛倒、乾坤扭轉,天地翻覆了嗎?這不是倒行逆施是什么?這到底符合誰的利益?
20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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