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是否自己露了“餡”?
l 湖北省黃岡市陳才天
發生在中國網絡媒體上的“方、韓大戰”,方興未艾。韓寒在他的休戰書中說:“我是一個很性情的人,失望和情緒低落時甚至還說過如果能讓我再選擇,我將不做一個作家,現在想來,完全是扯淡。作品見。”
其實,韓寒是自己在露“餡”了。他先說,如果今生有第二次選擇,他將不會做文學。這次才改口說回來,或許是出于自己的感悟,或許有人指點迷津。一位真正有文學天才的人怎么會講出這種話來呢?所謂天才文學家就是性命注定了要以文學為生的,他不論在什么環境中都不會放棄文學創作,否則,他就不是文學天才。韓寒能說自己不是文學天才嗎?如果你是今天出版《三重門》的話,還有誰說你是天才呢?比如,貝多芬在雙耳失聰的情況下,仍然創作出了《第九交響樂章》;意大利共產黨領導人葛蘭西在獄中寫出馬克思主義哲學著作《實踐哲學》。韓寒在不在神壇?不是你今天個人說算的事,也不是你說的“方舟子才是在神壇是教主”算數。這都是要由社會輿論公眾的評價來決定的事情。人們并不是因為某人在神壇,就一定要把他拉下來。在言論如此自由開放的和媒體如此發達的現代社會,人們質疑任何一位公眾人物,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問題是你能不能接受質疑,這就不是別人的問題了。
在中國,名人擁有寫作團隊成為時髦。對于那些知名企業家、專家、學者、教授之類的人物來說,什么槍手、寫作班子的指責,則可以置若罔聞、不屑一顧。相反,在一些人看起來是地位的象征,是一種“榮耀”的事情。韓寒為什么對麥田質疑的反應如此強烈呢?因為韓寒既沒有高學歷文憑,也沒有學位和職稱。韓寒的資本只有文章。所以韓寒不能容忍任何人對文章發出“真”與“假”的質疑(水平高低的質疑,則可在所不論,人們已習慣了他是高水平的)。總之,韓寒的表現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味道。
現在,有必要談一談人們為什么對韓寒是否有“槍手”的事情,如此關注的問題。比如,中國人民大學 張鳴 教授在鳳凰臺主辦的他與方舟子的對話中說,方舟子質疑韓寒的行為是“無聊”的舉動。當然,人們對任何事有自己的看法,是每一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是,“方、韓之戰”關系社會公正和誠信的公共道德底線,這可能涉及參與評論者的立場了。當然,你可以不參與進來。即便“方、韓之戰”毫無結果,但公道自在人心。
筆者曾寫過《思想的詐騙犯》的博文。須說明“詐騙犯”是一個借用刑法學的概念,并沒有過所指對象是“犯罪”的意思。因此,請讀者都不要誤解。任何個人都沒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在相應的立法機關。顯而易見,借用這個概念是有貶毀、譴責之意。 “思想詐騙”概念,在當今世界上還沒有過。但思想詐騙的事情,可能在全世界都存在。只不過是在中國尤其突出罷了。那么,什么是思想詐騙呢?簡單地說,就是著書立說者或長期大量發表文章形成思想職業者(文學家就是思想職業者),這類人請“槍手”寫出文字商品,以自己的名義出售謀取物質的或思想精神的利益。但思想詐騙不能完全歸屬于請“槍手”的人,它是包括請“槍手”者在內的混合物。參與思想詐騙者雙方都有追求自己的利益,他們的目標是一致的,即向大眾讀者索取物質的或思想精神的利益。所以受害者是大眾讀者。因此,思想詐騙是一種侵害社會公德的行為。為維護社會公德的需要,提倡和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是必不可缺的社會道德機制之一。有的思想詐騙則需要社會公權力的介入。比如,《著作權法》規定的抄襲、剽竊行為等。
一個能夠相互監督的社會,才是健全的社會。在現實中,那些知名企業家、專家、學者、教授之類的人物,為了出書或完成項目組織寫作班子的情況(集體署名除外),并不是合乎誠信的道德底線的,但是社會容忍了。原因就在于他們默認了,而且法律無明文規定。為什么抄襲、剽竊是違法的呢?因為《著作權法》規定了引用他人成果要注明出處,你不注明出處,就是不承認是他人的成果,就是思想詐騙。“默認”這一條很重要,它意味著“槍手”與請“槍手”者雙方都同意了,它蘊含有對非道德行為承擔道義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對于公開操作或承認槍手的人,大可不究。因為讀者已經知道明了事宜,思想詐騙機理已經自行消除。比如,《論語》就不是孔子一人寫的,《莊子》也不是莊子一人的作品,《呂氏春秋》也不是呂不韋一人完成的。這是鐵證。正是它們已經被公知公認了的,所以就沒有思想詐騙的危害性了。但是,對于那些不承認有槍手參與的人,則要進行澄清。一方面以正視聽,另一方面還社會的零點誠信度。所謂零點誠信度,就是社會起碼的基本的誠信價值量。如果社會沒有了零點誠信度,社會道德危機就是勢所必然的了。假如請了槍手而不敢承認,就說明了其中有更大的非道德的利益,這正是思想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性。思想詐騙不同于財物詐騙于有形,思想詐騙成功于和危害他人于無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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