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昌明:“法治”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嗎?
——評香港某政治人物的言論
1月21日孔慶東的兩句“罵狗”時評,被南方報系通過斷章取義、曲解原意的手法,在媒體掀起了又一場對“孔和尚”的圍剿。這場原本由對一則社會新聞的不同評述,進而演變成為對某一個人“聲討”的過程中,香港的政治人物也卷了進來,并以“行政長官參選人”的身份發表言論。看了這番言論,總感骨鯁在喉。
本想,我們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那里是“特區”,允許有許多特殊的東西存在,何需由我等去多費口舌?但再一想,不對,別忘了特區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特區實行的是西方資本主義制度,他們不是最講究“言論自由”的嗎?特區的許多“精英”們,不是天天在自由地攻擊中國共產黨和共和國的開國元首毛澤東嗎?不是天天在揭露內地的“陰暗面”嗎?不是天天在對內地發生的一切說三道四嗎?為何就不能讓我等也來“言論自由”一回,來評論一下這位“行政長官參選人”的言論呢?
該政治人物——“行政長官參選人”的原話是:
“香港人不是狗,我知道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香港人很多都自覺地守法,這是值得尊重的,(這)也表達了香港人的素質。所以我不會用這種言論去描繪任何一種人。他是一名大學教授,一名教授應有教授的品格。”(轉引自環球網記者王欣報道《唐英年回應孔慶東出格言論:香港人不是狗》)
這段話可以理解為有三點含義:
1、香港人不是狗;2、香港人的“核心價值”是“法治”;3、很多香港人自覺守法,素質高,你孔教授(亂罵人)缺乏“教授的品格”。
現在已經清楚,這第一點是無的放矢,因為孔和尚并沒有罵“香港人是狗”。另外,“行政長官參選人”用“香港人不是狗”來回應,似乎也顯得蒼白無力。“狗”的含義是眾所周知的——專指那些至今仍持“洋奴意識”的人,你唐某人能保證所有香港人(按:在邏輯上“香港人”是全稱概念,即全體香港人)都沒有洋奴意識嗎?顯然不可能!
這第三點其實又是與第一點連在一起的。既然第一點不存在,孔慶東并沒有“亂”罵人,那當然也就不存在孔教授沒有“教授的品格”問題了!留下的是第二點,這倒是本文想要論說幾句的話題。
“行政長官參選人”唐先生說:“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筆者認為:這句話大可商榷。
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應該說,“法治”是一種施政方式,也可以認為是一種施政理念,但說到底它還是一種“施政”方式。
所謂“法治”,可能對香港的一些政客關系較大,因為缺了西方留下的這一套“法治”制度,他們就會砸了飯碗。但對大多數一般香港居民來說,“法治”對他們無非就是一種應盡的“義務”,如果他們不去“自覺遵守”法律,那么就可能遭到法律的懲罰(如港鐵附例,任何人不得在港鐵付費區內飲食,即入閘后所有范圍,包括月臺及車廂等,否則可罰款2000元!);當然,香港人還有投票或不投票選舉“行政長官參選人”的“權利”,這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兩者相加就是“法治”。
可見,“法治”者,無非是近代政治學中國家施政的一種方式和手段,而唐先生所講的“核心價值”則是一種意識形態,是一種人生目標的追求。施政方式永遠不可能成為人們的“核心價值”——人們理性的最基本追求。
唐先生講“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實際上是混淆了香港“治港施政”的制度、方式與香港人的“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區別,恐怕是沒有準確弄懂“核心價值”的真正內涵造成的。
“法治”是一種施政方式,它可以是香港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但絕不會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如果把“法治”當作香港人的“核心價值”,那也就是等于說:香港人僅僅是為了“守法”而活著?這難道不是對整體香港人的一種貶低與侮辱?!
什么是“核心價值”呢?
“核心價值”一詞在漢語詞匯里根本找不到,它原是一個從西方引進的時髦的舶來品。
據“百度百科”介紹,其原始出處為1994年柯林斯和波拉斯的專著《基業長青》,英文單詞為“Core values”,是對企業文化的一種表述,原意是指一個企業、組織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據此,應該把它翻譯成“核心價值觀”或“核心原則”更為準確。因為“Value”在英文中除了“價值”還有“原則”和“價值觀”的含義,但是在中文的語境里,“價值”就沒有“價值觀”、“原則”或“信念”的含義。
在弄清楚“核心價值”的準確含義后,應該說“核心價值”實質上是指“核心價值觀”,說得通俗點,也就是人們的基本價值觀,它是一種意識形態。
就個體而言,每個人的核心價值觀屬道德范疇之事,應該說是千差萬別的。如雷鋒奉行“為人民服務”宗旨,這是他的核心價值觀;也有人信奉“人不為己,天殊地滅”,則是另一類“核心價值觀”,很難同一,此可謂“人各有志”。
然而,就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而言,必須有一種同一的核心價值觀,并以此去教育人民;非如此,僅靠“法治”,無疑是緣木求魚。此種核心價值觀是什么呢?這就是主流的意識形態!說白了,實際上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法律、道德等意識形態,特別是主流輿論就是其集中表現。
崇尚“法治”的、又身為“行政長官參選人”的唐先生應該明白,香港的政治地位和它所擁有的一切權利,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于的,離開了這一最基本的理念,那就是喪失了香港的一切。
《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根據以上幾條,唐先生理應把熱愛祖國、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愛國主義意識,視作為香港人的“核心價值”觀,并盡自己所能,去引導香港居民確立以愛國主義為內涵的“核心價值觀”,這才是作為一個“行政長官參選人”所應具有的品格,而不是僅為了撈幾張選票,身不由己地跟著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去“瞎起哄”,這才是作為“特首”應有的真正的政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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