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民營企業浙江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此消息一經報道,立刻有任志強、李開復、張朝陽等富豪資本家們為其鳴冤叫屈。
有意思的是,在資本家們鼓噪的同時,浙江財院教授謝作詩博士以專家身份也來發微薄湊熱鬧。
謝作詩寫道:我向認識的人高息借錢(私募而非公募),開洗腳房、洗車場、賓館,賺了錢,能還款,這是否非法集資?賠了錢,還不上,又是否非法集資?誰能保證做買賣都賺錢?貸方要否自己承擔風險?借7萬是否非法集資?7十萬呢?7百萬呢?7千萬呢?7億呢?多高利率是非法集資?為何高于銀行利率4倍而非5倍就是非法?
謝作詩在這里玩了一個偷梁換柱的把戲,用一個“我”字泛指集資行為的主體,混淆了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的區別,而恰恰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企業不得向除自身員工之外的自然人借款,吳英實施借款行為時,借款人的主體是吳英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團,主要的11個債權人中只有少數人幾個人為本色集團的高管,其余都是與本色集團無任何關聯的自然人,即使那幾位本色集團的高管借款給企業,也是在吳英授意下在高額利差的驅使下,向社會公眾自然人融資后再轉借給本色集團,吳英冤不冤,一目了然。
為什么我們國家不允許企業向公眾集資?主要是因為作為自然人,難以全面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把握風險,這是國家從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角度出發作出的正確決定,這與維護金融壟斷毫無關系。
為什么我們國家將民間借貸的利率定于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利息是貨幣資本的價格,決定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資金供求關系和社會平均利潤率,也就是說,利率不能高于社會平均利潤率,否則借款人無力償還,按照俗話說,包子不能比籠屜大。
任志強、李開復、張朝陽等富豪資本家們之所以為吳英鳴冤叫屈,是因為這些新生富豪們或者曾有過非法集資的老底兒或者希望以吳英案為突破口,使非法集資合法化,從而可以肆無忌憚的攫取老百姓的錢財。而作為大學教授具有博士頭銜的謝作詩甘當資本家的幫閑也就罷了,但是當幫閑也要專業一點,也要具有技術含量,遺憾的是謝作詩漏洞百出,雖為博士,實質上至多是個二桿子博士。
此外補充一點,對吳英死刑的判決已報請最高法院復核,理論上吳英還有生存的機會。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吳英必死無疑!為什么?去年下半年,溫州民間非法集資爆發了危機,當局當然會殺雞給猴看,借判處吳英死刑來整肅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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