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獲7030條意見 觀點現十大碰撞 |
2012-01-16 21:33:16 |
1月16日,深港跨境學童校車專用停靠區域正式開通,香港兒童在停靠點乘坐校車。 公眾校車意見“十大碰撞”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結束 7030條意見“激辯”校車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日前結束。記者16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許多意見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對建立健全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校車制度的其他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公眾的意見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對征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 碰撞1:就近入學還是發展校車 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應當從源頭上采取措施。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有些意見則提出,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采取措施,讓學生能夠坐上安全的校車。 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 為保障偏遠地區農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并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周末有乘車需求。 碰撞2:幼兒是否應當使用校車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對于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上下學,多數意見表示贊成。對于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接送,有不同意見。 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 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為目的,為了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生了不少事故。 碰撞3:校車高標準是否可行 對征求意見稿關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專用校車的規定,有些意見表示贊成,有些意見則認為這一規定不可行,農村小學、幼兒園買不起專用校車,即使有人給買了也養不起。 校車高標準可以更好地切實保護乘車幼兒、小學生的安全。 校車安全的關鍵在于駕駛員的素質,車輛只要符合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國外,非得是專用校車。 碰撞4:是否該由教育部門牽頭 有些意見提出,應明確由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安全管理涉及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的資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等,這些都不是教育部門管得了的,應屬于公安部門的職責。也有些意見提出,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還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門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諉,形成管理漏洞。 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可以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和幼兒園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委員會或辦公室等方式,建立齊抓共管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 碰撞5: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 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政府可以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者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運營校車。有些意見則認為,應當走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路子,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并加強安全監管。 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的購置和運行應當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商業化。 校車服務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來,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可持續的。 碰撞6:駕駛人條件是否應更嚴 關于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有些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還不夠嚴格,應更嚴格一些。有些意見則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太嚴,在很多農村地區實際上不可行。 應更嚴格,如:將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改為“5年以上”;將年齡不超過60周歲改為不超過50周歲,并規定年齡下限,太年輕了不行;校車駕駛人必須沒有發生過任何交通責任事故,等等。 把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提得這么高,農村到哪里去找校車駕駛員? 碰撞7:校車是否該享有優先權 據介紹,關于校車通行優先權多數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為這是條例的“亮點”。有些意見則提出,這些規定是效仿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 校車通行優先權對于保障未成年學生集體乘車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 城市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反而會不安全。路上校車遇到救護車、消防車,究竟誰讓誰? 碰撞8:學校是否應派照管人員 關于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有些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學校應指派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規定。有些意見則不贊成。 建議學校自備的校車,可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 碰撞9:是否應該加重法律責任 有些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還應進一步加重。有些意見則不贊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責任,認為實際中的主要問題是監管不到位。 應該加重法律責任,如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對校車駕駛人終身禁駕,撤銷校長職務等。 不能有效解決監管執法問題,規定多重的法律責任也沒用。 碰撞10:3年過渡期是長還是短 征求意見稿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級政府的規定使用非專用校車。對于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普遍表示贊同。但對具體期限,有不同意見。 3年過渡期的規定符合實際,表示贊成。 設置過渡期不能只考慮車的問題,還應考慮路的問題。要解決路的問題,3年時間顯然不夠。建議將過渡期延長到5年或更長。 |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