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欠薪討薪何時了?
老 驥
四川農民工楊立學既是不幸的也是幸運的,在央視走基層記者的關心下,他在漫長的討薪路上,終于看到了盡頭,他所打工的西安建筑商內部的互相扯皮問題得以化解,他因此而被拖欠的工錢將得以兌現。楊立學50多歲,這么大年紀了還要千里迢迢跑到西安干最累最臟的水泥澆灌工,每月工資不足1500元,黑心老板以內部扯皮為借口,拖欠他半年8000元的血汗錢不給。害得他,春節在即不能歸,家中80歲的老母有病不能住院,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他頓頓只能吃開水泡飯,此情此景看了讓人黯然神傷。
比起楊立學,四川巴中的譚勇及100名農民工就沒有那麼幸運,他們2009年被貴州一家橋梁建筑公司拖欠的170多萬元的工錢至今也沒有討回,為了討薪他們想了很多辦法,其中,譚勇為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的關注,曾在高高的吊塔上日曬夜露60多天,但終歸無濟于事。
比起譚勇的“苦肉計”,河南滎陽蓋別墅的8位農民工則實施了“綁定法”,他們在鄭州街頭“擺攤賣別墅”,在宣傳牌上大書“歡迎各路貪官前來購買”,把賣別墅與貪官聯系起來,捆綁一塊,這種討薪方式格外新穎,消息一經報道立即被媒體和網站紛紛登載,轟動全國。
在中國,每年春節來臨之際都要出現討薪潮,農民工討薪的事件被大量集中報道,十幾年來已形成了一個慣例。究竟欠薪問題有多嚴重,我們不得而知,或者沒有一個全國的統計。然而,從山西省的一篇報道可以略見一斑。據中新社太原1月14日電(呂瑋)記者從山西人社廳獲悉,2011年該省追討農民工工資近5.9億元人民幣,查處農民工欠薪案件6000余件。山西省是中國西部不發達地區,農民工用工量遠不及廣上京深,而且山西反映的只是討薪不是欠薪,即便如此也能看出問題的嚴重性。
農民工討薪非常難,可以用難于上青天來形容,為什么這么難呢?有一篇《農民工討薪陷于四重門》文章揭露了其中的原委:
第一道:轉包門,“層層轉包”已成為建筑行業的潛規則。
層層轉包和非法掛靠是造成農民工討薪難的一個關鍵問題,層層轉包從開發商、承包商到小公司、項目經理、大中小包工頭再到農民工往往有5個以上的環節,里面水很深;非法掛靠的一些建筑公司常常只是個空殼,說消失就消失。加之惡意欠薪名類繁多,農民工在不知不覺中就卷入了陷阱。對層層轉包和非法掛靠情況,國家有明確規定禁止,但是真正執行起來遠不盡人意,力度也不夠。
第二道:官司門,成本太高昂民工耗不起。
許多農民工遇到勞動部門和城建部門建議他們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就會有一種討薪無望的感覺。他們對打官司討薪為何如此抵觸?
主要是農民工感覺去法院花錢,請律師打官司要收費,法院訴訟還要收訴訟費,而勞動部門和城建部門幫忙討薪都是免費的。再就是打官司耗時太多,一進入訴訟程序至少要等半年。
農民工訴訟能力差,沒有訴訟時間,沒有訴訟的法律知識。農民工要打贏官司,不僅要提供充分的證據,還要支付各種費用。即便打贏了官司,又可能面臨 “執行難”的窘境,這是農民工視司法討薪為畏途的重要原因。
第三道:舊賬門,過了時效期“欠薪”打水漂。
目前有些“討薪難”集中在一些陳年舊賬上,有些工程已交付很長時間了,但農民工卻沒有討到工資;其次,由于一些工地的工程款久拖不決,導致農民工討不到工資;另外,一些工程的總包商和分包商在結算時發生糾紛,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勞動監察兩年投訴時效,勞動仲裁一年申訴時效。如果勞動者沒有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那么,欠薪就很可能因超過時效而打了水漂。
第四道:躲藏門,包工頭躲債“人間蒸發”。
包工頭玩“失蹤”的案例,在建筑工地上屢見不鮮,有些賴賬包工頭見工人來要錢就往外推,推脫不了就躲藏,躲藏不了就玩失蹤,反正就是拖著不給錢,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最好拖到民工自愿放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惡意欠薪入罪,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旨在更好地解決討薪難的該修正案,比起同一天實施的醉駕入刑來,顯得低調很多。 惡意欠薪雖已入刑,但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界定難,認定標準空白,讓這一法律條文面臨許多挑戰。
這四門之下就是農民工的討薪無門,想要破解往往得靠非正常手段,最極端的例子是2003年中國總理溫家寶為重慶農婦熊德明討回來包工頭欠她丈夫的工錢。總理為民討薪這在全世界也是獨一無二的事情,有人撰文大加贊揚,但我卻感到很苦澀。十幾年來,年關討薪已成為全社會的一大頑疾,嚴重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什么會發生這種問題呢?讓我們找一找它的原因,以我之見:
首先,不是法規不健全。
我國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勞動法》,2007年出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出臺《勞動合同法》等。 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勞動法第十二章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 “惡意欠薪”正式入刑,量刑最高可達7年:“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至于行業和地方政府出臺的法規條例和規章制度則更多,如,規定用工單位必須要和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要按月發放工資,必要時要由總開發商直接向一線工人發放工資,不得再由包工頭代發,為了保證不發生惡意欠薪行為,防止欠薪逃匿違法現象,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征收工資保證金,籌備用于專項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政府周轉金,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加強監管,一旦發現有拖欠工資的責令限期支付,并跟蹤到底,確保落實到位,對拒不整改的拖欠工資行為較嚴重的企業,在受到嚴厲處罰的同時,將被政府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顯然,刑法、勞動法規及其規章制度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原則和辦法,如何依法討薪,拖欠勞動者工資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等問題都有嚴格規定,如果認真履行怎么可能發生欠薪,沒有欠薪哪來的討薪?之所以出現“討薪潮”,關鍵是一些部門和單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其次,不是稱呼不好聽。
最近有專家發表高見,說“農民工”這個稱呼不好聽,容易被人歧視,應該改名。怎么改呢?沒有說,我猜可能是叫“城市工”吧,這個比較好聽。既然要當城市工就得轉城市戶口,享受市民的社保、醫保、住房和子女就讀的社會福利,這恐怕是改名的主要目的。當下全國有農民工2.4億人,估計一時半會改不了,退一步講即使改得了,難道就不會發生欠薪、討薪的事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種事情原本就不光是發生在農民工身上,城市務工人員也時有發生,只不過相比之下農民工稍微弱勢一點,政府和媒體專注他們罷了。看來改成城市工也無濟于事,那么改成股東怎么樣?“股東”的稱呼好聽。如河南安陽干部群眾十幾萬人參與民間高利貸,把400億元投到各類“投資公司”,個個都當上了大小不等的股東。然而,好景不長,高利貸資金鏈斷裂,許多投資公司老板跑路,害的股東們天天不是找政府就是上街游行,不是討薪而是討債。當股東也不行,當“老板”如何?這個稱呼更好聽。筆者本人曾做過3年生意當了一回小老板,不料碰到一位老賴,欠我21萬元就是不給,屬于“惡意欠債”,我不得不維權討債,先走法律程序,從政府到人武部到律師事務所到公安局到法院,但不是不管用就是不合適,最后找到“討債公司”才把事情搞定,人家還算義氣只收20%的勞務費。
三,都是腐敗惹的禍。
以建筑業為例,建筑業農民工最多,欠薪最嚴重,也是腐敗的高發區。如經常發生的:工程招標搞暗箱操作,企業非法掛靠和層層轉包,導致偷工減料和欠薪,勞動監察大隊不管勞資雙方簽不簽勞動合同就允許用工,城建部門不管工資保證金到不到位就就批準開工,勞動監察大隊對不及時發放工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勞動仲裁機構或枉法裁判或互相推諉,公安部門對跑路老板不防范不抓捕,律師事務所漫天要價就地還錢,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要么遲遲不判要么執行難。總之腐敗讓所有的事物都變了味,腐敗導致公權力和法律向金錢一方傾斜,比起開發商農民工沒有錢滿足這些貪欲,自然淪為弱勢群體任人宰割,于是,欠薪討薪就如噩夢一般常常伴隨著他們。
為什么8個月來,同時執行的的“醉駕”入刑后開展的轟轟烈烈,而“惡意欠薪”卻在全國只入刑寥寥數人?因為醉駕差不多都是生人,惡意欠薪則全都是熟人,從而進一步佐證了根子是腐敗問題。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如果不在根源上下功夫,而是每年搞一次突擊,就難免按下葫蘆起了瓢,不過是,欠薪企業老板由張三換成了李四,討薪的農民工由王五變成了周六罷了,不過,腐敗難反呀,難怪各地政府都在強調要對欠薪討薪問題常抓不懈,形成長效機制了。然而,腐敗不除,欠薪討薪的故事就永遠不會結束。
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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