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引咎職辭職官員劃道“蟄伏期”值得商榷
江西日前出臺《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據1月11日《人民日報》)
雖然,我不主張將犯錯的干部一棍子打死,但對給引咎辭職官員劃道“蟄伏期”,為他們未來的復出和提拔“搭橋鋪路”的做法,也不敢茍同。
引咎職辭職是指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說白了,就是給犯錯干部一個臺階下,是種“懷柔關心”、“合理庇護”、“依法姑息”的廟堂法則。
正是因為引咎辭職是關心、是庇護、是姑息,組織對這些辭職的干部早就給予了最人本、最人性的關愛,若在他們的“東山再起”上,仍放寬條件,仍一路綠燈,恐怕難以服從。
引咎辭職的官員到底該不該再用?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只是怎么用、何時用、由誰用,卻是一道十分考選人用人者手藝的難題:用了,民眾反感、輿論非議;不用,浪費人才、對人不公,也就是通常說的“二難”問題。
筆者認為,在對待引咎辭職干部二次使用的問題上,應將目光盯在“咎”上,圍繞“咎”做文章,而不應簡單地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具體講,要把握“量咎”和“補咎”兩個重點環節。
“量咎”就是在干部出現“咎”時,應深入分析導致“咎”出現是因為長期的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還是一時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咎”反響、反映,如若是習慣性的行為引發“咎”,社會輿論又對“咎”反映敏感,對這種干部最好不要用“復出年限”、“提拔年限”來劃定,應謹慎使用。
“補咎”就是在干部出現“咎”時,要分析干部認“咎”的態度,是自己在第一時間提出辭職的,還是“留戀”官位在組織上做了工作后、民眾強烈反對后才提出辭職的;要考察干部在辭職后的思想認識、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成績,是否是發自內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動彌補自己的“咎”,是否出現了巨大的改觀。對是與否的判斷和認定,要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在此基礎上,對“是”的干部可以考慮復出和使用,對“否”的人選哪怕已經過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期限,也絕不能提拔重用,否則,必將刺痛公眾的神經,引來輿論的圍觀。
因此,對引咎辭職干部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雖然出發點很好,但仍顯呆板和被動。在推進和實施的過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誤區,一切以干部的現實表現為標準,以干部群眾的評價為標尺,以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為原則。只有這樣,重新使用有“咎”干部才能令群眾服氣、讓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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